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195条法律解释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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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刑诉法第195条法律解释是什么?

我们大家都知道如果一件事情上升到了刑事诉讼法的方面的话那么这件事情基本上都是非常严重的了。对于刑事诉讼法我们国家规定的内容也非常的多,我们大家认真看的话也都会知道刑诉法第195条是讲的证据不足方面的问题,那么刑诉法第195条法律解释是什么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我认为,辩护人提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辩护意见:

一、证明犯罪构成的证据缺失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所指的证据不足,实际是证明犯罪构成的要件不足。

当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时,我们称其为“疑罪”,“疑罪”就是在定罪的证据问题上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形成定论。

因为,一个完整判决的形成分为两步:

1、法官依法认定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特定的犯罪;

2、在认定某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法官再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确定刑罚

如果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这种情况下,就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二、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未查证属实,间接证据难以形成锁链的,也属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证据不足

单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环节,不能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因而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用逻辑推理。所以,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保证所有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否则,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下面,在谈一下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均得到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的每一环节均得到证明,且环环相扣;

2、证据之间没有矛盾,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得到合理排除;

3、依据的所有证据只能得出唯一的排他性或者确定性的结论。

对于刑诉法第195条的法律解释我们可以在上面的文章之中找到相应的答案,基本上就是为了引证据不足引发的争议的解决办法。因为现在因为证据不足而引起的争议确实是非常的多了,我们国家对于这个问题也是非常的关注。所以说刑诉法195条的规定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才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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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两人的行为之间有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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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第一款前半部份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依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的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2、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行为,造成结果不能确定的侵权,它的要件是:
①两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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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过错[无意思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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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连带责任《解释》
第四条说的就是这种情况“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说的也是这种情况。
3、无意思联络多数人侵权:数人无共同过错由数个行为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这里面存在两种责任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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