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工伤待遇理赔标准都有哪些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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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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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广州工伤待遇理赔标准都有哪些要求?

广州作为我国的改革开发的前沿省份和沿海经济重要的省份,在轻工业和电子制造业拥有一定的规模和产值。相应的用工数量在我国也是名列前茅,我国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制订了工伤待遇理赔标准。那广州工伤待遇理赔标准都有哪些要求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支付以下费用:

工伤职工未死亡的情形: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伤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医疗费。

包括诊疗费、药品费、住院费。以实际发生医疗费用为准,需要相关的收费凭证证明。

二、住院伙食费。

每人每天50元,最低不低于每人每天35元。依据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第13条。

三、交通食宿费。

因工伤诊疗、康复及住院发生的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以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费为准,需要相关的收费凭证证明。

四、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轮椅等辅助器具。辅助器具的费用以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为标准,工伤职工选择的产品比普及型贵的,超过部分自付。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疾病以及身体恢复需要的合理时间内,不用上班,但是原单位照常发放工资,直到医疗终结。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六、生活护理费。

(一)生活护理费;

按照广东的工伤保险规定,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职工,可以获得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按以下方式计算(按月发放):

1、生活自理障碍一级=职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60%;

2、生活自理障碍二级=职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50%;

3、生活自理障碍三级=职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40%;

