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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续保条款的迷雾
在保险领域,续保条款的解读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杨X某购买的某健康医疗险,在续保过程中,主险理赔顺利,但附加的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却被保险公司以存在三十天等待期为由拒赔。保险合同中虽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无等待期”,然而对于“续保”的范围界定模糊,究竟是仅针对已投保险种,还是涵盖整个保险合同,成为案件的关键所在。
专业视角下的条款剖析
田洁律师深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重要性,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田洁律师指出,被告某财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且公司销售人员也认可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这表明,从专业角度看,“续保”应理解为对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
证据支撑下的胜诉保障
为了支持客户的诉求,田洁律师不仅依据法律条文,还通过证人证言等证据进行有力佐证。原告申请的证人闫X证实,公司内勤宣导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观察期;被告申请的证人张X虽称宣传彩页说明了等待期,但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已向原告告知。在证据的支撑下,法院最终认定自某年某月某日案涉某健康医疗保险合同整体已生效,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原告要求支付特定药品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为客户赢得了应有的赔付。田洁律师用专业能力拨开保险条款的迷雾,为客户创造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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