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适用解答相关问题都有哪些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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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适用解答相关问题都有哪些规定

刑诉法作为我国在刑事诉讼时的主要依据法律,对我国的案件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的案件在相应的审理过中,会出现许多种情况。相应的就需要刑诉法的制约和解答,下面小编就刑诉法适用解答相关问题都有哪些规定,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相关的解答。

一、法院开庭时,行为人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加了旁听,再次开庭时,行为人能否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第2款的规定,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证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行为人在第一次开庭时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加了旁听,了解了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可能会对其以后证言的真实性产生影响,据此,行为人即丧失了作为证人的资格。因此,再次开庭时,已经参加旁听的行为人不能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二、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或被告人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而本人不出庭参与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对于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因此,刑事自诉人具备上述情形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4条、第205条、第176条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由于被告人可能会被宣告有罪,其也有权在庭审中为自己进行辩护,人民法院不能在被告人不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和迳行判决。因此,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出庭受审,不能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庭参与诉讼。

三、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拒不到庭,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4条规定的精神,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必须到庭接受审判,如果被告人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拘传等强制措施。

四、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是否应当向刑事被害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判决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第4项、163条第2款规定的精神,为保障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一般要传唤刑事被害人,将起诉书副本、开庭通知书送达刑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并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在判决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刑事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五、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重新犯罪的,已经监外执行的期间是否计入服刑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属于刑罚的执行方式之一。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入已服刑期。数罪并罚时,已服刑期应当计算到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之日止。

六、行为人在被刑事拘留前被依法传唤,传唤的期间是否应当折抵刑期?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12月作出的《关于依法监视居住期间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精神,如果行为人被依法传唤且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不论传唤与刑事拘留之间是否具有连续性,传唤期间不予折抵刑期;如果司法机关以传唤的名义,实质上剥夺了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则行为人被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予以折抵刑期。

以上针对这类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解答。大家可以看出,刑诉法对我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种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解答。针对自诉人不能到场的可有亲属进行这类事务的代理,针对需要自诉的相关需求向法院进行自诉。还对一些其他类型的案件审理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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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族,××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市×区×村×队×号,身份证号码:××××××。因本案于×年×月×日被抓获,同时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第×看守所。
上诉人因涉嫌故意抢劫罪一案,不服×市×区法院作出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查清本案事实,改判上诉人减刑或缓刑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没有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未充分考虑上诉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对上诉人量刑过重,应予以改判。
1、上诉人主观恶性较少,对本案的犯罪过程没有异议,并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具有良好的认罪悔改表现,属于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再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8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上诉人实施抢夺行为后,出于本能上的逃脱或反抗,并未达到抗拒抓捕的程度,或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程度,本案虽然从抢夺转化成为抢劫,但与本质上的抢劫截然不同,上诉人在现场并未携带及使用刀具,对被害人实施暴力,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较低。结合上诉人系初犯,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只因在猪朋狗友的教唆、指使下,一时糊涂才触犯法律,不是累犯,通过这次犯罪上诉人已经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为达到惩罚与教育的目的,应给予上诉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3、被抢的手机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价值×元,数额标准虽然构成较大,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结合上诉人家属已为此事与被害人沟通,希望进一步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论谅解能否成功,均不影响上诉人良好的悔罪态度,同时根据广西区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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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法院希望以上对 违法罪责性相适应上诉状是什么 的回答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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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除了规定多次盗窃的数额如何累计计算以外,还规定了两次盗窃的数额计算问题。该条规定:“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比如第一次盗窃数额不构成犯罪,一年以内又实施盗窃并且数额达到较大或其他构罪情节的,就应当累计计算两次盗窃的数额之和,然后定罪量刑。如果第一次构成犯罪,并在追诉期限内的,而第二次不构成犯罪的,则按照第一次的盗窃数额定罪处罚,第二次盗窃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
综上,根据《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三次以上的盗窃,首先要分析每一次盗窃是否构成犯罪,另外要分析其是否在追诉期限内,对其中既构成犯罪又在追诉期限内的,如果有三次以上,则应当累计计算盗窃数额,然后定罪量刑。如果符合此条件的盗窃只有两次,则按照两次盗窃的数额计算规则定罪量刑,如果只有一次,则按照这一次盗窃的数额定罪量刑。对于排除在累计计算盗窃数额之外的盗窃行为,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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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垫资借款合同: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要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将承担的相应法律后果: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善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借款人:(甲方)
住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电话:
垫资人:(乙方)
住所: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甲方向乙方申请垫资借款,乙方同意提供垫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1:垫资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垫资款额度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
2:垫资借款额度有效时间:
垫资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共_____天。每天按0.3%计算,若超出约定时间另外每天加收0.1%作为违约金。逾期五日自动解除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

