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原因导致务工的误工费依据什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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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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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的固有印象中误工费都是因为工伤所导致的一种赔偿费用,但是有些特殊情况下误工费是和工伤没有联系的,我工费的赔偿一般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赔偿,在有些特殊情况下误工费可能是因为单位原因导致误工,虽然比较少见,但是这种情况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比如出差,那么单位原因导致务工的误工费依据什么赔偿呢?让我们一起去了解一下。

1、固定收入

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人员本应按期得到的、却因医疗事故就医造成耽误工作而丧失的工资、奖金、津贴、特殊工种的补助费等合法收入。一般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工资表为准,奖金以患者上年度的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过奖金税起征点的以起征点为限。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以及财务不健全的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别是证明患者“固定收入”高于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收入证明,不到单独作为认定依据,须结合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等材料方能认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无固定收入

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农村村民;二是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凭证,在医疗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承包经营户、城乡个体工商户、打工者(散工、短工、临工)、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均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日期的认定。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

4、患者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以合理赔偿。

患者系未成年人等本身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5、离退休人员的误工费计算

对此,国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部分地方法院的“工作指导意见”中有相关内容。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法律、政策明确认可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予以赔偿;法律、政策未明确认可,也未明令禁止的,参照原在岗工资标准予以赔偿,但新的收入低于在岗工资的,按照新的收入予以赔偿;违反法律、政策规定而减少的收入,不予赔偿。

6、《条例》规定与最高法院《若干意见》有一定的差异。

前者的计算标准已如上所述,而后者是这样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赔偿标准高于《条例》规定。由于《条例》仅仅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因此,人民法院在确认该项赔偿额时有可能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进行审理。同时,医院还应注意部分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项赔偿额的计算有专门的规定。

7、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

看完以上的法律解释,我们可以知道误工费的赔偿不一定是非要在工伤的条件下,一些单位原因而导致的务工也可以要求赔偿误工费,因为这些单位的行为会导致工作者工作时间的简短也就造成了收入的减少,所以就要进行赔偿,虽然这种赔偿在生活中比较少见,但是也是,在误工费的赔偿范围之内,而单位原因导致务工的误工费依据一般也是参考一般工伤情况下的误工费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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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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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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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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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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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质损害赔偿  这里的物质损害指财产损失,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是指被烧毁、烧损、烟熏和灭火中破拆、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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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
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
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
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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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标准2011年1月1日期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如果受伤者的伤残等级为1级,一次性赔偿金按照赔偿基数的16倍支付;6级按照赔偿基数的6倍赔偿;9级按照赔偿基数的2倍赔偿。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建议受伤童工先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要求用工单位赔偿。
1、雇佣16周岁以下童工的用人单位属于“非法用工”,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应由非法用工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是,“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十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也就是您所在的保定市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008年保定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是17892元,2009年保定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要高于上述数额,可到劳动部门查询。
2、要求赔偿的程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非法用工受到伤害或者死亡应当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因此死者的亲属应当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定市东风路市政府东配楼一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后十五日内向。
3、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都没有向,或者后作出了终审判决,死者的亲属就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了,就可以拿钱了。
二、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如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虽然很多国家对于雇佣童工的问题都做了相关的规定,在我国是严明禁止不允许雇佣童工的,但是总有人会为了追求更低的成本支出而雇佣童工,同时还可能出现雇佣童工导致死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就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依据与童工家属协商好赔偿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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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标准2011年1月1日期施行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如果受伤者的伤残等级为1级,一次性赔偿金按照赔偿基数的16倍支付;6级按照赔偿基数的6倍赔偿;9级按照赔偿基数的2倍赔偿。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建议受伤童工先做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然后要求用工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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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误工费,赔偿对象是劳动收入的减少部分,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有工作收入的受害人仍有权主张误工费。

二,有多份工作的,多份工作误工期间的误工损失都予以支持,但法律禁止开展
第二份工作的除外,比如《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就有限制规定。

三,误工天数根据医疗机构意见或者鉴定机构鉴定意见确定,持续误工的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因为后续的误工费已经转化被替代为伤残赔偿金赔偿项目。

四,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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