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代书遗嘱要注意什么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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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继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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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遗嘱人必须不是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遗嘱人确定的遗产必须是其本人的财产3、遗嘱人确定的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情形4、遗嘱人之前没有与他人订立有与遗嘱相抵触的遗赠扶养协议5、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由其中一人代书六、见证人的禁止性要求七、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订立代书遗嘱要注意什么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时候已经病入膏肓,无法执笔,所以选择代书遗嘱这种方式来安排遗产,那么怎么订立代书遗嘱?相较公证遗嘱等,代书遗嘱并不是十分安全,为了加强其可信度,订立代书遗嘱要注意什么?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怎么订立代书遗嘱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代书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二、订立代书遗嘱要注意什么

1、关于按手印,我国民间对此一直有“签字画押”的习俗,即“签字”等同“画押”。在各类民事、商事司法实践中,对“签名”或者“画押”,如果严格机械坚持要式性,就可能会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经死亡,如果没有“签名”只有“按印”,就很难确保设立遗嘱时被继承人神志清醒,未受胁迫等影响,而只能由见证人、代书人事后加以证明,难以确认该代书遗嘱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按手印”是无效的。

2、实践中存在用盖私章代替签名的情况,公章与私章一字之差但效力相去甚远,在我国公章采用的是备案制,对于单位而言,经备案的公章一旦在法律文书上出现,就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单位如没有相当的抗辩理由,便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而私章则不然,我国对私章并没有实行备案管理,私章往往出现于非正式场合,私章对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标明某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对应关系。即使有证据证实遗嘱上盖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该人经常使用的,该签章也是无效的。

