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立案管辖地相关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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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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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刑事案件的分工管辖、级别管辖,但未规定公安侦查立案管辖。公安立案管辖规定在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章第二条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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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工作人员,因为职务原因会把工作中的钱财占为己有,但是这并非全都会是职务侵占罪,在一些公职人员侵占政府财产的其实是贪污罪。只有在普通的公司侵占财产的,才会是职务侵占。那么,职务侵占罪立案管辖地相关内容是什么?

例:某人的公司的业务员把甲公司的货款卷走,准备报警立案。

一、公安分局不予立案

甲公司经理得知业务员卷走货款后,立即收集材料准备报警。十堰乙公司的注册地在茅箭区。甲公司法务便带着有关证据到茅箭区公安分局立案。立案没成功后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

我们看到他的材料不由庆幸没立案成功,否则会有更大的麻烦。原因是该法务是按照侵占罪报警,但实际上应认定职务侵占罪。

二、侵占罪比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侵占罪比职务侵占罪名称仅少两个字,但在法律上大相径庭。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首先、客体不同。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物。

其次、程序不同。侵占罪是自诉案件,应到法院直接起诉;职务侵占罪是公诉案件,应到公安机关起诉。

最后、证据收集不同。侵占罪是自诉案件,由受害人提供证据;职务侵占罪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收集证据

三、选择职务侵占罪的原因

律师在分析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后,认为应按职务侵占罪报案。原因是:

首先,业务员带走的货款是公司的支票和现金,其性质属于单位财产,受损害的是乙公司。

其次,此时的当务之急是尽快找到业务员,追回货款,避免业务员挥霍货款,造成更大损失。

最后,业务员携款潜逃,已经找不到人。如果法院按自诉案件受理后,面临着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被动局面,法官的判决难度较大,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等等情况驳回诉讼请求

综合以上考虑,律师决定按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公安的刑事案件管辖

为了及时立案,律师选择直接到公安分局报案。在《刑事诉讼法》中仅规定刑事案件的分工管辖、级别管辖,但未规定公安侦查立案管辖。公安立案管辖规定在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二章第二条地域管辖: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依照该规定,刑事案件立案应在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报案。而在《刑事诉讼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上可以看出,公安刑事立案和法院刑事审判的管辖是一致的。

五、管辖的实际困难

法务准备好材料后,持有关材料到乙公司注册地十堰茅箭区的公安局茅箭分局报案。报案的理由是:乙公司员工携带甲公司货款潜逃,请求刑事立案。

立案警官审查材料后提出异议:

1、尽管乙公司是甲公司经理投资设立的,甲公司经理是实际控制人,但甲公司和乙公司两个独立的法人

2、业务员带走的货款属于武汉甲公司而非十堰乙公司,所以武汉甲公司是受害人。十堰乙公司与甲公司无关,无权提出控告。据此,十堰警方认为应当由武汉甲公司报案。

3、业务员属于十堰乙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甲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乙公司业务员携带甲公司的货款潜逃不属于侵占本单位财物,是侵占其他单位财物,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于以上理由,十堰茅箭区警方不予受理立案,建议武汉甲公司武汉在报案。

六、警方思路的破解

法务十分沮丧地回到公司,建议我们武汉的律师在武汉立案,我们当即提出反驳:犯罪地在十堰,武汉的警方没有管辖权

就此,刑事立案在十堰没成功,在武汉又没管辖,陷入僵局。我们律师从警方立案思路寻找。

警方首先要确定受害人。本案应在十堰立案,武汉无管辖权,所以应将十堰乙公司做受害人。

其次审查管辖。刑事公安立案的管辖地有两个,犯罪地和嫌疑人居住地。本案的犯罪地是茅箭区,已不予立案,可以再去立案;嫌疑人居住地是张湾区可以试下。

最后审查犯罪构成要件。职务侵占中犯罪行为有两个条件,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和本单位财物。业务员因为工作才得到票据,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本案中,被携带票据属于甲公司所有,由乙公司占有。所以,对于十堰乙公司来说,由其占有属于其财产。为此特补充委托协议一份,证明甲乙公司双方财产委托管理关系。另外避免警方对此问题的理解不同,特打印案例支持观点:物流公司驾驶员卖掉货物私分的行为被判职务侵占罪获刑六年。

