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何国家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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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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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刑事赔偿,主要是针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刑事司法机关侵犯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因此,嫌疑人、被告人要申请国家赔偿,必须满足刑事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时,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这一先决条件。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何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这个内容,一般很多人都不是非常的了解,关于国家赔偿,这个涉及到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问题,一般,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的,比如一些公安机关的,殴打嫌疑犯,使用器械殴打的,这种行为受害人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那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何国家赔偿?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何国家赔偿

刑事案件中的国家赔偿,又称刑事赔偿,要回答题主所提问题必须首先关注二点:

一是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二是如何申请国家赔偿。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规定的刑事赔偿,主要是针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刑事司法机关侵犯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因此,嫌疑人、被告人要申请国家赔偿,必须满足刑事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时,侵犯其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这一先决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受害人有权向国家机关申请赔偿: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简言之,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存在错拘、错捕、错诉、错判时,依法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回到题主所提问题,如果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对嫌疑人、被告人有拘留、逮捕行为或者对其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时,依法应予以赔偿。

刑事赔偿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在规定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形的同时,也对部分情形下国家免除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具体而言,下列情形下,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如果是由于受害人自身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失的,国家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行为人自已承担。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

1、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国家赔偿前必须知道向哪个机关申请赔偿。《国家赔偿法》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义务的机关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简言之,错拘、错捕、错判是由哪个机关作出的,就由哪个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回到题主所提问题,如果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已经批准逮捕了嫌疑人,则由检察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如果尚未批捕逮捕,则由公安机关承担错拘的国家赔偿责任。

2、受害人向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时,必须向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的赔偿申请书,载明要求赔偿的数额及理由。

3.赔偿义务机关自收到赔偿申请收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4、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受害人对赔偿的项目、数额不服,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5、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作出复议决定,受害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6、受害人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诉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如何国家赔偿的内容小编搜集好了,关于国家赔偿,其实这样的现象,小编还是希望出现的次数越少越好,因为存在国家赔偿的现象,就是有国家机关执法错误的行为产生,说明就有人因为执法的错误导致权益受损,甚至是失去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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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审人民发现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所谓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包括:
(1)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如,案件性质不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审中没有实行公开审判。据以定案证据没有当庭质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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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如某审判员在庭审中未允许被告人进行辩护或者最后陈述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对当事人、辩护人关于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申请置之不理或无理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未依法受理等。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如,不具备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法定资格的人参加合议庭实际参加法庭审理的法官与法律文书中署名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不一致审判委员会在委员未过半数的情况下研究并决定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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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对不服
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
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扩展资料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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