3:还款方法
垫资借款到期后,甲方必须一次性将垫资款归还乙方。

4:垫资借款担保
甲方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垫资后银行归还的房产证原件作为乙方垫资款担保:若甲方办理二次抵押借款须经乙方同意,并将二次抵押借款发放行开户存折及密码由乙方保管。
一, 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垫资:
(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的资料予以保密,但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4)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全部垫资款。

(二) 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提供垫资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2) 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
(3) 乙方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身份和家庭财力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4) 若甲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办理抵押借款,乙方有权全程陪同。
二, 违约及其违约处理
(一) 违约情形
甲方发生下列任一情况,均构成违约:
(1) 甲方死亡,而财产合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2) 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3) 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
(4) 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5) 甲方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
(6) 甲方未履行对乙方负有的其他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7)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违约经济措施
(1) 处分抵押/质押财产,实现抵押/质押权。
(2) 以法律手段追偿垫资款。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甲方承担。
三,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直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银行贷款到位归还乙方垫资款全款后,合同同时解除。

四,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一下第____种方式解决。
1、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______________),按照申请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3、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五,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六, 通知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当事人变更合同封面所列的通讯地址、电话或传真号码须提前两个工作日互相通知对方。
七, 合同文本分数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声明条款
1、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2、 甲方有权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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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权/经营权甲方确认拥有本合同下的该轮的完整的所有权。甲方确认该船不在光船租约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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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金为保证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乙方同意在合同签定后的__个银行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方式将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_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帐户如下:户名:开户行:人民币(或美元)帐号:
5、付款乙方应在实际交船前的__天将剩余船款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及剩余油款汇至上述甲方指定的银行,并将银行凭证交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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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交船时间和地点交船地点:交船期限:(由甲方选择)甲方同意乙方在支付了上述定金并签署跟船保函后,可以委派__名代表上船直至交船,以便熟悉船舶状况,但跟船人员不得干涉或妨碍甲方船员的正常工作。跟船人员的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自负。甲方应以书面通知乙方该轮3天交船预报和1天交船确报,乙方在收到3天交船预报通知后,应立刻安排付清剩余船款及油款,乙方收到1天交船确报后,必须在__天内接船。交船时,该轮必须处于漂浮状态,甲方按该轮现状交船,自然损耗除外。甲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和油款等款项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正式移交给乙方。甲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车费由乙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乙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人民币(或美元)________。交船前,倘若该轮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
在下个月的时候就要去学校了,与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装修期的相关问题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将李某的一间店面房屋出租给王某开饭店,为期一年。王某在饭店经营期间对房屋进行一定的装修,李某亦未提出异议。由于合同对一般装修物的处理未作明确约定,合同期满后,双方因装修物的补偿问题发生争执,起诉至法院。 该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本案王某对房屋的装修可视为对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此行为并未得到李某同意,且王某明知合同期才一年,不考虑投资回报率而投入大量装修,其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王某无权要求李某对其进行补偿。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应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理由是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李某应当知道开设饭店需进行必要装修,且李某在王某装修时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王某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故李某应对王某做出补偿,但补偿数额应不超过该房屋的增值部分。 本案有必要对装修物的性质先进行一下探讨。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王某,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李某,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李某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这里要区分添附行为系善意行为还是恶意行为。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
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
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对一般装修问题的处理虽未作明确约定,但合同签订后,王某对房屋进行装修的过程中,李某既未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默许,符合第一个前提。其次房屋经过装修后,价值有所增加,由于装修物附合于房屋,两者不可拆分,租赁合同终止后李某即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故李某应当补偿王某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笔者认为本案两种分歧意见所适用的法律实际并无矛盾,但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故不能适用本案。对装修物补偿问题的法律适用,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即应当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本着最大限度发挥装修物价值的原则及公平原则,判令李某对王某进行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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