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

最新修订 | 2024-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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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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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金的标准按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高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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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遗嘱继承纠纷主要是遗嘱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及效力作了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对此并不了解,以致于产生很多纠纷。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有的人生前会订立好几种遗嘱,这就需要根据遗嘱效力的小大来判断。那么,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是怎样的?请看下文内容。

一、如何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1、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2、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1130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意见》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3、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意见》41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意见》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意见》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意见》43条规定,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二、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

《继承法》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以上就是“如何认定遗嘱的效力”和“各种遗嘱之间的效力大小”的具体内容。实践中,对遗嘱效力的确定还应注意几种情况,一种是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所立遗嘱有效,发病期间所立遗嘱无效。第二种是精神病治愈后的成年人,所立遗嘱有效。第三种是被诊断为痴呆症及年老而神志不清的人所立遗嘱无效。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相信他们会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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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遗嘱效力顺序是什么
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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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书和遗嘱效力相同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书和遗嘱效力相同吗?问题解答如下, 没有相同的法律作用。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对其死亡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所作的处分,死亡前还可以加以变更、撤销,所以,遗嘱必须以遗嘱人的死亡作为生效的条件。如果遗嘱人没有事实死亡,而是在具备相关的法律条件下,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宣告死亡后,遗嘱也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可以处分遗嘱当事人的财产。如果在短期内遗嘱人重新出现,那相应的财产可以退还遗嘱人;如果时间较长,类如超过两年以上以及财产出现了无法退还的情况,则受益人应当对遗嘱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范围内提供帮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
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②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③无偿行为。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十一章赠与合同1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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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哪些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案例:
梁老太丈夫早年去世后,靠自己一双手把3个子女拉扯大,现3个子女均在外省工作生活。10多年前,梁老太用自己辛勤劳动所得积蓄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在那里居住。近年来,梁老太的身体日渐衰老,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邹女士照料,三个子女也很少回本市或者把梁老太接到身边照顾。去年,梁老太因病住院,病情日趋严重,自感时日无多,为报答邹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遂决定立下遗嘱,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邹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梁老太去世前几天,其3个子女从外地赶来,他们一起说服梁老太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给3个子女继承的遗嘱。那么,梁老太去世后,她的房屋应由谁来继承?
回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梁老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的规定。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邹女士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梁老太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有哪些
按照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比自书遗嘱效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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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二十条,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梁老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同时,经过审查,梁老太前一份遗嘱并没有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的规定。因此梁老太名下的该套商品房应由邹女士受遗赠,经过办理公证手续后,该房屋可转入邹女士名下。而其三个子女只能“望房兴叹”。如梁老太确要变更遗嘱,将遗产由其三个子女继承,应先办理撤销前一份遗嘱的公证,然后重新立下遗嘱,才有法律效力。
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电脑的普及,当事人以电脑打印遗嘱的情况越来越多。在公证遗嘱、律师见证遗嘱中,现在大多以打印件的形式出现,由于在公证和律师见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和律师都会核对立遗嘱人的身份、并对立遗嘱人作相应的笔录,而后再以打印件的形式制作遗嘱,所以,在这类形式的遗嘱中,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打印件的法律效力理应予以认定。
但在自书遗嘱中,打印的自书遗嘱是否应予以认定,现在还存在不同的认识。

一,持支持观点者认为,目前,电脑书写已逐步代替了笔墨书写,2005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虽然该法
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但上述规定不适用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等其他情形。所以,只要是被继承人亲自所打印的遗嘱,理应认定为有效。

