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生活当中有很多的事情都必须是有条不紊的,按照相关的顺序进行社会公共秩序才能够正常的运转下去的。不过因为很多人对于监护人可能从出生以后就已经特别的习惯了,因此人们不是因为一些特殊的状况的话也根本就不会考虑到监护人的顺序问题。实际上民法总则当中对监护人顺序原则也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
一、监护人顺序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1)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的顺序是按照当事人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在这些亲人全部都不能够担任监护人的状况下,监护人才能够由其他社会福利组织或者是村委会的这些进行的,监护人的群体也是属于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好被监护人是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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