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贷问题法律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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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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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现存在的校园贷引发的各种大学生欠债的悲剧也使得公众开始重视校园内盛行的非法贷款法律问题,虽然法律已经有了对于贷款的相关规制却仍然阻止不了大规模的非法校园贷的问题,所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保护自己的权益是最基础的。下面一起来看看校园贷问题法律有什么规定?

一、校园贷问题法律有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了法律支持的最高民间借贷利率为年利率24%。一些网贷平台的贷款利率远超这个利率,显然不被法律所保护。

此外,畸高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也是网贷平台的重要牟利手段,合同法中规定违约金的目的首先是补偿被违约方的损失,其次才是对违约方的惩罚。在校园借贷中,逾期还款给被违约方造成的损失有限,在已经收取了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再收取高额违约金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

不仅如此,部分网贷平台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押金和服务费。在签订贷款申请时,这些费用甚至在借款时就从所借款项中扣除,导致实际借到的钱与欠条所写金额不符。然而网贷平台经常要求大学生按照与实际不符的金额出具欠条并计算利息,在逾期不能还款的情况下,将利息也一并写入欠条,实现利滚利。

我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利滚利后支付的总借款额,也不得超过在最初借款本金基础上加上年利率24%的利息,即不得以利滚利的手段变相进行高利贷

加强市场监管和打击力度,固然是治理校园贷款乱象的有效手段,但作为大学生本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量力而行。在面对校园贷款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注意网贷公司是否正规,贷款合同中是否有过高的利息和违约金约定等问题。在到期无法还款发生催债的情况下,不要听从网贷公司的指令连本带息出具新的欠条,导致利滚利情况的发生。如果对方动用催债公司违法逼债,及时保存证据,依法维权。校园贷问题法律有什么规定?

综上所述,校园贷侵害了没有任何经济基础的大学生也就等于对其家庭造成了伤害,社会上因为大学生毫无防范就陷入了校园贷的非法陷阱中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小编建议应当平时积累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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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朋友介绍了我一款据说是很好用的校园贷APP,因为我父母的关系,我对于金钱的运用都是比较谨慎的,因此咨询了父母的意见之后发现校园贷十分的坑,我想请问下校园贷问题的法律问题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校园贷不知何故就突然风靡了我国的各大高校,让很多学生陷入了校园贷的陷阱中无法自拔,关于校园贷,作为学生,我们应该了解最新校园贷法律法规:从借贷主体而言,未满18岁可主张无效
大学生,不少年龄都未满18岁,而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向未成年学生 (除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以外) 发放校园贷的行为,不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对借款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要求,因此借款合同效力是待定状态。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学生家长不予追认,借款合同则无效。而对于无效合同,借款人返还本金即可,无需偿还利息。
从利息上,对高利部分可要求返还
不少学生一开始被低门槛的“校园贷”所吸引,但忽略背后高昂的利息,以至于最终利滚利无法偿还,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对于年利率法律保护24%内年化,允许24%-36%自愿支付,超过36%无效。超过36%已经偿还的部分,借款人可以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放款人将高利贷的部分予以返还,如果放款人无力偿还,可以要求网络平台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平台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校园贷”所依托的平台,不仅要对上述放贷人的行为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对大量往来的资金违反监管规定,形成资金池的,也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外,如果平台明知放款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提供各种技术支持和帮助的,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与放贷人有共谋的,则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
存在胁迫劝诱合同可撤销
若签订“校园贷”时,对方采取了胁迫或者劝诱的手段,那么即使签订了相关贷款合同,该合同也是可以撤销的。如果涉及到以限制人身自由的形式,或者以个人隐私为要挟,那还涉及到犯罪。
最后提醒大家,在这种自己捉摸不定风险的事情,应该多询问下父母和老师的意见,在遇到暴力催债以及高利贷的情况寻求警察以及法律的帮助,因此在进行校园贷的时候,要了解校园贷问题的法律问题才能避免受骗上当,踏进校园贷的陷阱中。
校园高利贷,谁负责,校园高利贷,校园高利贷,校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贷款平台未尽审查义务要担责。 不良校园贷案例的屡屡发生,成为了深陷其中的大学生的噩梦。在承担借款人义务的同时,平台方该履行责任。 利率不得高于银行4倍“目前校园贷违法违规案件主要有两类”,其一是贷款资质的审查过于宽松,部分学生过度借贷;其二是以“裸条”作为担保,无法归还借款就予以公开。 在大学生的借贷行为中,有部分事项需要注意。一是按照目前法律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目前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 4.35%,这也意味着校园贷的“有效”利率应该在 17.4%以内;二是借款公司需要有金融监管部门发放的金融许可证,否则与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未尽审查义务视情况担责 出借人必须对借款人需要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为一个合格的借款人;如果未尽到这一义务,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其中,出借方承担的责任要视具体的审查事项与不还款的因果关系之间来界定。“比方说是由于大学生精神方面有问题,但没有审查,出借方承担的责任为100%;而如果是由于个人的消费铺张浪费,则出借方承担10%至20%的责任。” 不良校园贷触及法律红线 不良校园贷触及一些法律红线。其中,出借人违法在网上出售或者公开借款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出借人将学生的发布到网上,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作为受害者可对发布者主张民事侵权责任。此外,用来作抵押本身就是非法的,这种抵押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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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全国各地都有多家媒体报道因校园贷引发的各类案件,校园贷的方便、快捷、高通过性吸引了许多缺乏资金的年轻大学生使用,但随之而来的就是裸条、高利贷、极端手段催债、逃债等各种乱象的产生,那么,在这些校园贷存在的乱象背后到底反映出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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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的孩子上个月在学校被打了,我想咨询一下那个关于校园暴力学校责任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同学间因故看不顺眼挑衅生事、辱骂、互殴、群殴等行为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过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过失至人重伤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等等。
同学间以保护、借钱为名向同学勒索财务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财务有可能触犯的法律是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抢夺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绑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在还有些学生认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负刑事责任,我们知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校园暴力的施害人如达到法定年龄,则法院应对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罚,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国刑事诉讼法采取国家追诉主义的原则,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
2、民事责任
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称为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旨在保护受害人的身体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当九种人格权力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这九种人格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被害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其家属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打击,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支付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行为人因过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残疾或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至被害人残疾的应当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 至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
校园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来说并无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权利能力因而随之消灭,因此被害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时可以得到的利益为借口,请求施害人赔偿。
二、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
校园暴力的学校责任仅仅以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界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忽略了学生是未成年人这一重要事实。未成年人行为能力不健全,在校学习学校当然应该承担监护责任。从法理的角度考虑,虽然父母是监护人,但父母把孩子送到全日制寄宿学校,就没有办法对孩子实施监护,监护权实际上转移到学校。不管学校是寄宿学校还是非寄宿学校,学校对学生的监护责任都是不容置疑的。关于校园伤害事件中学校的责任问题,迄今为止,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调整的范围性文件内容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它教育机构,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以上就是校园暴力学校责任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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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现在入了校园高利贷的坑,出不来了,现在根本还不上钱,那校园贷高利贷的法律问题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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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年4月份,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8月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推动整改“校园贷”问题。随后,深圳、重庆等地纷纷出台“校园贷”专项管理办法。
  
