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屋评估费谁拿?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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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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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由哪一方支付这笔费用,在诉讼中做的房产评估,诉讼中双方仍然是夫妻关系,在判决前产生的评估费用,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扣除后的剩余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相应分割,当然双方也可以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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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房产问题就是一个非常主要的问题,对于房产问题是要进行房屋评估的,因为房子一般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的所以说要进行评估,然后还需要房屋评估费的。房屋评估费其实是要花的钱挺多的,那么离婚房屋评估费谁拿呢?

案件受理费败诉当事人负担。

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负担,判决案件由败诉方承担。房产评估费由主张的一方先交纳,达成协议的双方协商负担,判决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根据具体情况,

一是各半承担,

二是由败诉方承担。

1、获取估价业务

获取估价业务是指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这是房地产估价的先决条件。

2、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无论从何种途径获取房地产估价业务,估价方与委托估价方一般都有一个业务接洽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估价方要就估价的基本事项以及估价收费问题与委托估价方沟通和协商,予以明确,并签订合同,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1)明确估价目的

所谓估价目的,是指为何种需要而估价。估价目的决定了房地产价格类型,也决定了估价的依据,是实施房地产估价的前提条件。受理估价的具体目的主要包括:

①市场行为:买卖、租赁、转让、抵押、典当、保险、拍卖等;

②企业行为: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上市、兼并、破产清算承包等;

③政府行为:农用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课税、拆迁补偿、作价收购、土地使用权收回等;

④其他:继承纠纷、赠与及可行性研究、他项权利造成的房地产贬值等。

任何一个估价项目都有估价目的,并且只能有一个估价目的。

(2)明确估价对象。

明确估价对象即明确待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物质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

(3)明确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是指决定房地产价格的具体时间点。由于同一房地产价格随时间而变化,所评估的房地产价格,必定是某一时点的价格,而并非只是一个纯粹的数字。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必须明确估价时点。否则,在估价过程中,有关参数的选择、调整幅度的确定等将无法进行,其估价也将毫无意义。

(4)明确估价日期

估价日期是进行房地产估价的作业日期。估价日期的确定也意味着明确了估价报告书的交付日期,因为,估价作业日期的止日期一般即为估价报告书的交付日期。

3、签订估价合同

在明确估价基本事项的基础上,估价方与委托估价方应签订委托估价合同或协议。

4、拟订估价作业方案

保证估价工作高效率、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估价目的、待估房地产基本情况及合同条款,估价方应及时拟定合理的估价作业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拟采用的估价技术路线和估价方法;②拟调查收集的资料及其来源渠道;③预计所用的时间、人力、经费;④拟定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5、搜集、整理估价所需资料

估价资料是为应用估价方法、作出估价结论及撰写估价报告书提供依据的,因此,估价资料是否全面、真实、详细直接关系到估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房地产估价资料一般包括下列四个方面:

(1)对房地产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主要包括:统计资料、法律法规资料、社会经济资料、城市规划资料等。

(2)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主要包括:市场交易资料、交通条件资料、基础设施资料、建筑物造价资料、环境质量资料等;

(3)类似房地产的交易、成本、收益实例资料;

(4)反映估价对象状况的资料。

收集估价资料,其来源主要有:

(1)委托估价方;

(2)实地勘察;

(3)政府有关部门;

(4)房地产交易市场及有关中介机构;

(5)有关当事人;⑹专业性刊物。

6、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实地查勘是指房地产估价人员亲临现场对估价对象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考察,以便对委估房地产的实体构造、权利状态、环境条件等具体内容进行充分了解和客观确认。

通常,委托估价方应派出熟悉情况的人陪同估价人员实地查勘。在实地查勘过程中,估价人员要事先准备已设计好的专门表格,将有关查勘情况和数据认真记录下来,形成“实地查勘记录”。完成实地查勘后,实地查勘人员和委托方中的陪同人员都应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并注明实地查勘日期。

7、选定估价方法计算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待估房地产估价对象、估价目的和资料的详实程度,就可正式确定采用的估价方法,然后,采用相应的估价方法进行具体计算。

8、确定估价结果

估价结果的确定过程,是使评估价格不断接近客观实际的过程。不同的估价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考虑对房地产进行估价的,因此,用不同估价方法对同一宗房地产进行估价,其计算结果很自然不会相同。估价人员应对这些结果进行分析、处理,以确定最终估价额。