4、生活自理障碍四级=职工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30%。

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即等级越低生活自理能力越低。

(二)生活护理期限。

至工伤职工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

包含了职工在受到工伤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护理费、交通费等等职工因工伤所发生的费用。这样做一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再有就是让职工更好的恢复,重新走向社会,不因工伤伤害而脱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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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目前广东工伤保险的待遇主要有: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三、交通费、食宿费。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康复治疗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且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
五、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七、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八、生活护理费。一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四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九、伤残待遇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2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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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伤待遇标准有哪些项目?
工伤职工未死亡的情形:医疗费、住院伙食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伤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二十二条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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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在外长年打工的朋友,工作地点在广州,但出差时,收了伤,想知道,广州工伤待遇审批要多久?
[律师回复] 界定条件下列情况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直接导致伤亡的;
2、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注:非经第一次抢救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除外);
3、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在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的(注:“意外伤害”包括本人无法预见、不可抗拒的伤害,包括遭受自然灾害、高空坠物致伤亡,或遭受非本人私怨的抢劫致伤亡等);
4、由广东省或广州市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组)确诊,并经市、县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法定职业病的;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时因工负伤或首次确诊为职业病,并在原工伤或者职业病部位(伤口)旧伤复发的在职职工(含退休人员),经市、县级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会)鉴定确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的(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旧伤复发期间的有关医疗费用)。认定程序
1、职工所在单位必须自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区或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工伤报告;
2、职工发生事故或职业病首次确诊之日起半年内,单位须按规定书面申请工伤确认;
3、工伤确认机构收到工伤申请报告后应在30日内作出确认工伤或者非工伤的决定。医疗鉴定申请程序单位申请医疗鉴定程序:个人申请—单位填《鉴定表》—指定诊断医院作检查、诊断—单位出具鉴定意见—主管部门(或8个老区)—市医疗鉴定—单位取回结果告之个人(送达文书)。个人申请医疗鉴定程序:个人出面向市劳动资源中心申请并由其受理—填《个人申请鉴定协议书》—填《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检查、诊断—由资源中心报送给市医疗鉴定办鉴定—15日内到资源中心取回结果—不服可复查—工伤:省最终鉴定;非工伤的:市专家最终鉴定。医疗期间待遇(一)医疗费用:职工工伤达到残疾评定标准、重伤或死亡的,其各项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含挂号费、诊疗费、药费、检验费、手术费、血费、住院费、特殊诊断费、就医路费等),由单位负担30%,工伤保险基金负担70%;未达到上述程度、属轻伤的,其工伤医疗期以一个月为限,期间的医疗费也按上述比例分别由所在单位和保险基金负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可参照出差补助标准掌握,单位负担三分之二,本人负担三分之一。
(二)工资:工伤职工的工资视同工伤津贴或工伤生活费。单位发给的工伤津贴和生活费以鉴定确认的工伤医疗期为限。
(三)医疗护理费: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如本人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中至少两项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单位以不低于职工工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医疗护理费。
(四)康复辅助器具费用:工伤经治疗后须安装假肢、配轮椅、拐杖等康复辅助器具,或康复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提出意见;安装义眼、镶牙的,由市劳保部门指定的工伤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市劳鉴会批准,费用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单位负担30%,保险基金负担70%。必须进口康复辅助器具,单位和保险基金各负担一半。被鉴定为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已办理残疾退休、领取定期残疾退休金手续的职工,需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院或市社会劳动康复中心提出意见,并经市劳鉴会批准,维修、更换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全部负担。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待遇(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关闭、破产单位(指已参加本市社会工伤保险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单位)的工伤职工(含1993年8月1日本市实施工伤保险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
1、一至七级残疾、已移交退管机构管理的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旧伤(病)复发或更换康复器具的,由退管机构办理确认手续,经市劳鉴会确认,在本办法实施后的工伤医疗期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基金负担。
2、不属于退管机构管理的五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企业关闭、破产时已由单位按规定处理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实施后关、破产单位工伤职工:
1、单位关闭、破产时已办理因工致残退休,或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工伤职工并已办理工伤离岗退养单位可移交退管机构管理。
2、五至六级残疾的工伤职工要求辞职的可按有关标准处理,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3、上述
1、2目的工伤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旧伤(病)复发的退管机构办确认手续,经市劳鉴会确认,工伤医疗期内合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基金负担。
(三)关闭、破产企业的工伤死亡职工:原由单位发给的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自本办法实施后改由基金负担;工伤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50%;供养亲属死亡时,由社保经办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受益人待遇(一)丧葬费
(二)遗属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三)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下列办法支付:
1、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死亡职工(含工伤旧伤复发和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因病死亡的职工)的供养家属生活费。
2、非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配偶生活补助费,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计发。
(1)供养亲属有关生活补助费、配偶生活补助费的计发年限;
①供养亲属条件按规定执行。
②父母(或养父母),从设定其符合国家规定的供养亲属的年龄条件(即男60周岁,女50周岁)起,计算至73周岁,计发年限最高不超过13年,最低不少于10年。
③未成年者供养至16周岁,如超过16周岁尚在高中(职业中学)就读的计算至高中毕业止。如供养亲属是父母和子女的,原则上分别负责父母和子女各一人。
④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或被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项第2目
(1)
②的办法计发。
(2)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配偶生活补助费待遇标准按有关规定一次性计发。抢救治疗指定医院工伤抢救、治疗应就近送往本市工伤治疗指定医院。情况危急时可就近送往其他医院进行抢救,伤情基本稳定后即转到指定机构或广州社会劳动康复中心。不及时转移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伤情相对稳定后的医疗费用。残疾职工退休待遇对残疾职工(包括关闭、破产企业因工伤或职业病致残退休的人员和移交社会管理的工伤人员)进行必要康复治疗或残疾程度变化的检查,所需的检查费用由保险基金负担。经检查后残疾等级提高的,享受相应等级待遇,其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受伤前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二次不同等标准之间的差额。预防费和康复费的管理工伤预防费每年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13%、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每年从上年度当年结存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三分之一,纳入市社保基金专户进行分账核算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年度或季度统一编制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专款专用。当年度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陈玉玲、邹勇刚)医疗终结确定为残疾后待遇(一)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职工,可享受下列工伤待遇:
1、一次性残疾补偿金。
2、残疾退休金。一至四级残疾的工伤职工从被批准退休次月起按规定按月计发。
3、残疾护理费。因工致残达到一至四级残疾并经市劳鉴会鉴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给残废护理费,护理费以职工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其标准根据伤残者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护理依赖程度区分确定:五项均需护理者按70%计发护理费;四项需护理者按60%计发;三项需护理者按50%计发;两项需护理者按40%计发。
4、回原籍异地安置的工伤职工确有特殊困难要求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可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终结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需护理的,可按本条(一)项3目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护理费。
5、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残疾的工伤职工,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工伤职工将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往原籍的,方作为回原籍异地安置处理。其安家补助费等待遇标准按规定处理。
6、五至十级残疾的工伤职工,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发给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标准按规定执行,由保险基金和单位各负担50%,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二)非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十级的,按以下规定发给工伤补偿待遇:
1、一至四级残疾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并按本条(一)项规定计发残疾退休金和残疾护理费。如选择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残疾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可按规定基数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退休金;其中,可享受残疾护理费的,按本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的基数和比例,一次性计发10年的残疾护理费。
2、五至十级残疾其一次性残疾补偿金和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分别按本条第(一)项第1目和第6目的标准计发。
3、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前需要安装康复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首次费用按上文工伤医疗期间待遇规定处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给予预付一次更换康复辅助器具费用,单位负担30%,基金负担70%。
(三)对因工致重伤,医疗终结后达不到评残等级的职工,由市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职工受伤前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工伤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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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经伤残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为50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40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知识延伸:  六种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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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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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在上班过程中出了车祸,受了工伤,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请问广州工伤待遇去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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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所需材料
1 .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2 . 《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3 .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注:工伤职工身份证双面复印) (原件和复印件)
4 . 《个人书面申请》(跨统筹区户籍职工被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选择方式三,且本人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需提供1份)及《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协议》(一式两份) (原件)
5 . 《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被评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选择不保留劳动关系的根据条例规定提交离职证明(5、6级需本人提出自愿的离职申请;7-10级提供离职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6 . 《结算帐户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注:复印件应印有存折帐号的页面,且申请待遇发放途径为对私的以及非实名制(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提供待遇享受人半年内有使用记录的本市工、农、中、建行、邮政银行或农商行存折)或《银行卡的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7 . 《广州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或《广州市工伤医疗康复费审核单》(原件复印件,注:由需申领工伤伙食补助费的提供),如无则需提供工伤病人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住院病历首页》(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8 . 非实名制(以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另需提供总承包公司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需要办理不缴费人员增员的,还需提供《增减员表》(若工伤职工所属单位为分包方,则增减员表需同时加盖总包及分包公司公章)。 (原件)
办理流程
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审核是否符合待遇申领条件
朋友的叔叔在工地上班,是个普通的建筑工人,意外被砸伤了,准备申请工伤赔偿,所以朋友想知道广州工伤申领保险待遇多久能收到钱
[律师回复] 你好,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到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即转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1.职工伤情稳定后仍不转送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擅自转往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2.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费用;
  
3.住院期间外诊或外购药品及医用材料发生的费用;
  
4.故意加重病情的;
  
5.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且未经工伤行政部门同意延期申请的超时限期间的工伤医疗费用;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的(如参保缴费手续、各种审批手续等);
  
7.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用人单位垫付工伤医疗费的,请妥善保存医疗费用发票,由单位经办人凭发票原件办理医疗费用报销。
  
(四)工伤医疗待遇拨付对象只可选择向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公账户或工伤职工私人账户支付。
   申请对私支付的应提供下列银行账户: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广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用人单位因帐号注销、变更等各种原因导致帐户缺失的,请到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维护。
  
(五)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收到医疗待遇的,请到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拨付情况。
  医疗费无法成功拨付,到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手工补拨手续。
又称广州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关于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并对其执行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工伤认定业务,并负责处理工伤认定的信访、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档案资料管理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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