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是否劳动争议?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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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属于劳动纠纷而不是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不是工伤医疗费的话,则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大多数的劳动者只要认定单位是侵权就是可以得到救济的,只要在劳动争议和劳动纠纷是救济首先要做出的判断。
工伤待遇是否劳动争议?

工伤待遇是否劳动争议,依据劳动法工伤对于属于劳动纠纷,应当提供劳动仲裁,然后再起诉,工伤赔偿申诉应当自评残之日起计算,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工伤申诉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只能放弃诉讼权利,应当及时申请。

一、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

工伤属于劳动纠纷,必须通过劳动仲裁,这是法定程序。只有劳动仲裁后不服或仲裁不受理时才能起诉。所以不能直接起诉,须先行劳动仲裁。

二、工伤赔偿的诉讼时效

工伤赔偿申诉时效应从伤残评定之日起算

实践中,许多在工作中受伤的职工,因不熟悉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诉讼时效就是最基本、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方面。一些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且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往往因“已过了申诉时效”而只好放弃诉讼的权利。

法律规定,所谓“诉讼时效”,是指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时间。相对于普通民事伤害案件而言,工伤保险争议案较为特殊,在此类案件中,工伤受害人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前提是有关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以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否则,工伤职工将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

在工伤保险争议案件审理中,劳动部门所作的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不仅起普通证据作用,而且是一种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前提和依据。

受伤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要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在拿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可以按伤残等级的大小向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要求享受相关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工伤职工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因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的,其申诉时效是六十日。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职工的权益将难以得到维护。

工伤待遇属于劳动争议,如果双方当事人要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的,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

综上所述,工伤待遇是否劳动争议,工伤待遇引发的争议,诉讼时效是2个月,如果超过规定时限,并且没有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待遇工伤待遇有争议,应当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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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伤待遇争议诉讼的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规定,工伤待遇争议的当事人要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人是工伤待遇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工伤职工如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诉讼权利时,可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2)必须是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关裁决后,不服裁决的。因为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一种,法律规定其必须先进行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提起民事诉讼。当然,如果具备特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讼。
(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虽然当事人是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但争议还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所以被告方仍为用人单位或者职工。需要再一次指出的是,当事人不能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4)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当事人要明确通过民事诉讼,希望达到哪些目的。当事人必须把自己的诉讼请求—一地列明,对没有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会予以判决。另外,当事人还必须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据的提交一定要符合法律的有关现定。。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你们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到;
3、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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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例应该怎么处理,因为叔叔在工地干活导致工伤事故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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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报告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了工伤保险的才有这个程序。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2.工伤认定程序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的程序,这是一般工伤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单位书面认可为工伤的,又没有投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可以不走这一程序。
注意工伤认定的两个时间:单位没有提起工伤认定的,工伤者一定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调查认定后,书面通知单位及伤者。
3.工伤鉴定程序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即走完工伤认定程序后),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的行为。广义的工伤鉴定包括劳动能力鉴定和致残等级鉴定。窄义的工伤鉴定指致残等级鉴定。
4.协商赔偿程序
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出赔偿数额了。单位投了工伤保险的,就直接由国家工伤保险机构依据标准发放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投保的(特指在工伤保险机构投保),则依据标准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5.劳动仲裁程序
与人单位协商解决不了的,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规提起仲裁程序。
6.法院审理程序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7.执行程序
仲裁或者判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支付赔偿费的,则可以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执行局提起执行申请,由法院执行。
8.申诉程序
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则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但这一般很难。
您好,我们单位有个同事的儿子因为工作受伤导致不能干活,请问哪里有工伤待遇争议起诉状
[律师回复] 原告:王··海,男,汉族,1962 年4月25日出生,山东省···人,身份证: 住址 : 山东省·····原系临沂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36
  被告:临沂市··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临沂市半程镇····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2000-12320)=2968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8个月×3000元∕月);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000元(40个月×3000元∕月);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15元;
  
五、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住院护理费400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伤医疗期工资差额:7800元及加发经济补偿金1950元;以上一至六项金额共计为184145元。
  
七、本案仲裁费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月19日,被告聘用原告为公司员工,原告在被告处任机电班班长一职。2011年5月9日,原告发生工伤事故。后在临沂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3日出院,住院共计15天。2011年8月16日,原告的伤被鉴定为伤残6级。2011年8月30日,临沂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做出临社保中心支决字20143196号《职工因工伤(亡)待遇支付决定》,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320元。原告在受伤前的每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
  因原告与被告就工伤待遇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后经劳动仲裁,但仍旧未能解决相关赔偿事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今具状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
  此致
  兰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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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人事争议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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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保险赔偿程序比侵权诉讼程序更有利于及时、准确地处理纠纷。工伤保险赔偿给付具有补偿性,实施无过错原则。劳动者只要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无论其有没过错,均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只需证明自己系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由用人企业承担责任管理,按约定参加生产和工作,由用人企业根据按劳分配原则组织工资分配。《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明确了对工伤待遇争议案例“从事本企业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企业承担责任人临时规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企业承担责任人规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企业重大利益的工作的;经本企业承担责任人部署或者同意,从事与本企业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上下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等九种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依照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2条和第82条的规定,对于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负伤,也属认定工伤之列。只要属于工伤事故,劳动者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采取工伤保险赔偿的方法,由用人企业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于同样期限(特殊情况可延至30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因故无法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代表工伤职工提出申请。用人企业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签字的,劳动者可以直接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调查取证。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工伤报告或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这样一来,劳动者的举证义务就减少了。而侵权责任赔偿则实施过错原则,劳动者需对侵权事实负举证责任。对于势单力薄的劳动者来说,要证明用人企业有过错,需要花费大部份的人力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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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保险给付标准较高,待遇优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工伤津贴、安家补助费和异地安家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等。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工因工死亡的,应得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戚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配偶抚恤金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按30%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发给。假如允许“双份利益兼得”,对因工伤残、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遗属当然有利,但同一损害获得两份赔偿,等于因为损害反而得到了更多利益,这不符合社会公平。因此,采用对因工伤残、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遗属给付社会保险金的办法,更加合理。
  第
三,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企业缴纳,劳动者个人无须负担。为了使工伤职工获得赔偿的权益免受盈亏变化和破产等经营风险的影响,国家提出了强制保险的规定,用人企业须以投办保险方法或兼用投办保险和直接支付方法承担对工伤职工的全部赔偿责任,并且承担全部保险费的缴纳义务。用人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经办保险义务,承担责任工伤保险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劳动者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中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保险基金支付,其他费用由企业支付。《劳动法》颁布后,不少地区都开展了工伤保险改革,但目前仍有一些地区和企业未完成改革。在处理工伤争议时,如该企业已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用,则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支付工伤保险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险金则由用人企业支付。
  综上所述,因工伤残、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遗属应当申请工伤保险赔偿给付,不能同时依《民法通则》取得侵权赔偿,因工伤残、因工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遗属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给付之后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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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假如属于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支付全部费用。
3.员工在认定工伤并且鉴定好伤残等级以后,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两类案件都源于工伤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赔偿项目及标准、适用关系等认识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包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对象是工伤损害赔偿的问题,主要依据劳动法的赔偿规定;而后者是保险赔偿的问题,主要是根据劳动保险合同规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区别是依据的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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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哥们儿前段时间去上班的途中发生了车祸,算作工伤,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点评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你好! 一般工伤
具体赔偿项目、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一、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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