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企业需要清算依据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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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企业需要清算依据什么规定?

中国企业所有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项都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例如在企业如果出现经营困难而不能无法在市场上生存就必须向公众告示结束企业并且在内部进行资产的清算。那么,公司法企业需要清算依据什么规定?

一、公司法企业需要清算依据什么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一般需要清算的企业都是已经被市场所淘汰而必须宣布破产的,所以在清算企业的资产的时候就必须考虑到除了现有财产以外的债务问题,这就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而应当聘请公司法律师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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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最近在处理企业的,但是,我对于企业改制、分流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我不是很清楚的,谢谢您的解答
[律师回复]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br/>《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br/>《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br/>《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br/>《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br/>《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br/>《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br/>《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br/>《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br/>《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br/>《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br/>《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br/>《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br/>《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br/>《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br/>《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br/>《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br/>《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br/>《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br/>《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产权交易管理的通知》<br/>《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br/>《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br/>《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br/>《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br/>《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br/>《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br/>《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br/>《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br/>《关于加强对国有企业改制及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br/>《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br/>《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br/>《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br/>《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br/>《失业保险条例》<br/>《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br/>《工伤保险条例》<br/>《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br/>《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br/>《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br/>《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br/>《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br/>《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gt;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br/>《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br/>《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br/>《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br/>《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br/>《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br/>《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br/>《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br/>《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br/>《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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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清算法律依据
10w+浏览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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