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一个人都会结婚,对于结婚来说对于我们每一个人肯定都不会陌生,我们对于结婚都会有着一定的了解。我们大家都知道结婚之后我们国家的民政局就会给双方结婚证,那么我们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就是结婚证有什么用呢?
一、结婚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现在的《民法典》(起施行),一般情况下,结婚证能够证明两人之间有婚姻关系,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比如,隐瞒没有得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办理了结婚证的等等)虽然有结婚证,但婚姻是自始无效的,不会产生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属于结婚的程序性规定,是为保证当事人双方自愿缔结婚姻的实体条件服务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是否亲自到场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保证当事人的结婚合意的自愿!因当事人的是否自愿是其缔结婚姻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通过其他加以证明,所以婚姻法将其以“必须”的字眼加以强调。
二、但是,对于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的情形,应该区分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合意的是否自愿而有不同:
(1)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登记的共同意愿,或共同实施欺骗行为或一方实施欺骗行为而另一方认可(即结婚合意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除婚姻无效情形外,应认可其婚姻的效力。
(2)婚姻登记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关系取得,另一方在其登记时因被胁迫结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双方当事人均非自愿的情形,如单方或双方父母瞒着子女为其办理的婚姻登记,其法律效果应当亦如上面第二种情形,赋予男女双方以撤消权。盖因就结婚登记这一法律行为而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应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法律效果相同。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结婚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在中国,情侣领取结婚证的真正意义就是保障夫妻的共有财产权,因为财产是人必不可缺的生存条件,可是结婚证并不能有效地控 制和杜绝婚内人士的道德“出轨”。对于稳定的婚姻,结婚证几乎毫无用处。可是,婚姻一旦出现危机,结婚证的作用就大多了。如此看来,结婚证是爱情关系转换为婚姻关系的通行证;而离婚证则是婚姻失败和失去财产的证明书。
对于结婚证有什么用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结婚证是为了保障我们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有效证件,结婚证对于结婚是有着很强的法律效益的,所以说结婚证是非常的重要的。结婚证的用途也非常的多,而且还可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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