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公司高管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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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前期接洽、协商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第一步。在劳动合同的订立阶段,由于企业对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任职经历的特殊要求,加之该类人员相比普通劳动者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和特殊身份优势,易引发如下类型的纠纷:1、提供虚假入职信息获取签约机会2、利用特殊身份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公司高管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人员必须的合同,劳动人员中除了普通劳动者之外,还存在的一些比较特殊的群体,那就是高管。高管因其特殊的能力,从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给他们更多的限制和注意点,具体来说,在签订公司高管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出现以下纠纷:

一、劳动关系建立阶段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前期接洽、协商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的第一步。在劳动合同的订立阶段,由于企业对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任职经历的特殊要求,加之该类人员相比普通劳动者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和特殊身份优势,易引发如下类型的纠纷:

(一)提供虚假入职信息获取签约机会

在劳动合同订立之初,任何一方的相关信息都将对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产生重要影响。鉴于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对用人单位的重要性,用人单位对其过往工作履历和相应资质的要求也更为严格,这导致部分缺乏诚信的劳动者,为谋取相应的职位和薪酬,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得用人单位的信赖,进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如果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提供的虚假信息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作出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判断,就可能构成该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若此种情形成立,基于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无需履行劳动法上的相应义务,而劳动者则不得依据该无效劳动合同主张相应的劳动者权利。

(二) 利用特殊身份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设立了二倍工资差额的惩罚性赔偿,目的是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进而达到保护劳动者、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目的。然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而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恶意和过错,则不适用该罚则。

由于高管的职责特点,成为因个人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为的多发群体。最为典型的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是劳动者中的特殊人群,熟知劳动法律规范的各项规定,又是公司整个人力资源工作运行的负责人,签订和保管劳动合同属于其工作职责范围,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订立劳动合同属于该人事管理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时,由于其自身原因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则无需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反之,如果该负责人能够证明其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予以拒绝的,则用人单位依然要向其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三) 搁置谈判争议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与前述情形相反,因用人单位原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在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涉诉纠纷中同样占据不小的比例。原因往往是由于用人单位对高管的要求和高管的工作预期都高于普通劳动者,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需要协商内容更多,一般格式合同往往难以满足。而在协商过程中,一旦双方就薪酬标准、考核方式等重要条款难以达成一致时,就会影响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此时,部分缺乏劳动法律意识的用人单位,出于急于用人等原因往往选择先搁置争议,在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先行用工,这一行为将为此后劳动者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高额的二倍工资差额埋下隐患。

二、劳动合同履行阶段

劳动合同建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履行合同引发的争议占较大比重。其中,由于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工作性质、工作岗位以及职权范围的特殊性,更是产生了一些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的纠纷。

(一)越权使用公司印章谋取不当利益

用人单位的公章,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能够代表公司行使法定行为。因此,对公章的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普通劳动者而言,高管更容易接触到公章,甚至直接负责保管公章,因而高管超越职权范围使用公章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也较为常见。典型情形包括,高管自行制作文件并私自加盖公章,用于证明本人或他人的工资标准、工作年限、工作岗位、提成发放、离职原因等情况。在此情形下,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的职责范围包括管理公章且存在越权使用公章的情况,否则,基于公章的对外效力,用人单位多数情况下不得不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商业利益

由于高管享有企业的事务管理权和业务执行权,高级技术人员则掌握公司的核心技术,因而此类人员更容易获取公司商业机会,掌握公司核心机密,也往往对公司是否进行某项交易具有一定的决定权。部分高管或高级技术人员利用自身特殊地位,为个人谋取不正当的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例如,高管利用对交易的决定权让其所就职的用人单位与自己开办的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低价交易,从中牟利;销售部门的负责人把即将谈判成功的签约机会透露给与个人利益有关联的第三方,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出现这些情形时,由于高管身份的特殊性,可能出现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的情形,用人单位除了主张劳动法项下的权利外,还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上的相关规定,要求高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提成、绩效等浮动薪酬约定不明

不同于普通劳动者,高管或高级技术人员的工资构成中,浮动薪酬往往占据较大比例,一般体现为额度较高的提成或绩效,而提成和绩效通常与公司经营和发展状况、劳动者的工作业绩等因素密切相关,由于双方对此约定不明确,导致因支付此类薪酬引发争议。对于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而言,常见的败诉原因主要是:在入职之初与用人单位之间未就提成或绩效支付达成书面协议,而一旦发生纠纷,用人单位则矢口否认此类约定的存在,劳动者因无法举证证明该约定而承担败诉风险;对用人单位而言,常见的败诉原因则主要是:劳动者证明存在提成或绩效工资约定,而用人单位无法提交已足额支付的凭证,或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相应的绩效支付条件,因而承担败诉风险。7 股权激励机制中权利义务不

为了更好吸引和留住高端人才,用人单位往往会对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实行股权激励机制,此类人员在离职后主张股权激励机制项下的权益,成为一种新类型案件。由于股权激励纠纷涉及了劳动法、公司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就股权激励约定的效力如何认定,何种公司可以授予股票或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如何成就等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尺度和标准。但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全民创业”和“互联网 ”浪潮的风起云涌,可以预见此类纠纷的数量将逐年递增。

