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谁施工谁负责有相关明细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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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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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交警根据现场进行责任认定,一般逆行会负全责。逆行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承担全部责任,还需要结合对方有无违法行为,逆行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对事故成因的原因力大小综合判断,在不知晓对方情况下,无法做出判断。
工程质量谁施工谁负责有相关明细吗?

众所周知,近年来由于我国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出色的表现而获得了“基建狂魔”的称号。与此同时,如何在工程建设中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成为了大家最关心的话题。下面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我国建筑法中关于工程质量谁施工谁负责的相关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上文我们不难看出,施工单位作为工程建设的实施主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拥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工程质量谁施工谁负责非常明确的划分了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中工程质量的监管具有非常大的意义。相信大家对此也是极力认同的,只有从根源抓起,才能有力的保证人民最根本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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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段时间我的朋友参加了消防工作,但是一直到现在我还不知道他具体工作的是什么,请问有关消防工程质量内业资料实施细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总则
1、为加强消防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强制性验收规范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二、定义
1、消防工程主要含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四个方面。
三、职责
1、地区公司工程部负责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细则的审批,承担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直接管理责任。
2、地区公司工程部驻场经理负责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的监督管理,承担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的主要管理责任。
四、工作要求
1、所有用于消防工程的材料必须验证产品的“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喷头、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水流指示器、消防水泵、水泵结合器等消防系统主要组件,应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2、消防工程必须使用相应资质的专业消防单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
3、消防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消防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并报工程部批准后严格实施。
4、施工单位的每一道工序完成后的隐蔽验收记录必须记载验收部位简图、验收结果和验收人。
5、工程部有关人员必须按照以下要求实施监督管理职能(当无监理单位时,工程部有关人员要履行相应的监理职责)。
(1)驻场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应监督监理单位依据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严格履行各道工序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并做好工程日志记录。
(2)现场管理人员经常检查施工单位库房备料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工程要求、非本工程使用的材料,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清场。
(3)消防工程施工前,地区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应组织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并形成会议纪要。
(4)地区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应不定期的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消防工程工序、隐蔽验收记录,并将此项工作记录在工程日志中备查。
(5)地区公司工程部工程管理人员要随机抽查监理单位工序验收记录,对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工序按照《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规定对施工单位予以处罚。对于监理工程师验收后仍存在问题时,应对监理单位给予相应处罚。
(6)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可按照《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做好记录。
五、消火栓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在消火栓系统施工中,立管安装位置及支架处理、消火栓箱的各项安装尺寸指标控制是管理的重点。
2、基础部位施工管理要点:
(1)管道穿过基础、地垄墙部位的预留洞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的要求。
(2)管道穿过地下室的地下构筑物外墙时,防水套管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地下室电梯门一侧严禁布设消防管道,半地下室进户管预留套管注意避让门窗洞口。
(4)检查管道标高是否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布置和连接配件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主体施工阶段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预留孔洞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复核消火栓箱预留洞是否满足安装要求。
(2)核对预留套管:重点消火栓立管套管位置是否符合要求,避免对住户门及各管井门开启造成影响。
(3)如遇需预埋结构体内的管道,核查其规格、型号和数量、质量是否与图纸和其他施工文件要求相符合,并在混凝土浇注前进行水压试验。
4、管道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管材、管件是否一致。
(2)检查管道的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固定是否牢靠,楼梯前室、休息平台储藏室过道等人行通道,角钢支架末端打磨圆滑。
(3)安装完毕后管道做水压试验,且在交付使用前冲洗。
5、消火栓箱安装管理要点:
(1)栓口应朝外,并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2)栓口中心距离地面
1.
1,偏差在±20mm以内。
(3)阀门中心距离箱体侧面为140mm,距离箱体后内表面为100mm,偏差在±5mm以内
(4)消火栓箱体安装垂直度偏差在3mm以内。
六、自动喷淋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在自动喷淋系统施工中,沟槽施工工艺,喷头在桥架、风管处的安装位置是管理的重点。
2、管道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检查管材、管件是否一致。
(2)检查管道的支、吊、托架的安装,位置、数量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固定是否牢靠,楼梯前室、休息平台储藏室过道等人行通道,角钢支架末端打磨圆滑。
(3)采用沟槽式连接时,沟槽式管件应为球墨铸铁、橡胶密封圈,沟槽和开孔应用专用滚槽机和开孔机施工,并做防腐处理。