以上是关于“怎么订立代书遗嘱,订立代书遗嘱要注意什么”的介绍,我们了解了代书遗嘱的订立规则以及订立代书遗嘱时的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上文仅仅从形式要件来探讨代书遗嘱,而一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不仅要形式合法,内容也要合法。所以订立代书遗嘱的时候最好咨询专业的遗产继承律师,帮助立遗嘱人层层把关,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使得立遗嘱人的遗愿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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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2、作为代书人,在遗嘱的最后应该标注清楚代书遗嘱的具体日期,精确到日。3、由他人代书遗嘱之后,遗嘱人必须要签名,同时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也应当签字。4、建议他人代书遗嘱的,最好办理公证或者由律师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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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代书遗嘱要注意什么问题?
1、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两位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2、由一人代书,代书人最好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3、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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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书人应当与被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如果代书人与被告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那么可能导致该代书遗嘱无效。2、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型遗嘱也不断出现,如打印遗嘱,从形式上属于代书遗嘱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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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签订地就是遗嘱签订的地点当事人能在遗嘱中注明
[律师回复] 代书遗嘱的法律要求
1、代书遗嘱一定要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字。一个见证人是不行的,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见证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
2、见证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法律只是从实体上保证了见证人的公正性,但程序上的公正也不可忽视。实践中,在只有两个见证人的情况下,如其中一个见证人或两个见证人就单个人而言未完全见证全过程,这样的代书遗嘱该如何认定我们认为这样的代书遗嘱是无效的,不是盲人,并且识字。见证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到文字,所以不能是盲人或者文盲。
3、见证人必须是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财产所有人、继承人或者被剥夺继承权的继承人都不能作为见证人。
4、见证人必须同时在场见证。两个人必须同时在场,经常会出现一个上午一个下午,或者一个昨天一个今天,这样的见证是无效的。
5、见证人必须全程见证。全程的意思是从写遗嘱到立遗嘱人签好字的整个过程必须见证。包括书写遗嘱,宣读,见证签字。
6、遗嘱的内容必须有一位见证人亲笔书写。为了保险起见,代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由一位见证人书写,而不能由他人书写也不能打印,很多代书遗嘱就如同本案一样是电脑打印的,这就给效力的稳定性带来瑕疵,所以要谨慎。
7、必须是立遗嘱人亲笔签字,有些立遗嘱人是摁手印的,没有签字这在效力上也是有瑕疵的,按照规定代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签字的。当然签字后也可以再摁手印,如果摁手印最好摁习惯性用的手指,比如右手食指,因为一旦发生纠纷需要鉴定的话也可以迅速知道是哪个手的手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8、必须书写日期,遗嘱的日期非常重要,这也是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之一。
9、遗嘱中的签字应当要有可以作证的证据。这样的目的是以防将来见证人去世,没有人出庭证明的情况下,大家对于遗嘱人签字有异议,可以通过比对大家认可的立遗嘱人其他签字的方式予以确认。
10、遗嘱中的签字过程最好是全程录音录像。
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遗嘱人可在任何可保存的材料上书写,如纸张、皮革、布帛等。其文字可以用汉字、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也可以用毛笔、钢笔、圆珠笔书写,只要字迹清楚,意思表示准确明了即可。
2.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书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辩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3.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图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需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订立遗嘱应注意哪些事项
1.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
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即完全真实地表达本人的意思,又不易为他人伪造、篡改。
遗嘱人可在任何可保存的材料上书写,如纸张、皮革、布帛等。其文字可以用汉字、民族文字、外国文字等,也可以用毛笔、钢笔、圆珠笔书写,只要字迹清楚,意思表示准确明了即可。
2.遗嘱人必须注明年、月、日。
遗嘱书上写明日期,不仅在发生纠纷时有助于辨明真伪,且能辩明遗嘱人书写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当有几个内容相矛盾的遗嘱时,还有助于判明哪个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年、月、日三者缺一不可,并尽量使用公历。
3.遗嘱人应亲笔签名。
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以示遗嘱为何人所立,内容为书写人的真实意图表示,是遗嘱有效的决定性要件;无亲笔签名的遗嘱无效。
4.自书遗嘱允许遗嘱人涂改、增删、订正。
如需涂改、增删、订正,应在改动处注明改动的字数、改动的时间并另行签名。如属实质性修改,应在遗嘱内容之后专段说明修改之处。
遗嘱书写完毕之后,一般应由立遗嘱人自己保存,或交专门的遗嘱执行人保存,而一般不应交遗嘱继承人保存,以免对其真实性引起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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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有不少于两位的见证人,见证人必须在场见证,两位见证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非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有利害关系人。2、由一人代书,代书人最好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并且最好是见证人之一。3、代书遗嘱写完后,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并且注明日期。如果有条件,最好现场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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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三大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订立遗嘱的三大注意事项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遗嘱应当对无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案例】初,山东省潍坊市一对老年夫妻,丈夫在临终前立了一份遗嘱,主要内容包括:“由长子全权处理自己的后事,所剩钱财由两个儿子平分。住房户主是本人,老伴对此房只有居住权,房子最后由长子继承……”遗嘱中没有涉及妻子的继承份额。
【说法】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遗嘱内容显然侵犯了妻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因而是无效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其家庭共有财产的一半应属妻子。
自书遗嘱不得变更公证遗嘱
【案例】王老汉早年做过泥瓦匠,积攒了7万元存款。2006年初老伴去世后,老汉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3万元由次子继承,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长子继承。5月,王老汉变卦重新写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次子所有,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长子继承。今年初,王老汉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各执一份遗嘱,最后为分割遗产闹到。经审理,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分割。
【说法】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本案中王老汉后立的自书遗嘱,并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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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郑某与其丈夫刘某(早年已病逝)育有一女,又于1972年收养一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春节前,郭某在与其子驾车外出时发生车祸,致郭某脑颅骨破裂,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一份口头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后郑某提讼,判决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说法】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郑某多年来一直依靠养子赡养,在郭某死亡后已断绝了生活来源,加之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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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应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对于订立遗嘱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2.伪造的遗嘱无效。
1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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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订立遗嘱的原因;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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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什么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订立口头遗嘱要注意什么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以危急情况为其适用要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使用的立遗嘱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3、遗嘱人要以口述的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即要用语言向见证人口授遗嘱。一般要用当地通用的见证人能够听懂的语言进行陈述,语言要准确明了,不能含糊不清。
对点头、摇头或手势方式表示其意思的,均不能认定为口头遗嘱,对此种情况不能按遗嘱继承,应当按法定继承方式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对于聋哑人以手势方式来表示其意思的,而且是对在场的懂晓哑语的见证人所作的表示,应当认定为口头遗嘱。遗嘱人的口头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见证人必须全面真实地将遗嘱人口头所述的处理其遗产的意思如实地转达给继承人或相关的部门和机关,并尽量将遗嘱人的原话表述出来。由于我国继承法没有对口头遗嘱进行书面记录和录音的要求,极易造成见证人伪造、篡改口头遗嘱的情况发生。所以,见证人伪造遗嘱人的口头遗嘱无效,口头遗嘱被见证人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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