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笔遗嘱无效依法分割财产是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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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嘱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设立遗嘱,以依法自由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能力。遗嘱为民事行为,设立人必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

亲笔遗嘱无效依法分割财产是什么意思?

在现实生活中,有一种民事关系就是继承,一般都是法定继承,有遗嘱的要优先按照遗嘱继承。但是由于某些人缺乏法律知识,导致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遗嘱无效,这是就要按照法定程序分割财产了。下面就来看一看亲笔遗嘱无效依法分割财产的具体概念。

一、为何亲笔书写遗嘱被判无效?

1、“亲笔签名”的真实性最易受质疑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但记者发现,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自书遗嘱简便易行、保密性强,更多的老人会像严先生一样选择自书遗嘱。但受遗嘱人教育水平、法律知识所限,选择这种形式存在的风险隐患也相对较高。

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除了因不规范会影响遗嘱效力外,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也往往易引发较大争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一是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笔书写。“亲笔书写”是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否则无效。然而,遗嘱起作用时遗嘱人已经不在,不可能让遗嘱人亲自说明情况。司法实践中,自书遗嘱是不是“亲笔书写”往往成为继承中的争议焦点,也成为自书遗嘱这种私密遗嘱形式的显著弊端。司法实践中,其他继承人主张自书遗嘱系伪造或被篡改的情况屡见不鲜。

二是自书遗嘱笔迹鉴定存在一定困难。一方面,一般的老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书写习惯或是晚年书写困难,遗留的对比样本材料有限,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对于遗嘱的对比样本要求较高,一般需要与立遗嘱时间相差不大的时间跨度内的遗嘱人笔迹作为对比检验材料。有的遗嘱持有人往往消极对待笔迹鉴定,不配合提供合适的对比样本,或是不认可异议人提交的样本,又或是对比检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数量不足,这些都导致鉴定难以进行。

所以,应当尽量留下足够客观中立的对比检材。遗嘱人可以在自书遗嘱上签字的同时按指纹,遗嘱人常去的银行、医院材料中尽量保存书写工整清晰的签名材料。

2、“打印 签名”形式要件有欠缺

因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受访专家均建议大家尽量避免采用打印遗嘱这种形式。如果实在要用,就要注意锁定立遗嘱的整个过程,通过其他的佐证来证明打印文本确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现,因为打印遗嘱很容易出现被炮制的可能。

3、不能剥夺胎儿及无生活来源人的继承份额

除了以上所述,还有哪些因素会导致遗嘱无效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都属于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处分其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人留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该部分遗嘱无效。

另外,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就无效。”刘鹏飞解释说,“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问题,在民法总则出台前,唯一涉及这一问题的法律制度就是继承制度,要求不能剥夺胎儿的继承份额。但是由于这些法律规定专业性比较强,老百姓可能因为不了解不知情导致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进而导致遗嘱效力出现问题。”

4、公证遗嘱也存在无效情况

举例说:“比如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其所立的公证遗嘱可能会无效。这些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证员的怀疑。但就医学视角而言,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碍无法治愈,一旦立遗嘱前患有相应疾病,即使所立公证遗嘱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的风险。”另外,由于工作上的失误,公证人对遗嘱人财产审查不完全,导致其在财产处置上涉及到他人财产,这部分也是无效的。

二、遗产分配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所以说,在签署遗嘱的时候,一定要熟悉好相关法律知识,否则,即使是亲笔遗嘱也会有无效的可能,所以就只能亲笔遗嘱无效依法分割财产了。但是这显然不会是遗嘱签署人的意愿,所以遗嘱签署人签署遗嘱一定要符合法定要求,避免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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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做遗嘱笔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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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笔迹鉴定样本材料收集的途径和方法
鉴定中使用的样本笔迹分为平时样本和实验样本两种。根据案发时间划分,平时样本又可以分为案前样本和案后样本两种。实践中我们经常要提取或调取的是平时样本。
1、案前笔迹样本是指被鉴定人在案件发生之前,在日常工作和学习生活交往中形成的笔迹材料,重点通过以下两方面收集:向被鉴定人的单位借用被鉴定人在工作中可能留有本人笔迹材料;可以收集被鉴定人在平时生活交往中书写的笔迹材料。
2、案后笔迹样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
(1)、与收集案前样本途径相同,只是这些材料必须是案件发生以后形成的;
(2)、在不暴露收集笔迹意图,被鉴定人没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侦查员通过正常的方式让被鉴定人书写一定的笔迹材料,如让单位组织统一的问卷调查,写情况汇报,学习体会等。
实验样本则是作案人或嫌疑人已经供认作案事实之后,为了认识物证笔迹的变化,解释鉴定中的差异,核对口供的真伪而收集的样本。
三、笔迹鉴定收集样本的注意事项
1、收集样本材料要真实可靠,侦查员要对收集的样本进行核实和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不能将送检的笔迹材料张冠李戴,更不能将检材和样本颠倒。因为样本的真实性直接影响结论的准确性。很多错误的鉴定都是与样本不真实或弄错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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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集样本材料要全面充分,样本材料要有足够的数量才能够更好地暴露出被鉴定人书写习惯和书写技能特征。鉴定人才能够全面利用这些特性、特征从中找出一定规律,以便更全面的与检材进行比较鉴定,从而得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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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笔迹检验案件的样本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在提取文件物证时必须保证完好无损。不得在样本随意涂抹、标记、加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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