(4)安装完毕后管道做水压试验,且在喷头安装前进行冲洗。
3、喷头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喷头安装应采用生产厂家专用扳手。
(2)检查喷头安装间距,喷头与墙、梁、楼板等障碍物的距离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3)当梁、风管、桥架宽度大于
1.2时,应增设喷头。增设的喷头应安装在其腹面以下位置。
4、报警阀组的安装管理要点:
(1)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2)检查安装地点是否有排水设施。
(3)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
(4)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
1.2。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5。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2。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
5、泵房安装施工管理要点:
(1)消防水泵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安装使用说明书。
(2)2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应加设防水套管,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其他连接时应做防锈处理。
(3)水箱溢流管及排空管附近应有排水设施,并不得直接连接排水管。
6、调试施工管理要点
(1)系统调试应包括下列内容:水源测试。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报警阀调试。排水设施调试。联动试验。
(2)水压试验如管道太长或楼层太高,应分段或分层试压,分段或分层试压合格,再进行系统的水压试验。
七、火灾报警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检查各类导线及材料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规定,并且经消防部门审核同意。
2、布线施工管理要点:
(1)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如在吊顶内敷设,则盒内、外侧均应套锁母。
(2)管子长度超过45无弯曲,管子长度每超过30有一个弯曲,管长度每超过20有2个弯曲,管长度每超过8有三个弯曲时均应加接线过路盒。
(3)管线经过建筑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跨越变形缝两侧应固定且留有余量。
(4)每回路导线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3、探测器安装管理要点
(1)探测器周围0.5内,不应有遮挡物。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
(2)探测器应水平安装,如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度。
(3)探测器的“十”线应为红色,“一”线应为兰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
4、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管理要点
(1)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
1.5处。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
(2)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cm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5、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管理要点
(1)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
2.0,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地坪0.1~0.2。
(2)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其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两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cm的余量。
(4)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6、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管理要点
(1)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
2,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
(2)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
(3)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7、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管理要点
(1)工作接地线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
(2)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
8、自动报警调试管理要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火灾报警自检功能。消音、复位功能。故障报警功能。火灾优先功能。报警记忆功能。电源的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
八、防排烟系统施工质量管理要点
1、核对风机的规格、型号、叶轮旋转方向、传动方式、风口位置、转速、风量、风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防排烟系统联合试运行与调试的结果(风量及正压),必须符合设计与消防的规定。
九、相关文件
1、《建筑施工协作单位评估细则》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5、《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
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7、《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4717-93)
十、附加说明
1、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文件由集团项目管理部负责修订、解释。
消防工程质量内业资料实施细则中对于消火栓、喷淋、排烟系统和报警装置材料的规格性能均有不同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严格进行施工和施工后的质量检查,分别根据相关系统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另外,安装完毕后,物业等部门也应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查,保证关键时刻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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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如果问题大了,监理单位会把自己多少撇干净点,搞不好变更下还能多弄到些工程款。监理方和甲代方肯定也着急,或者没有看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就让材料投入生产,没有用该供应商的材料而从别处采购。一般这种情况。 2,反正三方都会打死不承认、主要材料的供应商都是招标确定的(如钢筋,把问题归于其他方面,怕受牵连、施工方明知材料不合格还用(要么领导不敢得罪甲代、隐检记录什么的一套资料都弄的跟真的一样,地下水问题等等、监理单位,肯定主要拿施工方开刀,甲代提供给施工方材料也不会留有证据的、混凝土等)甲方代表没有权利私自将自己弄到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那就看领导的能量了、施工方三方均要承担责任甲方代表,那就等着吃鳖吧、检验批。 3,施工方也是违约,一贯伎俩,肯定不会承认,要么领导这B也吃了回扣),如地层承载力问题。关系打不通,这B指定。 1,有人拿着证据举报,花钱压事,如果该材料供应签订了合同。就算材料是合格的,监管失职,肯定要对质量负责的,弄个产品进场合格证明,而且甲代是业主方的自己人,施工方都会做假资料,大事化小、监理明知材料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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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系统”,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
  