9、撰写估价报告

估价人员在确定了最终的估价额后,应撰写正式的估价报告。估价报告是房地产估价机构履行委托估价合同的成果,也是估价机构所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同时又是房地产估价管理部门对估价机构评定质量和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

10、估价资料归档

完成并向委托人出具估价报告后,估价人员应及时对涉及该估价项目的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这将有利于估价机构和估价人员不断提高估价水平,同时也有助于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估价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和考核,还有助于解决以后可能发生的估价纠纷。

离婚房屋评估费谁拿的问题其实我们不应该担心的,因为对于房屋评估费是谁来出都无所谓,因为到时候法院判决的时候我们是根据败诉的人来出房屋评估费的,对于胜诉一方如果出了房屋评估费的话败诉的一方是应该还给胜诉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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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应统一估价时点。在拆迁评估中,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货币补偿的,只涉及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时点问题。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不但要对被拆迁房屋估价,还要对安置用房进行评估。对于安置用房来说,与拆迁安置的方案有关,有的采用现房安置,有的采用期房安置。对于现房安置来说,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时点都是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都是对现房的评估。但对期房评估时,因为期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安置房的时间、房屋的层次、朝向、室号、套型、周边环境等等无法确定,但是基本的区位,大概的面积等是确定的。对于期房来说,由于期房的建造时间有长有短,房价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里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风险有两种可能,一是房价上涨,二是房价下跌。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如果房价上涨,被拆迁人要承受很大的风险;如果房价下跌,拆迁人要承受风险。特别是对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所承担的风险概率就比较高,显然对被拆迁人不利。那么,对期房的评估时点统一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这样,对被拆迁人来说,安置用房的房价已基本确定,不至于承担过多的风险,对于拆迁人来说,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抓紧落实安置用房,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抓好管理,提高效益。总之,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对期房如何进行评估呢这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下列办法来评估: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以公布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用房的估价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同时进行,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当年公布的房屋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安置用房的区位等因素确定,朝向层次等因素在安置用房竣工,室号具体落实后,再结算。对于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估价师根据实际情况逐项评估。房屋具体区位是指评估对象所在地段的具置,区位差价系数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建筑结构是指房屋的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结构考虑其结构差价率;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成新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规定的房屋成新率标准,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评估确定;层次是指房屋所在的楼层;朝向是指房屋结构的主方向及所在部位。其它因素可以包括房屋的户型、特殊建筑结构形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其它因素差价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装修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装修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总之,估价时点即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又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它在房地产评估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拆迁评估中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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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估价时点是评估房地产价格的时间界限,由于房地产市场是不断变化的,在不同的时间,同一宗房地产往往会有不同的价格。因此,房地产价格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在对城市进行评估时,估价时点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一、合理确定拆迁评估的估价时点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在拆迁中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时,必然会涉及到评估时点的确定问题,由于房屋拆迁是个动态的过程,从开始准备拆迁到拆迁实施直到房屋安置,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时间,在这样长的时间里,以哪个时间作为拆迁评估的评估时点呢从实践中来看,至少有以下几个时点:决定拆迁日、拆迁动员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拆迁公告日、开始拆迁日、拆迁完成日、开始安置日、安置完成日。在这么多的时点上,比较合理的价格时点是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为根据规定,拆迁房屋的拆迁人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启动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是拆迁人获准房屋拆迁的证明文件。拆迁人在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必须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的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拆迁项目,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符合条件的才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因此,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是整个拆迁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日子,标志着拆迁工作的正式启动与实施。从此之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和租赁房屋。也就是说,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被拆迁房屋就不能再改变。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表现的房屋市场价格,无论是对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来说,都是比较合理的。