二,持否定观点者认为,遗嘱不同于合同,合同是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开始生效,遗嘱生效的首要条件是遗嘱人已经死亡,发生纠纷后,往往是众口纷词,很难还原客观事实,仅能通过各种推断来分辨遗嘱是否出于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目前,《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严格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打印件遗嘱因立遗嘱人已不在人世,外人无法分辨遗嘱内容是否真实,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有行为能力,订立遗嘱是否存在骗签和胁迫签名,或在空白纸张上先有签名后打印等情况。电脑打印的遗嘱,因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很难判断其真实性。
打印遗嘱要被认定为有效性,应有其严格的认定。笔者先从几个实务案例出发进行讨论。
案例
一:孙某去世后,其两个儿子孙甲和孙乙作为其仅有的两个法定继承人发生遗产继承纠纷。孙甲作为原告主张按法定继承原则来继承遗产,孙乙主张按遗嘱继承来继承遗产,并且提供了一份由孙某签字的打印遗嘱。在本案中无其他证据,孙乙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份打印遗嘱的出处、由谁打印。孙甲对于孙乙提供的该份遗嘱不予认可,认为被继承人孙某是一位年过八旬的老人,文化程度较低且生前不曾学过电脑打字,所以该份遗嘱是孙乙伪造的。认为,在孙某不具备打字的能力且没有其他证据能印证的情况下,很难认定该份遗嘱系孙某生前所制作,故应认定孙乙提供的打印遗嘱不具备遗嘱合法成立的要件,本案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案例
二:被继承人马某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为母亲马甲、妻子刘某和女儿马丙。马甲为继承马某的遗产,以刘某和马丙为被告诉至,认为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原则处理。刘某和马丙应诉后,提供了一份马某的自书打印遗嘱,在该份遗嘱上,马某将其合法财产均留给了妻子和女儿。马甲对于该份遗嘱上的马某的签字予以认可,但认为非有效的遗嘱。针对该份打印遗嘱是否为马某的生前真实意思表示,刘某和马丙认为,马某系公司经理,日常工作生活中经常使用电脑打字。刘某和马丙提供了马某生前工作单位中所使用的电脑,该电脑上存有该份打印遗嘱的电子档,且存档日期与该份遗嘱的手写日期相同。认为,刘某和马丙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均能证明被继承人马某生前会打字,且该份遗嘱在很大程度上系马某生前所制作,故应认定刘某和马丙提供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按遗嘱继承原则继承相关的遗产。
从上述的案例出发,笔者认为自书打印遗嘱除具备遗嘱成立的相关必备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1、亲自打字和打印。打印遗嘱是由电子文件转化而来,不可能像亲自书写的遗嘱一样只存在唯一性,如要认定其真实有效性,必须是立遗嘱人亲自打字和打印。由于在案件审理中,立遗嘱人必然已经去世,如何认定系其亲自打字和打印的,常需依靠证据优势原则和办案法官的生活常识。例如,立遗嘱人生前是否常通过使用电脑打字进行文字操作;该打印遗嘱的电子版本是否存在于立遗嘱人经常使用的电脑中或电子媒介中(当然,立遗嘱人有时候并不使用这些电脑进行操作)。如果立遗嘱人自己不会打字,而是请他人代为打字和打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份遗嘱是否应认定为自书遗嘱呢?笔者认为,此类打印遗嘱虽然可能口授了相关遗嘱内容,但是由他人代为打印的,故该份遗嘱在一定程序上可以被认定为代书遗嘱。主张遗嘱继承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据及证人,证明遗嘱是他人代为打字和打印的。
2、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由于是自书遗嘱,故必须有立遗嘱人亲自签名。如果当事人证明遗嘱电子稿保存于立遗嘱人的个人电脑中,但遗嘱上缺少立遗嘱人亲自签名的,就很难认定遗嘱的真实性。如果遗嘱缺少订立遗嘱的时间信息,笔者认为应当探寻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具体案情作出分析。
例如,浙江省曾经审结的一起遗嘱案件,对于如何认定自书打印遗嘱的效力,提供了值得借鉴的司法经验。在该起案件中,涉案遗嘱由电脑打印生成,仅有落款“某某某”为手写字体,未注明年月日,当事人未提供其他证据。一审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遗书属电脑打印而成,仅有签名,及未注明遗书形成具体时间,不能认定为自书遗嘱,故本案中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认为,只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才能确定无效,电脑打印也是遗书书写的一种方式,遗嘱人为普通公民,法律无法要求其所留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且《继承法》中并未规定打印遗嘱未注明年月日属于确认无效。二审最终认为,形式要件欠缺的遗嘱同样属有效遗嘱,故据此予以改判。当事人又申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浙江省高院审查了遗嘱未注明年月日信息的事实后认为,遗嘱虽然未注明年月日,但这并不能否认遗嘱的效力,继承法并没有规定未注明日期的遗嘱属于无效,该遗嘱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遗嘱,故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与专业法律人士相比,普通公民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可能并不非常深入,故法律不应对普通公民从事的民事行为设立过于专业的标准。普通公民所立的遗嘱即便形式上稍有欠缺,但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认定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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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遗嘱的效力需要具备的条件有立遗嘱的人有遗嘱的能力;同时所订立的内容也表达出了自己真实的意思;再者所立的遗嘱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除了公证和自书之外,其它订立遗嘱的形式都需要有见证人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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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认定和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代书遗嘱的认定和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因为在该情况下,在某一时间点存在一个见证人不在场的客观情况,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现场的要求。更为复杂一些的情况是,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某一时间点上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但在不同的时间点上在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是不相同的该如何认定?这种情况下,关键是看是否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完全见证了全过程,如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见证了全过程,即使在任一时间点上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见证人,这样的代书遗嘱也应认定无效。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
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关于如何代书,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代书应尽可能保留立遗嘱人的原话,不要过多的归纳立遗嘱人的意思,以免曲解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另外,应尽可能采用手写,减少打字数量,如果在立遗嘱现场打字,那与手写本质上并无不同,效力自不必说。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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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自书遗嘱效力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打印的自书遗嘱效力如何
自书遗嘱并不需要见证人。但是,打印出遗嘱,然后只是签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争议的,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证明该打印的遗嘱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应该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习俗强调签名,不认可盖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遗嘱人没有签名,尽管遗嘱内容真实,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无效的。若是自书遗嘱有些许改动的,建议在改动的地方签名、按手印,同时注明改动的日期,但最好还是重新再订立一份遗嘱。
怎么订立自书遗嘱
1、实质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第二、
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嘱人亲自用笔书写遗嘱全文。
(3)必须注明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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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遗嘱形式的效力顺序是怎样的