三、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阶段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在案件数量所占比例及诉讼双方对立程度上,均高于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诉讼,而其中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涉诉的纠纷则会呈现出如下特殊情形:

(一)因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而要求退还费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并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劳动者应为此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作为对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由于工作岗位对专业技能的较高要求,高级技术人员成为服务期约定的主要约束对象之一。一旦高级技术人员在约定的服务期内离职,用人单位就有权根据上述规定,要求高级技术人员按比例分摊培训费用。

(二)因劳动报酬之外的特殊奖励引发的争议

除了约定服务期之外,为了稳定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用人单位还会通过其他方式,鼓励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持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例如附条件的发放某种特殊奖金,即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工作一定时间可最终获得该笔奖金。如果接受该特殊奖金的劳动者提前离职,则需要全额退还该笔奖金。一般认为,由于该约定并未增加劳动者的义务,而仅是附条件的赋予劳动者享有相应奖金的权利,故该类奖金约定的效力多为法院所支持。因此,享受了该项特殊奖金的劳动者,一旦违反了奖金设立的条件,则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奖金。

(三) 因掌握重要资料而要求办理离职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显然,办理离职交接是作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附随义务,对于居于重要岗位的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而言,往往掌握了用人单位的重要管理资料、财务凭证、公章、技术信息等,如果不办理离职交接,轻则影响单位工作的开展,重则影响单位的生存大计。故此,因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不办理离职工作交接引发的劳动争议,也成为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劳动争议纠纷的一个常见类别。

(四)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继续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之规定支付赔偿金

实践中,由于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岗位的待遇较优厚,因此一旦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类人员诉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劳动者。然而,由于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的岗位具有更强的不可替代性和稀缺性,同一岗位同一职务往往只需要少量人员,这就导致了一旦员工从该岗位离职,用人单位会第一时间招聘合格者填补空缺;一旦空缺已有员工在岗,原岗位员工即使是因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离职的,其要求返岗继续履行合同也会出现履行上的客观障碍。此种情形下,劳动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往往成为诉讼中的争议焦点。

四、竞业限制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通常是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约束主体,因此该类人员涉诉情况较为常见。

(一) 劳动者在竞业限制协议有效期限内从事竞争性业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践中,部分劳动者在领取竞业限制补偿后仍从事竞争性业务,显然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便是给付了相应的违约金,也不代表可以免除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仍在有效期内,劳动者仍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此外,部分新用人单位在明知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下,仍聘用此类劳动者,该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用工秩序,也给自身埋下了涉诉赔偿的法律隐患。

(二)因未约定补偿而迳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通常而言,作为对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6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具体给付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且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工资的30%确定补偿数额。实践中,部分劳动者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在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也未实际支付经济补偿之时,即认为无需再遵守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进而径行从事竞业限制活动,导致了被用人单位起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三)因未支付补偿而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8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果劳动者在离职后如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用人单位应该保证其基本生存权利而支付相应的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在离职后一段时期之内没有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则构成对劳动者生存权的侵害,劳动者在履行催告义务或者采取诉讼方式行使解除权之后,双方之前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解除,劳动者重新恢复择业自由,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则可能成为一纸空文。但如果由于劳动者个人采取恶意注销银行账号等方式造成原用人单位客观上难以履行支付补偿的义务,借以逃避自身竞业限制义务的,则应当承担违背诚信原则的相应法律后果。

(四)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未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9条的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竞业限制的权利性质,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竞业限制期满前决定是否放弃竞业限制权利。但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并获得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否则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7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为竞业限制协议存在独立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竞业限制协议失效,所以在上述情形发生时,用人单位仍需履行解除协议的告知义务。