二、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应统一估价时点。在拆迁评估中,对于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货币补偿的,只涉及对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时点问题。如果采用产权调换的,不但要对被拆迁房屋估价,还要对安置用房进行评估。对于安置用房来说,与拆迁安置的方案有关,有的采用现房安置,有的采用期房安置。对于现房安置来说,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估价时点都是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都是对现房的评估。但对期房评估时,因为期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如安置房的时间、房屋的层次、朝向、室号、套型、周边环境等等无法确定,但是基本的区位,大概的面积等是确定的。对于期房来说,由于期房的建造时间有长有短,房价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里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风险有两种可能,一是房价上涨,二是房价下跌。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如果房价上涨,被拆迁人要承受很大的风险;如果房价下跌,拆迁人要承受风险。特别是对被拆迁人来说,如果采用将来的估价时点,所承担的风险概率就比较高,显然对被拆迁人不利。那么,对期房的评估时点统一为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这样,对被拆迁人来说,安置用房的房价已基本确定,不至于承担过多的风险,对于拆迁人来说,要根据自身的条件,抓紧落实安置用房,缩短工期,降低成本,抓好管理,提高效益。总之,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对期房如何进行评估呢这在实践中可以采取下列办法来评估: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评估,以公布的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安置用房的估价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同时进行,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当年公布的房屋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安置用房的区位等因素确定,朝向层次等因素在安置用房竣工,室号具体落实后,再结算。对于房屋的具体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由估价师根据实际情况逐项评估。房屋具体区位是指评估对象所在地段的具置,区位差价系数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建筑结构是指房屋的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结构考虑其结构差价率;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成新是指房屋的新旧程度,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规定的房屋成新率标准,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评估确定;层次是指房屋所在的楼层;朝向是指房屋结构的主方向及所在部位。其它因素可以包括房屋的户型、特殊建筑结构形式、周边环境等因素,其它因素差价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房地产估价师根据实际评估确定。附属物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附属物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装修的补偿价格根据规定的装修补偿价格标准结合成新评估确定。总之,估价时点即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原则性问题,又是房地产评估中的一个技术性问题,它在房地产评估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对于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拆迁评估中应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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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谁找评估公司?
房屋拆迁谁找评估公司,可以由拆迁方、被拆迁方协商后确定。房地产成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提出评估请求的个人、或者是单位,需要向评估机构支付一定数额的评估费。此费用的具体数额,也是可以协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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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房屋建筑评估案例看看房屋评估有几种方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建筑评估案例看看房屋评估有几种方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般地说,判断房子的价值有以下几种方法:
--中介经纪机构省心省力比较准确首先,选择一家品牌好、信誉好、客源多的房屋经纪机构。因为规范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中介公司大多有一套固定的房产评估系统。中介公司利用这一系统由受过专业培训的分析员根据房子的各种因素进行测算,能够比较直接地反映出房子在特定时间、地段、环境的市场价格,并依照房子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最后将几种不同的结果综合考虑,得出一个最接近市场行情、最能反映房产真实价值的价格。业务人员通过把房产位置、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交易单价、区域及个别因素修正等数据输入评估系统,与客户的房产进行对比计算,得出正常报价。二手房的估价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还原法和假设开发法等,不同的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最常用的是市场比较法和成本法。这几种方法算起来比较复杂,不太适合个人自己计算。要找房产中介机构的前提是必须选择一家拥有工商许可证和合法的中介服务资质的品牌中介公司,与中介公司签署正规、细致、合理的协议书。不能找非正规无名小中介。