按照民法典中的规定,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继承中若存在多份真实合法的遗嘱并且内容相互冲突时,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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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确认遗嘱效力该如何起诉
[律师回复] 对于确认遗嘱效力该如何起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就遗嘱效力来的话,需要到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去立案。
在立案的时候,需要带着您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要根据不同的遗嘱类型而有所区别。因为遗嘱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对自书遗嘱的效力有质疑的,可以提出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遗嘱不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
2、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继承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欺骗;
3、被继承人存在另一份日期在争议遗嘱的日期之后的遗嘱等。
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有质疑的,可以提出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在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上存在瑕疵;
2、存在其他效力更高的遗嘱等。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继承法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除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外,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中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
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提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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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立遗嘱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该如何立遗嘱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怎么立遗嘱有法律效力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所立遗嘱有效。
(2)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形式合法。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4)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5)新实施的《老年法》第22条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该条明确规定了老年配偶可以继承到夫或妻一方遗产,不再以“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为限制性条件,有利于健在一方的生活保障,避免了再婚老人“净身出户”的危险。
怎样立自书遗嘱
虽然自书遗嘱无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继承法》第17条2款规定的法律要件:
(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
(2)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
(3)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
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虽不需要公证,但公证遗嘱可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一般不能直接生效,需要继承人另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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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代立遗嘱效力合法吗?
如果是夫妻间代位订立遗嘱也是可以的,因为在法律上夫妻可以彼此担任委托代理人的情况,那么只要夫妻双方经过了对方的同意后就可以代为订立遗嘱的,那么在遗嘱中也是需要将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的,同时也是可以额根据自身的意愿来撤销或者更改遗嘱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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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确认遗嘱效力要怎样起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就遗嘱效力来的话,需要到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去立案。
在立案的时候,需要带着您自己的户口本、身份证、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要根据不同的遗嘱类型而有所区别。因为遗嘱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对自书遗嘱的效力有质疑的,可以提出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遗嘱不是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
2、被继承人在立遗嘱时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继承人受到了他人的胁迫、欺骗;
3、被继承人存在另一份日期在争议遗嘱的日期之后的遗嘱等。
对代书遗嘱的效力有质疑的,可以提出以下相关证据材料:
1、在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上存在瑕疵;
2、存在其他效力更高的遗嘱等。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继承法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除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外,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中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法》第3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讼。
依照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又进一步规定: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2、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3、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提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4、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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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效力
公证遗嘱具有非常高的法律效力,公证遗嘱效力主要有:1、排除效力。2、优先效力。3、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以公证书形式做成,是一份具有特别证明力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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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确认遗嘱效力公证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确认遗嘱效力公证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确认遗嘱效力公证是如何的
1、申请
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受理
对于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并符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审查
公证处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4、出具公证书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就我国继承法而言,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则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除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外,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中的代书遗嘱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需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纠纷如何打官司
1、诉前咨询或委托专业继承律师
2、确定纠纷管辖
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如果遗产既有动产又有不动产的,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例如房屋所在地,为主要遗产地;如果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
