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李岩律师代理。李岩律师从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308202310630754,服务地区为河北承德。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深耕于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劳动纠纷三大核心业务领域。
申请人张XX受聘于滦平XX矿业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任,月工资15000元。2023年4月1X日工作时,他不慎从高处跌落致右后跟骨骨折,后被鉴定为伤残九级,停工留薪期X个月。张XX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3XX5X0元。
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张XX计算过高,且已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李岩律师为支持张XX的请求,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初次鉴定结论书、考勤表和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公司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考勤表无公章且由张XX本人制作,不认可其真实性。
庭审中,双方就停工留薪期工资产生争议。张XX称受伤后是应公司要求继续工作,额外劳动的报酬不能替代停工留薪期工资;公司则认为已按月发放工资,张XX不应再主张。
最终,仲裁委裁决自2025年11月12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X205.5元,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同样由李岩律师代理。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XXX镇谭XX个体运输户请求判决与被告王XX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认为王XX是与谭XX个人建立劳务关系,招聘、劳动工具管理、工作安排、报酬结算等均由谭XX个人负责,双方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被告王XX则认为围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正确,自己接受原告管理、指挥与监督,工资与原告经营活动相关,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系个体工商户,谭XX是经营者。王XX经谭XX招聘,于2025年4月14日开始工作,日常工作由谭XX管理,劳动报酬由谭XX支付。2025年X月2日,王XX工作中受伤。
法院认为,原告具备合法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谭XX的雇佣行为系职务行为。王XX与原告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均具有从属性,其提供的劳动是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25年4月14日起至2025年X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干货
1.工伤赔偿方面:发生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注意收集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工资水平和工作情况。若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基数与实际工资差距较大,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责任。
2.劳动关系认定方面: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从主体资格、人身依附性、经济依附性和业务组成等方面综合考虑。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也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收集好证据,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岩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如果您在法律方面有疑问,可咨询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李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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