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奉行的设立原则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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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公司法采用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所谓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规定了的设立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成立及取得法律主体资格。所谓核准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设立。
我国公司法奉行的设立原则是什么?

公司是基本的法人类型,公司的经营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我国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包括具体的公司法。我国公司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并且经历了多次修订。作为一部法律,其有设立的原则。那么,我国公司法奉行的设立原则是什么?下面请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我国公司法奉行的设立原则是什么?

公司设立的原则一般认为有四种:自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主义、准则主义(世界普遍采用严格的准则主义)。我国《公司法》第六条采用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所谓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是指法律规定了的设立公司所应具备的条件,同时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成立及取得法律主体资格。

所谓核准设立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了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否则不得设立。

二、新版公司法在哪些方面做出了修订?

1、公司设立“门槛”降低

新公司法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并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分两年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新公司法同时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完善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措施和办法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综上所述,公司法是针对公司方面具体法律,我国公司法奉行的设立原则是严格准则主义,也就是说公司的设立必须符合严格条件,并且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才行。在我国,工商局负责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经过核准,批准设立的,会下发营业执照,这样公司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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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要跟别人签订一项建设工程合同,但是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原则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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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合议的过程,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作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而另一方如果表示接受就称为 “承诺”。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但是,有时要约和承诺往往难以区分。许多合同是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讨价还价、反复协商才得以达成。
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2、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与“发盘”、“发价”等相对称,承诺称作“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承诺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
作为使合同得以成立生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其必要条件是:
(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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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我们可以按照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来确定。根据赔偿义务机关与侵权行为机关一致的原则,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设定原则 是: 
(一)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享有拘留权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管理机关等。上述国家机关中哪一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错误的拘留决定,它就是赔偿义务机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是哪一个机关作赔偿义务机关,因为并非只有一个国家机关可以作出拘留决定,应本着“谁行为,谁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确定。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由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对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决定是否逮捕。人民法院一般不作出逮捕决定,只有在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才作出逮捕决定。如果人民检察院错误批准逮捕或作出逮捕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定职权错误作出逮捕决定,致使公民受到羁押的,该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三)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要根据生效判决是哪一个法院作出来决定,如果生效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原一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生效判决为原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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