人身损害中的误工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按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数额计算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以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为准;没有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确定。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有很多的恶性事故的发生在此之前根本就是没有办法预料的,就像交通事故或者一些其他的人为原因而给当事人造成的人身损害,在所有的人身损害的纠纷当中都会主张赔偿误工费的。其实误工费的判定本身也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就是有好多受害者自己却不清楚人身损害中的误工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误工费是经济学上的专业术语,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其他补贴等。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固定收入,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误工费的时间界定问题这一方面医院就能够出具相关的证明的。小编个人认为关于误工费存在争执的还是在收入的这一块。因为工作岗位的不同,导致不同的人身损害当中的误工费的收入标准难以确定,但是国家对于有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都是有法律依据的。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3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9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一键咨询
  • 142****40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63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16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33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71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46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26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6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8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03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04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22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585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05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77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人身损害鉴定规定参考
人身损害鉴定标准,只是人们对其的一种习惯性的叫法,而我国法律中的名称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个鉴定标准主要是针对意外事件当中造成的人身损害伤残情况评定的。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诉讼请求清单(可供参考)
[律师回复]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某人民: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证据:票据。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治疗费,共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857元╳1月=857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1天=428.5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证据:出租车发票。分四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共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另有原告监护人临时自医院外出购置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支出共计7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1次)+(28元╳13次)+7元=1239元。
2、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5日、2005年2月24日共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次)+(28元╳11次)=392元。
3、2005年3月22日至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置的扩张器内注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0次)=280元。
4、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明细:320元+110元+120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10元╳32天=320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10元╳11天=110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10元╳12天=120元。
五、营养费:468.9元。明细:295.1元+173.8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295.1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173.8元。
六、残疾赔偿金:26628.96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出年收入6657.24元,赔偿20年。九级伤残标准。计算方式: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康复护理费:428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2004年6月8日至2004年11月8日,共计5个月。计算方式:857元╳5月=4285元。
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明细:4271.18元+5699.23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4271.18元。
2、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5699.23元。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证据:病历。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证据:病历、照片。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十
一、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发票。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王某2006年7月
未成年人人身损害案件诉讼请求清单(可供参考)
[律师回复]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某人民: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证据:票据。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治疗费,共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857元╳1月=857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1天=428.5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证据:出租车发票。分四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共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另有原告监护人临时自医院外出购置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支出共计7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1次)+(28元╳13次)+7元=1239元。
2、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5日、2005年2月24日共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次)+(28元╳11次)=392元。
3、2005年3月22日至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置的扩张器内注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0次)=280元。
4、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明细:320元+110元+120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10元╳32天=320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10元╳11天=110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10元╳12天=120元。
五、营养费:468.9元。明细:295.1元+173.8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295.1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营养费173.8元。
六、残疾赔偿金:26628.96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出年收入6657.24元,赔偿20年。九级伤残标准。计算方式:6657.24元╳20年╳20%=26628.96元。
七、康复护理费:428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2004年6月8日至2004年11月8日,共计5个月。计算方式:857元╳5月=4285元。
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明细:4271.18元+5699.23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4271.18元。
2、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5699.23元。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证据:病历。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证据:病历、照片。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十
一、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发票。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王某2006年7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标准的参考依据是医疗费根据当地医疗机构出的收费凭证为准,误工费根据被侵权人的误工时间和误工收入计算,伙食费通常是按照国家公务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予以赔付的,其他的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也都没有固定的赔偿标准。
10w+浏览
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误工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人身损害误工时间如何确定 固定收人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两种: 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其中, 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定制家具误工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10w+浏览
工伤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依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赔偿金额的地区标准按照云南省的统计人均标准;农民的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主要的赔偿项目有医药费、残疾赔偿金(需要鉴定伤残等级)、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计算。建议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损害赔偿标准》。
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快速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29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我国条件下,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遵盾以下三个原则:
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误工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教师没有误工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事故后老师在放假期间有没有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因交通事故减少的收入,如果出事后收入没有减少就没有。如果因交通事故确实被停发工资等收入,就应该有误工费。
10w+浏览
工伤赔偿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9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交通事故中误工费参考依据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中关于误工费赔偿的参考意见是根据受害者本人的误工收入和误工时间来确定的,计算公式实际上就是用工资收入乘交通事故带给受害者本人的误工时间。而工资收入应该以用人单位开的证明为准,误工时间的话医院或司法鉴定的证明都可以。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工伤职工未得工伤保险赔偿可依人身损害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从我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八条及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工伤职工可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工伤保险条例》也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有关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不能兼得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从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有的是正面规定工伤职工同时享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和民事赔偿请求权,有的未作规定,但均未从实体上否定工伤职工的民事赔偿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即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害职工应当先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按《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时,才能按民事侵权进行处理。由上述分析可知,工伤赔偿的处理适用的行政程序,追求行政效率,在工伤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工伤待遇的标准、给付方式等方面均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程序。职工在工作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自身受到伤害,应当得到赔偿。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无法得到救济,基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特殊关系,可按民事赔偿程序得到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解释为是一种程序性的规定,而不应当解释为实体上排除适用侵权行为法,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单位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职工请求单位赔偿损失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其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赔偿标准和项目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299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医院误诊需要精神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院误诊需要精神损害赔偿吗问题解答如下, 医生误诊是否需要精神损害赔偿
需要看实际情况,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事件经过】
赵某因感冒到某市第一医院看病,被诊断患有艾滋病。赵某倍受打击,家人和朋友对其态度也发生了转变,令赵某更为绝望,一心等死。但半年后赵某在当地传染病医院复查病情进展时,却被告知根本没有患艾滋病。愤怒的赵某将第一医院诉至,索赔经济损失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万元。请问:第一医院误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赵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读】
首先,第一医院的误诊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赵某半年后在当地医院能够复查确认没有患艾滋病,可以推定第一医院给赵某看病时医疗水平应当能够对病情诊断清楚,该医院误诊属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的情况。第一医院的误诊致使赵某精神受到打击,生活质量也随之下降,应该是给赵某造成了损害。但是,这一损害更多地体现在精神层面,经济上难以量化,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需要赵某举证。
其次,赵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有难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据此,赵某要获得精神损害赔偿需要对“严重后果”进行举证,通常对于“严重后果”都是有具体情形之后才予以认定的,如社会方面失去工作、家庭方面导致离婚、个人精神方面留下后遗症等等。如果缺乏相关的具体事实,不会认定“严重后果”,就不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了。当然,从诉求方面来看,赵某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只是得到支持的难度较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赔偿标准 > 人身损害中的误工费的参考依据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