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环保法行政拘留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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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违环保法行政拘留多久?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越发凸显。现实中一些企业为了谋求高额利润,忽视对企业污染物的处理,为环境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压力。针对环境保护,我国也有相关法条。如果企业违反,需要承担相应法律中责任。那么违环保法行政拘留多久?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条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六条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们都可以看到中国的经济发展速度首屈一指,但是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人们的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违反环境保护法,需要承担责任。违环保法行政拘留多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情节较轻一般判处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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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保违法行政拘留时间的回答为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14日以内,最多不超过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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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发现自己的弟弟做的工厂被查封了,不知道为什么。请问一下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是怎样?
[律师回复] 你好。
1、建立一支执法队伍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环保部门原来的执法权非常有限,在得不到锻炼和无权可用的情况下,即使新法发布,原有的执法队伍执法能力也严重存疑,至少就过去我个人和环保部门的接触而言,他们的主要技能是推诿(当然主要原因是他们的执法权实在有限,只能推诿)。
2、在许多城市,环保审核原本都是办理其他证照的前置,也就是说你拿不到环评的话是办不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等证件的,而工商、卫生这些部门的执法权是很强力的,没有他们的证照一个稍微正规一点的店家(甚至不需要是企业)是无法经营下去的。而现在,新环保法颁布,环保审核不再是办理其他证照的前置,其他部门在办证受理时从去年年底开始已经不再索要环评材料了,仅仅是告知相对人需要办理环保审批,实际操作上,去年年底一次性发放了大量原来因为环保审批不通过而无法发放的许可证,基本上是把历史遗留问题一次性交给环保部门自己解决了(没办法,大家都想扔包袱,这些环评不通过的脏乱差单位谁都不想管,强制权在操作上主要就是取缔,取缔是绝人生路的活,标准的脏活累活,各部门从上到下都不想干,尽可能避免)。那么问题来了,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这些老大难多年无法解决的问题店家一次性交给执法能力严重存疑的环保部门来解决,恐怕能解决好的概率非常低。
综上所述,从长远来看,环保部门拥有自己的强制权肯定是好的,但短期来说,建立执法队伍的压力大,执法难度很高,可能会出现短期的混乱,处理的不好甚至会出现长远的遗毒。我国的环保建设,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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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会被行政拘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适用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包括:
1. 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环境保护法》第19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如果建设单位对责令停止建设的处罚决定置之不理,继续开工建设,对于这种主观恶意的情形,必须规定更严厉的处罚措施,《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2. 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后,才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无许可证排污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拘留的法律责任。
3.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实践中一些排污企业为了逃避监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污染物,将违法行为转移到地下,给环境带来的损害更加难以恢复,影响更为恶劣,是比一般的超标排污行为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有的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干扰环境监督执法。有的虽然有防治污染的设施,但只是摆设,并不正常运行,只在应付检查的时候开启。《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对这类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更严厉的处罚,《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4. 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法》第4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和养殖,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源污染环境。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部陆续公布了一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包括六六
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生产、使用国家严禁生产、使用的农药,不仅破坏了农村环境,还直接影响着农业安全和人体健康,对这种违法行为主管部门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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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拘留可以行政复议吗?
环境违法拘留不可以行政复议,这是因为《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之中列举了可以环境复议的情形,但这些情形之中并不包含被拘留的情形。诸如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吊销许可证等的处罚,才有可能可以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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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想开一家茶餐厅有一些环境问题想了解关于关于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关于你想了解的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你可以参考一下几条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行政拘留的实施,监督和保障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理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第三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二)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三)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四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第七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六)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第八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三)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
第九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环境违法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审批单,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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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违法拘留可以行政复议吗?
环境违法拘留行政复议请求不可以提出,这是由于可以提出环境行政复议请求的情形在《环境行政复议办法》之中有明确的规定,但规定的情形之中,并不包含因环境违法被拘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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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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