七、立案成功

在分析警方的刑事立案思路,准备《委托协议》和《案例》。法务来到业务员住所地的张湾区公安分局,递交材料后,做少量介绍和解释,警方当即收下材料准备立案。

事后,总结立案的过程,有如下心得:公安立案有其固定思维,当事人应当从犯罪构成要件和管辖角度提供足够材料,帮助警方认定案情。

在实践中,很多债务纠纷当事人怀疑对方,以借款为名在诈骗,报案时却被警方驳回。据其原因,还是与警方思维和犯罪构成有关。

所有职务侵占罪立案管辖地相关内容差不多就是这些了。其实劳动者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报酬,赚取财富,没有必要冒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去进行职务侵占,这样是不会有好的结果的,是会付出巨大的代价的。侵占越多,代价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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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管辖地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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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侵占罪构成的证据表现及侵害的客体,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另一类是被害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的“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占为己有”以及侵占的对于为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的侵占罪。就第一类情形而言,法律规定以当事人告诉为法院审理的前提是完全可以起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因为,犯罪行为侵犯的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且被害人一般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至于第二类情形,如果不由公安机关侦查,就无法实现对公民的所有权及诉权的保护。主要原因是:
  
1、当侵占的对象为无主物或所有权归属不明之物时(主要是埋藏物),没有具体的受害人,因而由谁去告诉就成为问题,若仍适用“告诉才处理”,则势必导致应归国家所有的这一部分埋藏物处于不受保护的境地,会给国家造成必然的损失。
  
2、在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犯罪中,当被害人不能明确指出加害人是谁时,根本就无法告诉。即使向法院告诉,发运也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6条、第188条的规定,以被害人没有明确的被告人为由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这样势必导致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得不到有利维护。
  
3、在侵占他人遗忘物、埋藏物的犯罪中,当被害人能明确指出加害人时,由于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 在自诉一方,人民法院不具有侦查全能,既没有责任也没有权力为自诉人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因此,难以查清案件事实,而且,又不能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而其诉权无法实现。《刑法》规定构成侵占罪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拒不交出”所侵占的财物,既然“拒不交出”,就不可能指望被告人承认侵占、供述事实,被害人也就难以证明被告人有侵占行为,而且,构成此罪其必须具备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判定数额是否较大的依据是物价部门的估价。而物价部门一般来说是不给私人进行估价的。这就使被侵占人存在取证难的问题。这样,被害人所享有的诉权便无法具有实质意义。
  
4、刑法对其他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都规定了告诉才处理的例外,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实行告诉才处理,但“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这说明,当情节严重或危害大的则不能实行告诉才处理,被唯独侵占罪则没有告诉才处理的例外规定。这就意味着,对于侵占罪,无论犯罪行为的情节多少恶劣,后面多少严重,都只能实行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但侵占的对象既包括人财物,又包括公共财物,这样规定明显不利于对重大的公私财物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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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名普通公务人员,我想咨询一下在我国职务侵占罪的立案管辖的内容是什么,麻烦替我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报案\立案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 规定: 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程度。
  综合上述职务侵占罪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进行员工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报案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
  
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
  
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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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会归监察委管辖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法律规定刑事犯罪一般情况下都是由被告的住所地管辖,因此职务侵占罪也不例外,就是由被告所在地进行管辖的。关于职务侵占罪的管辖地问题,可以具体分为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也可以说在不同的阶段,由不同的部门进行管辖。
二、职务侵占罪的地域管辖是如何确定的我国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一般情况下应为犯罪行为地管辖,而犯罪行为地往往都是犯罪嫌疑人公司所在地。因为这样更有利于公安机关调查本案的犯罪事实。
三、职务侵占罪如何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是怎样的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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