高管作为企业的核心人员,在辞职或其他情形人员流失后,对企业的生存及后续的发展都会存在很大的冲击。从而,为了保证企业的发展,在签订公司高管劳动合同时从法律的角度就需要注意上述几点,以保障公司在高管离职后受到的冲击波能适当减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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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高管在公司举足轻重,但一旦他们与公司产生纠纷,麻烦就很大了,请问下高管劳动纠纷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有的用人单位为了抓住人才,会高薪聘请高级管理人员,但一旦不想要这个人,又不能轻易解除合同,往往会采用降薪、待岗、换岗等方式“冷处理”,逼其主动离职。这其实存在很大风险。
用人单位向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待岗降薪决定或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如属违法,则应依据劳动者的不同主张,承担支付劳动者全额工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法律责任。
从举证责任看,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一般需要举证证明以下事项:
1. 待岗降薪和解除劳动关系所依据的具体事实;
2. 作出待岗降薪和解除劳动关系决定所依据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并公示;
3. 处理决定已依法送达劳动者。
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工作人员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在正常工资之外还会给予额外的福利,但“吃人嘴短,拿人手短”,用人单位会要求签订《奖金协议》,并约定服务期,高管未满服务期离职的,多发的奖金应当返还。有的法院认为此种方式约定的奖金不属于劳动报酬,这一说法未必正确。
这里给企业提供了薪酬设计的一个思路,“固定工资+附条件的奖金”或者“固定工资+附期限的奖金”模式,此处不细说,以后会讲。
以上为高管劳动纠纷注意事项的解答
拆迁协议签订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拆迁中对补偿的讨价还价并不意味着要折中双方的谈判价码,价码折中并不是一种真正公平的补偿方式。 在进行拆迁谈判开始前,一定要搞清楚对方是否合法的授权,有没有权利代表拆迁人进行谈判,最高谈判权限是什么。 进入了拆迁谈判的关键关节,对方往往会以“没有授权”、“说了不算”等借口来进行推脱。 如果遇到僵局首先通过解决一些小的拆迁补偿问题为双方创造谈判机会,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一些微不足道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拆迁人就会变得更加容易被说服。
签订技术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技术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1]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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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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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务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当前情况下,对涉外劳务合同中细节的处理可以尽可能的防范、减少和解决这种涉外劳务纠纷的发生。而这种具体的细节处理主要体现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书之中。在实践中涉外劳务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十个内容: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1.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需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2.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和求职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3.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价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或上夜班,雇主应付或夜班津贴。窝工应有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4.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有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如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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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签订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 1、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应注明与发展商谈定的付款方式与价位,是一次性付款还是按揭分期付款。如是分期付款,每期款的缴款时间应注明,这涉及到违约付款的问题。 2、发展商交付房屋的日期一定要写明确,应明确到某年某月某日交楼,不应用模棱两可的措词来表达,因为这里涉及到逾期交房的违约问题。 3、对于房屋的面积要明确注明销售面积(含分摊的公用面积)是多少,实际使用面积是多少。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客户有权要求退房并要求赔偿利息损失。通过上海法律咨询部门了解到目前,南方城市如上海,甚至规定发展商实测面积大于客户购置面积时客户将不必追补面积款,而实测面积小于购置面积,发展商还要退款。 4、如果是管道煤气的,应明确天然气或煤气的准确通气时间。因为一般煤气公司规定,必须等到楼宅入住率达70%时才通气源。因此,虽然煤气管道已通,但客户尚有可能用不上煤气,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所以,在合约上应注明气源通气的准确时间或注明如应入住率不够不能按时通气时发展商采取的应急办法。 5、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出产权证发放到手中的准确时间,或者约定赔偿金约束开发商。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因素,产权证发放可能比较慢,但也应注明一个合适的日期,发展商不能无限制地拖延办理产权证。 6、发展商在与购房人签约时,除签署正式合同外,为了更清晰地阐述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往往还会让购房人再签署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以及面积丈量误差若差异过大在哪些情况下的免赔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展商签此合同,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在一些非人力能控制的情况下造成违约的规避风险的一种方式。但购房人也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以免落入某些不法发展商的文字陷阱。
签订技术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签订技术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签订技术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1]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签订技术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技术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1]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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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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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是什么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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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签订技术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技术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技术合同管理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
当事人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完整的书面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合同文本可以采用由科学技术部监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采用其他书面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口头形式订立技术合同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不予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及相关附件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内容不完整或者有关附件不齐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名称,完整准确地表达合同内容。使用其他名称或者所表述内容在认定合同性质上引起混乱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退回当事人补正。[1]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中作虚假表示,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应当对其后果承担责任。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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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者签订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同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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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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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 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案例之一:张某家住北京海淀区四季青桥附近,她到离家很近的一个连锁超市应聘就职。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将她调到远郊大兴的连锁店工作,因而产生纠纷。因合同上只写了张某要在北京工作,使这起劳动争议案的焦点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具体地点不详,导致败诉。案例之二:赵某应聘某汽车厂担任总装调试工,这是技术活儿,工资较高;后来,企业将他调到一个非技术的低薪岗位,他不愿干,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合同上写的是担任“操作工”,这是一个范畴很广的工种,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性质,导致争议败诉。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 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资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诺他每月能拿到两千多元的工资。工作几个月后,小李拿到的还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产生纠纷。最后,因老板口说无凭,小李没有得到他希望的报酬。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 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 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 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 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 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 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我们公司想签订一个建筑工程合同,请问一下,根据工程合同专项监督管理办法签订合同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应注意:
一、要研究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因为投标文件的内容直接决定合同条款的内容,作为承包人必须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方案进行研究。
二、应设置好签订合同时的进退策略。因为施工合同虽然也都由双方协商条款,但实际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导地位,承包人处于被动地位,把握好哪些条款必须坚持,哪些条款可以退让,对于将来的合同履行将有很大的影响。
三、强化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对于承包人的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各自明确分工,谈判人员的管理分工、审查合同人员的分工及批准和签订合同人员的分工必须严格分清。 至于哪些条款或内容必须注意,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承包人都应该注意。通常情况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很多条款都是由发包方事先拟好,而承包方无法变动,因此我建议,对此承包人不能单为经济效益而随意承诺,以防纠纷发生后,利益受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该条内容是施工条款的重中之重,是承包人在工程完结后,讨要工程款的重要保护条款。对此,我认为非常有必要进行双方明确的约定。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3、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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