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对罪犯承认自己犯罪过错并且主动接受惩罚的行为认定为认罪认罚,为了鼓励罪犯积极认罪专门设了从宽的制度并且尽可能为其减刑,而在国外也有类似的叫做辩诉交易的一种制度。那么,认罪认罚从宽辩诉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1、发展的背景不同
“认罪认罚从宽”是我国长期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的体现,是该政策的一项新的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资源一直处于非常紧张的情况,我国的普通刑事案件审判周期长,案件数量多,导致了案多人少的巨大矛盾,在此基础上,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放宽是必然之策,但是我国的简易程序改革尚不成熟,简易程序的实施并没有缓解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就是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它将审判程序大幅度缩减,提高了审判效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改革,但应该看到的是,它并不是我国刑事案件审判的主流。
2、适用范围不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只能是控辩双方在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控辩双方就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的态度而可能获得的优待达成的协议,这与我国刑法的量刑情节的规定是相一致的,即这种协商被限制在检察机关和法律共同构成的框架之内,在此过程中,不能对罪数和罪名进行讨论,这是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的维护,也是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的维护。
3、对事实和证据的要求不同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只有在此前提下的轻微刑案才能适用该制度,这样设计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司法审判的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抛开事实和法律去对案件进行裁判,这就是本末倒置,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情况下,才能有公平正义可言,这也反映了大陆法系追求案件“客观事实”的精神。
辩诉交易制度的设计初衷就是在案件事实有争议、证据有疑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轻罪轻罚,这与我国的现有司法理念是相冲突的。
虽然二者的确存在明显的区别,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两种制度具备着相同的目的和宗旨,它们都是为了让罪犯能够为了自己的刑罚变轻而自愿配合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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