3、写书,准备材料立案
4、了解诉讼技巧,遗嘱继承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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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的效力与判定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口头遗嘱的效力与判定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在司法实践中,对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要从口头遗嘱的四个要件上进行分析认定。
首先,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由于遗嘱继承是公民依法处理其私有财产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要式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我国继承法对口头遗嘱有效期未作时间规定,只是在条件上进行了限制。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口授遗嘱的效力时,不必考虑期限问题。这里所说的“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者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当没有危急情况发生时,就不具备设立口头遗嘱的先决条件。所以,遗嘱人在通常情况下不能立口头遗嘱,即使立有口头遗嘱也是无效的。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农村中一些老人邀请家庭成员和村干部共同召开家庭会议,以安排其后事的形式所作的口头陈述。如果当时老人已处在危急时刻,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如果当时老人没有处在危急时刻,则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
其次,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可知,法律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在实践中,应当审查遗嘱人口述遗嘱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是否神智清醒、是否能用语言清楚地表示出自己的真实意思。如遗嘱人当时不具有行为能力、已丧失行为能力、神智不清、不能清晰地用语言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无效。
再次,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对于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特指实际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呢还是泛指有资格成为继承人的所有顺序法定继承人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作者认为,对于见证人的限制应当包括所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原则,遗嘱继承本身就排除了法定继承,剥夺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说其他法定继承人与遗嘱内容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没有实际继承遗产的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人不宜作为遗嘱见证人。这里所谓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既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也应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合伙人。除上述几种人外,其他人都有资格担当遗嘱见证人。
多份遗嘱并存效力怎样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有数份在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现象,这时应区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首先,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被确认为全部无效后,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法定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伪造、篡改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份额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则该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遗嘱被确认为部分无效后,如果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仍为原所有人所有;如果无效部分属于遗产,则该部分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其他有效部分仍按遗嘱继承。
其次,如果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效的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遗嘱执行人应按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第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的内容互相抵触,则应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继承法》第20条第2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
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处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为什么公证遗嘱具有高于其他遗嘱的法律效力呢?这是因为,公证员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其所办理的遗嘱公证,具有真实、可靠、方式严格、证明力强的特点,可以有效杜绝继承人、代书人、见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嘱内容进行伪造和篡改,具有无可争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的证据性;同时,从遗嘱人的角度讲,代书等其他形式的遗嘱与公证遗嘱相比,要件松散,易于被人伪造和篡改,如果允许其变更、撤销经过公证的遗嘱,会使遗嘱人产生不安全感,担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伪造遗嘱来否定公证遗嘱的效力。
第四,数份内容相互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这些遗嘱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
代书遗嘱如何才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书遗嘱怎么才有法律效力
《继承法》
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案例介绍:
王某与马某育有三子王甲、王乙、王丙。
2008年5月4日,马某代患有中风的老伴王某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王某去世后,其所享有二分之一产权的房屋由王甲、王乙各继承二分之
一,代书人马某及遗嘱人王某均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2009年12月11日,王某因病去世,2010年2月8日马某因病去世。
此后,三个儿子因房屋继承纠纷诉至,王甲、王乙要求按遗嘱继承房屋,王丙认为遗嘱内容不真实,且不符合法定要件,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最终,判决支持王丙的诉讼请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所有权。
法官说法:
代书遗嘱要有见证人签名
马某为老伴王某代书遗嘱的目的是为了将房屋继承权归属王甲、王乙,但最终却未能如愿。是法律没有赋予王某这样的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
房山刘法官解释,《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因此,所有权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不受限制。王某的目的没能达成,问题出在遗嘱上。
本案中,王某的遗嘱形式在法律上称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要生效,须具备特定的法律要件。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刘法官说,这个条文有几层含义:

一,代书遗嘱至少要有三个人在场,其中一人为遗嘱人,还要有见证人;

二,代书遗嘱时间要写清楚,时间要素要包含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上至少要有三个人的签名: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
见证人不能有继承关系
对照分析,可以发现本案中,马某为王某代书的遗嘱上只有两个人的签名,这份代书遗嘱无法满足代书遗嘱生效的要件要求,因此,人民判决该遗嘱不生效。
但是不是只要当时在场的王甲或者王乙再签上一个名字,这份代书遗嘱就可以生效呢?
刘法官说,“答案还是否定的。因为马某、王甲、王乙都不具有合法的见证人资格。”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马某、王甲、王乙都是王某的法定继承人,因此是不能够作为见证人见证代书遗嘱的订立的。
《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可见,还有一些与继承人有特殊关系的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如果选择了他们作为见证人,遗嘱同样无常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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