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冻结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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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土地使用权冻结是什么?

现在,国家为了建设新农村,带领全国人民共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在农村建设各种公共设施,努力提高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拆迁是指国家或当地政府为了提高当地村民的生活质量,大规模的动用土地,在拆迁期间,所有建筑都不能再动,成为土地使用权冻结,那么,具体是哪些呢,进入今天的话题,土地使用权冻结是什么?

一、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由此可见,法院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只是一种控制性措施,其禁止在被查封土地使用权上设立权利负担、进行权属变更和转移登记。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则规定了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限制。故此,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当法院没有对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使用上的限制时,继续开发建设合乎法律规定。

法院内部两种不同意见 对于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后,开发商能否继续开发建设,法院内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查封土地使用权只是禁止在该土地使用权上设置新的权利负担(比如抵押权地役权等);而对该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于其上建造房屋,能够使该土地增加价值,因此不被禁止。因为根据我国“房地一体、房随地走”的原则,一旦该土地使用权被强制拍卖、变卖,土地使用权上附着的房屋势必也一起被拍卖、变卖,这将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后,应禁止开发商继续施工建设。因为开发商如果能够提供足够的反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查封措施将被解除。当其既不能提供反担保又不清偿债务,却希望继续开发建设,法院一旦准许其请求,则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开发商违规预售房屋问题。甚至,开发商可以通过虚假诉讼让法院查封措施失去意义,这大大增加了案件处理难度。 实践中,因为土地所有权被法院查封,所以未经法院允许,相关部门一般不会为土地的开发办理手续。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保全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保全人保管的,可以委托他人或者申请保全人保管。 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采取保全措施而消灭。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 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 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小编是深有体会的,前不久小编的家乡也要开始拆迁。为了保证公平,楼房是按照每人多少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的,但是有人想投机取巧,就会在户口上增加已经不属于该户口的人员,因此,政府才使用冻结土地使用权以及暂时冻结户口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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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下房产证上没有土地使用年限? 1、你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就是民间说的“小产权房”,集体性质的房屋是没有年限,也不能过户的,这个你可以看证书上面是否有写集体两个字,如果没有就可以否定它是集体性质房屋的可能性;也有可能是拆迁后政府返还的集体安置地的房子。 2、你的房子虽然属于国有性质,但土地是划拨的,单位集资房之类的都是划拨的,如果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子没有标注使用年限,那就可以肯定是划拨土地,划拨土地上的房子也是不能过户的,过户的话必须要补交地价,补交地价的时候就会给个年限给你,年限从你补交地价算起,如果是住宅就是七十年,这个手续叫补办出让,划拨土地办完这个手续才能过户。 二、不动产证没有土地使用年限怎么办?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情况进行审查、登记后,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用于证明其享有不动产权利的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某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据,当事人人间发生权属争议时,一般情形下可以依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来解决纷争,确认权利。 房产证土地使用年限那一栏的土地使用年限绝对是有的,如果没印上去,拿着产证和身份证去房产交易中心去询问,这是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提交的有关土地权属性质不清楚或没有取得方式等等,所以房产登记机构无法将土地信息录入产权登记系统,产权证书也就无法显示土地信息。如果你有土地使用证书,可以持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到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将土地信息在房屋产权证书上记载。 三、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应如何办理不动产证? 对于大部分市民而言,实施不动产登记影响最大的是房屋交易。实施不动产登记后,“房产证”与“土地证”合 一,让一些买了房却没有拿到土地证的业主有些着急:没有土地证的房子还能卖出去吗?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该如何办理不动产证?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市民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分以下几种情况: 1、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 由单位提供资料统一办理。 工作人员介绍,这种情况大部分属于企事业单位在为职工办理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时仅办理了房产证,未办理土地证,市民如属于这种情况,应马上联系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所占土地的单位,由单位提供如下资料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 1)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 2)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批复或通知; 3)土地证原件及档案(单位的土地总证); 4)地籍调查表及土地总证测量图(土地证为手工版的老证需提供); 5)房产证原件(个人); 6)身份证明(包括产权人和受委托人、单位法人); 7)购房花名册(由单位提供); 8)分栋测量图、房产总证或测量报告; 9)房产分户测量调查表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10)购房协议; 11)其他资料(如属于改制企业则提供相关文件等)。 2、商品房有房产证、无土地证 由开发商与业主共同提供资料。 这种情况大部分属于开发商先为业主办理了房产证、但未办理土地证,需要开发商到国土部门申请出让地竣工验收合格后会同业主提供如下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不动产登记: 1)申请书(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 2)身份证明(包括产权人和受委托人、开发公司); 3)委托书; 4)土地竣工验收表、土地竣工测量图; 5)购房花名册(由开发商提供); 6)土地总证原件及档案复印件; 7)房产分户测量调查表和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8)土地分栋测量图、房产总证或房屋测量报告; 9)房产证分户原件; 10)购房合同、契税发票。 工作人员建议,遇到这种情况,市民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最好首先到国土局档案馆查询一下房屋所占土地的情况,具体原因是有个别小区在以前办理土地分户证时,已收回了单位或开发商的土地总证,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市民查询后则不需要提供土地总证原件。 3、个人自建房 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确定。 工作人员介绍,如果属于个人自建的私房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市民需要带上建房时国土、规划的批准手续,到不动产登记中心预约测量现场踏勘,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将根据现场踏勘的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土地证有什么用? 土地证可以证明土地所有者对该地块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并且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且土地证上会注明土地所有者需要了解的内容,包括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使用者等信息。如果土地所有者拥有土地证,那就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作价出资、出租或抵押。 五、房产证怎么补办? 一.备件申请 1.你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带上户口簿,你的身份证。 3.填写遗失房地产证的具结书。 4.带上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二.备案查档 1.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 2.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三.登报声明 1.房产管理局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会出具证明给你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你就持报和临时收据到房管局交给原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没有异议者,你就向测绘所申请勘丈。 四.勘丈入册 1.由测绘所勘丈,绘图。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五.登记审查核准 由房管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六.缮证发证 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你发领证通知,你就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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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权是土地使用权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土地租赁权是土地使用权吗,地上权与土地租赁权的区别是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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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土地使用是否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养殖户土地使用是否需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解答如下, 养殖户土地使用是否需缴纳土地使用税
农业企业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吗
1、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个人和企业,以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需要缴纳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
2、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3、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凡是在上述所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施工企业,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4、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此项是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和生活、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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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包括转让、出租和抵押三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出售是指转让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为。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互相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赠与是指转让人将土地使用权无偿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为。原拥用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出租人,承担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承租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抵押人,抵押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抵押;转让、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权,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随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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