1、填写申请表。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以下简称现场审核表),并确认申请表中每项工程明细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
  
2、申请表和承诺书盖章。打印申请表、现场审核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完成参与各方盖章、签字。
  
3、扫描上传材料。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盖章签字后的现场审核申请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提交申请。完成提交申请后,网上获取窗口申请告知单。
  
(二)窗口申请
  建设单位携带持第三条中第
(一)、
(二)、
(三)、
(六)、
(七)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申请表,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施工许可受理窗口申请施工许可证。材料齐全、证明材料和申请范围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和现场审核通知书。已开工建筑工程的后续专业工程施工,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按材料补正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自材料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现场审核时间,并自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前,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应
  当完成需配置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现场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企业盖章的现场审核表、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实名制登记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表。
  通过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现场审核表中签署审核合格意见,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审核完成;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现场审核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四)核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桩基、幕墙、机电、装修等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第六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民防、绿化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废止。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人员变更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网上
  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除保密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公示信息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参建单位、合同工期、项目负责人、二维验证码图片等。公众可通过扫描二维验证码核验施工许可信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加强建筑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依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已完工的,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附件由建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施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验证施工许可证信息。
  第十三条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2013〕405号)同时废止。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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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工程质量事故谁负责?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分类大概有三种,分别是指导责任事故、操作责任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在工程建设中一切违法行为都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于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一般会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处罚款等,如果构成犯罪会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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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交通事故后施救费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具体需要看单方事故,还是多方事故。单方事故肯定由车辆驾驶人承担。 2、多方交通事故,施救费应由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由被告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道路交通事故中,为施救出险车辆所支出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且对施救费的赔偿并不考虑施救措施是否成功,出险车辆经被保险人进行施救,即使花了费用但未奏效,保险公司对施救费用也应负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交通事故全责方承担交通费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等相关法律及最高司法解释的规定,首先由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由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责任限额内赔偿,超额部门,再由对方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赔偿。保险公司及对方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和住院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造成伤残的经伤残鉴定后根据残级确定赔偿伤残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并且有可能在治疗过程中转院治疗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支出,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笔财产损失,这一损失与加害人的加害人的行为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按照侵权法的理论,赔偿义务人对此应承担义务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因对方失误造成的事故,这时受害方应保持冷静应该向有关法律事务所咨询该事故所涉及的交通费。 交通事故一方全责的,伤者赔偿数额应该由侵权人承担,如果侵权车辆投保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限额饿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甲方购买了不合规格的材料,施工方出现质量问题应该由谁负责
[律师回复]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如果问题大了,监理单位会把自己多少撇干净点,搞不好变更下还能多弄到些工程款。监理方和甲代方肯定也着急,或者没有看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就让材料投入生产,没有用该供应商的材料而从别处采购。一般这种情况。 2,反正三方都会打死不承认、主要材料的供应商都是招标确定的(如钢筋,把问题归于其他方面,怕受牵连、施工方明知材料不合格还用(要么领导不敢得罪甲代、隐检记录什么的一套资料都弄的跟真的一样,地下水问题等等、监理单位,肯定主要拿施工方开刀,甲代提供给施工方材料也不会留有证据的、混凝土等)甲方代表没有权利私自将自己弄到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那就看领导的能量了、施工方三方均要承担责任甲方代表,那就等着吃鳖吧、检验批。 3,施工方也是违约,一贯伎俩,肯定不会承认,要么领导这B也吃了回扣),如地层承载力问题。关系打不通,这B指定。 1,有人拿着证据举报,花钱压事,如果该材料供应签订了合同。就算材料是合格的,监管失职,肯定要对质量负责的,弄个产品进场合格证明,而且甲代是业主方的自己人,施工方都会做假资料,大事化小、监理明知材料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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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工程质量等级由谁负责?
质量监督单位来评定。但在质量验收评定时,会有甲方,承建单位,监理单位都要参加。评级资料要有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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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甲方代表购买了不合规定材料,施工方出现质量问题应该谁负责
[律师回复] 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如果问题大了,监理单位会把自己多少撇干净点,搞不好变更下还能多弄到些工程款。监理方和甲代方肯定也着急,或者没有看材料进场检验报告,就让材料投入生产,没有用该供应商的材料而从别处采购。一般这种情况。 2,反正三方都会打死不承认、主要材料的供应商都是招标确定的(如钢筋,把问题归于其他方面,怕受牵连、施工方明知材料不合格还用(要么领导不敢得罪甲代、隐检记录什么的一套资料都弄的跟真的一样,地下水问题等等、监理单位,肯定主要拿施工方开刀,甲代提供给施工方材料也不会留有证据的、混凝土等)甲方代表没有权利私自将自己弄到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那就看领导的能量了、施工方三方均要承担责任甲方代表,那就等着吃鳖吧、检验批。 3,施工方也是违约,一贯伎俩,肯定不会承认,要么领导这B也吃了回扣),如地层承载力问题。关系打不通,这B指定。 1,有人拿着证据举报,花钱压事,如果该材料供应签订了合同。就算材料是合格的,监管失职,肯定要对质量负责的,弄个产品进场合格证明,而且甲代是业主方的自己人,施工方都会做假资料,大事化小、监理明知材料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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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
[律师回复] 对于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
在城市道路改造期间,为防止交通阻碍,公路管理部门利用夜间进行路面施工,但因未设立明程标志,致使司机邹某正常行驶的车辆掉入施工所挖的沟中,造成车辆严重受损,施工人员伤残。此类由于道路施工原因造成的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定,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须及时清理现场,修理路面和道路设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两种情况,由于公路管理部门施工时未设立明显标志,以及在公路的建设、养护中存在问题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中,司机邹某不负任何责任,而应由公路管理部门负全部责任。
目前,车辆的所有人与车辆的使用人分离的现象较多,有职务行为的使用、挂靠、出租、出借、承包等情况。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是处理好案件的关键所在。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其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
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有两个标准:
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既包括具体的、现实的支配,也包括潜在的、抽象的支配。
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因机动车运行而取得的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
我现在刚毕业出来,在找工作。不知道应该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劳动合同法2018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
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
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
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
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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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项目工程质量应该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是监控主体,对施工过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职权,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应有的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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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我有个阿姨,结婚多年没有怀孕,她想收养个孩子,请问谁知道我国收养法实施细则呀?求大家帮她
[律师回复]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根据上述收养法的规定,被收养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未成年人是孤儿。我国收养法所称的孤儿是指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该未成年人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该未成年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三、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也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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