--免费网上评估系统操作简单高效大多房地产网站都在金融理财频道开设免费在线房产评估系统,并且操作简单易行,评估结果虽然不是很准确,但能让急于了解自家房产价值者心里有点数。网站的二手房评估系统一般来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法规》和具有国家标准的《房地产估价规范》,综合以下各种因素,包括住宅类型、位置、交通状况(例如建筑使用面积、建房时间、户型、层高、朝向、装修年代及费用)、给排水、电力供热、管道燃气等条件,以及相邻品质接近的项目均价,还有卖房者对房子价值的期望值等,几秒钟的时间,你会得到一份可以打印或发邮件给好友的房产评估报告。由于不同网站的评估方式不同、采用的评估系统电子版本有差异,得出的房产总价和单价都会有一些出入,买房者可以把它作为一个基本参考。--房产专业评估师很少为个人服务给房产估价需要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经国家考核认定的房地产估价师,也只有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环境下,依据大量可供参考的市场信息,才有可能评估出比较准确的价格。不过,估价师很少为普通的个人客户服务。对于普通的购房者来说,如果仅仅希望做个简单的评估,首先需要确定一个评估的基准。在开始评估前,购房者不妨多收集几个近期发生的、地段类似、建筑结构相近的交易,以此对市场行情有个大致的了解。当然,查询某些大型房产中介的广告报价,对了解行情也会有帮助。不过,能够作为评估基准的数据,必须是现实的成交价格。由于请专业评估师做评估需要负担不低的费用,想卖房的人请切记这一点,做好心理准备。此外,不同的评估师算出的价格会有差异。有业内人士认为,在一定范围内,因评估师的经验不同、判断方法不同、对某些事物的感觉不同,必然会产生具有一定差异的评估结果,有点差异是正常的,但差异不能太大。对差异的合理范围,应该以市场平均值为参照。--建立自己的账本也能算出个大概在这里教你一个“土法子”,也能将你自己的房产价格算出个大概。当然前提是会算下面几个数据:
一、房屋的折旧费。房子一旦盖好便进入折旧期。一般说来,砖混结构一等房屋的折旧期限是50年,那么每年的折旧率为2%;
二、户型因素。旧房因户型不合理、功能太落后而无法与新房进行比较,如果房子的户型为小厅、小卫、小厨房(简称“三小”套型),则扣减10%;
三、房子所在的楼层不同,价格不一样。例如一至五层是基准价,五层、六层扣减3%,七层减5%,而
三、四层则加3%,楼顶减5%;
四、朝向因素。假如房子没有朝南的门窗,则减5%;
五、小区环境对房价的影响。没有物业管理扣减5%,小区没有单独封闭,也减5%,属于重点中小学区域的房子要加15%;
六、习惯性心理因素,也会使人们对买旧房心存压力,花很多钱才买套旧房,这一因素使房价又减8%的价钱。
房屋漏水评估费用怎么算房屋漏水评估费用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房屋发生渗漏时,解决的思路为:查找分析渗漏的成因确定法律关系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责任,这样,便能有针对性地适用法律寻求到正确的解决方法。
首先请房屋质量检验部门对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补漏作出鉴定报告;
鉴定出来后,如果是相邻方的原因,可凭报告要求相邻方立即或及时给予修补,并可向相邻方提出对修补期间造成的损害作出赔偿的要求。如果相邻方不配合,受损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到。
其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第83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假若相邻方不履行的判决,受损方可自请施工队从楼下维修,发生的费用可向提出要求楼上业主赔偿。
常见的房屋渗漏原因
1、开发商建房时因质量问题造成的;
2、楼上住户因装修房屋、改建管道、不当用水等造成对楼下住户的侵害;
3、楼下住户装修中对其楼顶造成损害而导致渗漏;
4、房屋使用久远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导致渗漏。
不同的渗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这就影响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诉讼的路径。如果确定法律关系错误,就会导致确立案由和适用法律的错误,判决结果就会差之毫厘谬之千里。
流拍三次的房屋可以评估为评估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A公司诉 B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于2005年审理后判令B公司向 A公司支付欠款。案件申请执行后,A公司向申请对保全房屋进行评估拍卖, 第一次评估总价值厂贰班荷直沽绊泰豹骏为1283.8万元,后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案件拖至2021年后,申请人向请求再次委托评估拍卖。在执行过程中对保全的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现能否重新再行评估拍卖发生分歧。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房屋在 第三次拍卖流拍后,评估报告期限已过,且房价较拍卖流拍时有大幅提升,再以 第三次拍卖保留价进行变卖或抵债,有失公平,应当对保全的房屋重新进行评估拍卖;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拍卖的房屋在第三次拍卖流拍后,应按流拍时保留价将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再行拍卖的次数限制问题。再行拍卖,是指在出现流拍的情况下,另行确定拍卖日期,再次实施拍卖。在拍卖实践中,很难保证一次拍卖就能够成交,流拍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不动产拍卖的次数限制为三次,三次拍卖流拍后或者以物抵债,或者变卖,不能变卖且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的,则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那么,为什么本案应该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再行评估拍卖呢原因如下: 首先,从条文规定来看,司法解释将拍卖次数限定为三次,主要是基于提升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但是,其过于绝对化和一概化的文字表述方式,使得司法解释规定有“语义过窄”的缺陷。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行观点来看,在某些案件中,有时要摈弃法律中的词语,遵循理性和正义的需求,并为此目的而实现衡平。因此,需通过扩张解释、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等方法弥补司法解释之不足。 其次,从司法实际需求来看,由于流拍现象时有发生且时间跨度较大,标的物在大环境下可能处于升值状态,如果严格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有可能发生不公平之情形(本案即是如此)。司法拍卖的重要机能就是通过多方竞争,使拍卖品受到市场检验,实现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三位一体。如果过于刚性地限制再行拍卖的次数,则与法的基本价值相悖。 最后,参与该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同志曾指出:在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退给被执行人后,如果将来该项财产升值的,可以考虑重新启动拍卖程序进行拍卖。可见,最高人民也只是将限制再行拍卖次数作为一个原则,也有例外,当流拍三次的不动产可能或已经升值的情况下,我们理应再次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实现拍卖品价值最大化,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本案中,流拍三次后的不动产在升值的情况下,还可再行评估拍卖。(作者单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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