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无限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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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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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无限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大家都知道税收在生活当中是非常常见的,我国的国家财政收入税收是主要的来源,税收的征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有人必须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税收,税收能够促进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无限追责是怎么规定的很多人不知道,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规定。

一、税务行政处罚无限追责是怎么规定的?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後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連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补充:

(一)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二)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

具体有两种情况:

(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是指:停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权利的处罚形式。

(四)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税收的征收的是具有强制性的,并且也有专门的税收法律来规定税收的征管部门,税收的征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并且任何人都不得偷税漏税,如果情况严重的是会构成犯罪的,例如刑法当中规定的走私犯罪就是违反了税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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