2、去年8月中旬,重庆市出台校园贷的“八不得”:
一、不得仅凭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低门槛方式发放贷款;
二、未取得家长、监护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学生发放贷款;
三、不得发放用于学生生活学习必需品以外的贷款或直接向学生提供现金;
四、不得以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种名义变相发放高利贷;
五、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网贷营销宣传活动;
六、不得在线上开展虚假片面营销宣传活动,误导学生借款行为;
七、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
八、不得有泄漏、恶意曝光或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3、随后,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做出九项规定,一是必须做好风险提示,二是必须加强信息审核,三是必须控制借款成本,四是必须审查借款用途,五是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六是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七是禁止违规宣传,八是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九是严禁非法催收行为。
  
4、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该《通知》要求: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为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另一方面,为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这就是校园贷高利贷的法律问题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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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贷受法律保护吗
去年年底,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办法)该 办法 作出了18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先是通过网贷机构规范自身行为、行业自查自纠、清理整顿等净化市场,所以现阶段对网贷的监管还未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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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朋友现在上大二,现在因为校园贷问题已经不敢上学了,也不敢高速家里人,请问校园贷有法律问题吗
[律师回复]
1、去年4月份,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8月份,银监会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上,明确提出“停、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推动整改“校园贷”问题。随后,深圳、重庆等地纷纷出台“校园贷”专项管理办法。
  
2、去年8月中旬,重庆市出台校园贷的“八不得”:
一、不得仅凭学生身份证、学生证等低门槛方式发放贷款;
二、未取得家长、监护人等第二还款来源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学生发放贷款;
三、不得发放用于学生生活学习必需品以外的贷款或直接向学生提供现金;
四、不得以手续费、滞纳金等各种名义变相发放高利贷;
五、不得在校园内开展网贷营销宣传活动;
六、不得在线上开展虚假片面营销宣传活动,误导学生借款行为;
七、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
八、不得有泄漏、恶意曝光或非法使用学生个人信息的行为。
  
3、随后,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印发《关于规范深圳市校园网络借贷业务的通知》,做出九项规定,一是必须做好风险提示,二是必须加强信息审核,三是必须控制借款成本,四是必须审查借款用途,五是必须遵循审慎原则,六是必须保证学生信息安全,七是禁止违规宣传,八是严禁线下销售和校园代理,九是严禁非法催收行为。
  
4、中国银监会、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5月2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禁止提供校园贷服务;且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校园贷业务,对于存量业务要制定整改计划,明确退出时间表。 该《通知》要求:疏堵结合,维护校园贷正常秩序。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针对性地开发高校助学、培训、消费、创业等金融产品,为大学生提供定制化、规范化的金融服务,合理设置信贷额度和利率。另一方面,为杜绝校园贷欺诈、高利贷和暴力催收等行为,未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进入校园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以上就是我对校园贷有法律问题吗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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