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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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护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特殊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和企业保证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执行本条例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并依据本条例规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含房屋开发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资质等级与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工程建设,应当将煤气管线、电话通讯管线、消防等配套设施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批准后,应当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监督管理费,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进行检查;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工程验核合格后,按照规定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未经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质量标准、验收规范,验收人员不得循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及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厂家。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满足设计任务书和合同的要求。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完成后,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建设监理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对重点工程,超高层建筑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并按其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不得进行转包。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工作负责;分包单位应当就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计量、测试等基础工作;对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进行试验、检验。未经试验,检验或者试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施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期。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达到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进行回访和保修,向建设单位作出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并签署工程保修证书。

第二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理,并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经省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方可接受委托对建设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行检测。

建筑材料、构配件检测所需试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取样送试或者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现场抽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出具的检验数据和鉴定报告负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达到有关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有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签字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标志、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限;

(四)国家和省有关产品质量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保修和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和保修抵押金制度。

第二十六条 工程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民用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中屋面预防水工程为3年,电气管道、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供热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或者供冷期;

(二)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1年;

(三)其他工程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方承担质量责任,负担维修费用。

由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及由于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保修期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不合格出现质量问题,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质量责任:

(一)属于施工单位采购或者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二)属于建设单位采购或者属于建设单位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质量责任;

(三)属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提供错误检测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从工程结算价款中一次划拨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存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

(一)住宅工程按工程造价的3%;

(二)公共建筑按工程造价的l.5%;

(三)其他工程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确定的比例。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抵押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 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出现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或者虽已出现,但施工单位已返修,经验收合格的,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本金及利息退施工单位;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在接到工程保修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予以返修。施工单位拒绝返修或者施工单位被撤销的,保修期满,保修抵押金本金及利息拨给建设单位;属于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但建设单位未与施工单位协商,自行委托其他单位返修的,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原保修抵押金本金及利息退施工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工程质量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赶诉。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依据法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省建设行政誊理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后设置;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特殊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登记注册后设置,并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国家有关部门在我省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超越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施工中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重要部位随时进行监督,发现质量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采取解决措施;在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时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验核。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实行优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商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房屋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入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处以勘察设计费用1至3倍的罚款;

(二)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致使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建设行政管察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三)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指定工程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厂家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越级承担施工项目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2万元至10万元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施工,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返工,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工程竣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和质量标准的,责令限期返工,并处以8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采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者未按照试验、检验,或者未按照规定取样送试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包工程的,责令其立即停工,并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监理失误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抽量检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虚假数据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检测费5至10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

第四十四条 擅自改变工期出现质量问题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拒绝、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全文就是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施工方、监理方等都要严格参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来进行施工操作,确保每一项工程都能符合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禁得起考验,监理方的监督作用一定要发挥到位,不能带有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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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辽宁建设工程合同范文怎么写呢?”回答如下
订立合同双方:
  建设单位: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设计单位: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名称、规模、投资额、建设地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__工程的设计项目,建筑安装面积为_____平方米,批准总投资为___万元,建设地点在____。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乙方提交业经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工程选址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 、燃料、水、电、运输等方面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料。甲方在____年__月__日施 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的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甲方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2。及时办理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3。在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施工单位,由乙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工程竣工后,甲方应通知乙方参加竣工验收。
  4。在设计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作时,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生活上予以方便,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因技术上的特殊需要进 行试制试验,所需一切费用以及为配合甲方到外地的差旅费均由甲方负责。
  5。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复制、重复使用或擅自扩大建设范围。
  6。甲方对乙方的设计成果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在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技术设计文件;在 ____年__月__日以前,向甲方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初步设计文件一式___份,技术设计文件一式___份,施工图设计文件 一式___份,甲方另需增添文件份数需要模型费,另行收费。___年__月__日以前,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交完毕所有设计文件(包括概算 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大型建筑安装工程,甲乙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进行设计,在具备设计条件时,双方签订阶段设计合同。具体规定甲方应提交各阶段设 计资料的名称和日期,乙方交付设计文件的日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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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乙方应负责承担。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进行施工前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 加隐蔽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条 设计的修改和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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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原定任务书如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已经进 行了的设计费用的支付,按前条办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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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设计费的数量和交付办法
  本设计合同生效后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相当于设计费的____%的定金,设计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 初步设计方案后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____%的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施工图文件后___天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全部设计费 (设计周期较长的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可按单项工程设计完成后分别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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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在合理的工程投资控制数内,由于乙方采用先进技术或合理建议而节省了工程投资,可以从节约投资额中提取___%奖励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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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甲方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定金和设计费,应根据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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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甲方):         设计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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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乙按甲书面确认的装饰方案即由其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施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电气施工图、施工布置图、附件施工要求及施工工艺流程表等)。
三.甲的权利和义务
甲的权利
1、甲有权对不符合甲设计意图的地方要求返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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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能够顺利进场施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有乙办理的手续外。
四.乙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的权利
1.乙有按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甲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装饰款。
(二)乙的义务
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未经甲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机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4、自甲交付乙之日起,乙应协助甲保管施工现场各类物品,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严格按甲要求施工,乙有义务凭其丰富的经验向甲提供建设性意见供甲参考,直至甲满意;
4.爱惜甲原材料,精打细算,如因故意造成原材料的浪费、短少由乙负责赔偿;
5.精心施工,认真负责,质量要求: 具体质量要求参照甲提供图纸要求的施工质量;施工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
五、 工程内容及合同金额:
1、工程内容及单价按甲乙双方认定的装饰实际项目计算。
2、 合同预算金额:___________
本协议装饰预算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 (大写)
本协议装饰预算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 (小写)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更好体现装饰效果,合理利用资源,如遇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等事项,乙应及时向甲提出建议,并得到甲的认可。可对相应装饰预算总金额进行浮动,不得超出预算金额的20%,超出部分友好协商。
六、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第一次 总工程款的 70%,即工程开工起 支付___________元。
第二次 总工程款的25% ,即各部件装配结束 支付___________元。
第三次 总工程款的5% ,即保洁工程结束 支付___________元。
七、协议工程完成期限:
1、本工程施工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因甲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物料供应不及时、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乙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关于材料供应和保管
1、对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如不符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造成的费用曾加部分,有提供方承担。
2、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费、损失或者丢失,应当由乙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消耗除外。
九、关于质量和验收
1、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由于甲擅自指挥乙所属人员或
第三方人员进行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由甲自行负责。由乙负责返工的,返工费费用由甲负责。
3、乙承诺自竣工日期起,为工程项目保修1年,终身维护。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
2、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
3、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
4、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费。
十、 违约责任:
1、甲在乙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乙在设计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必须要实施的工程项目,然后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增加并抬高单价,甲乙双方在协商不成功的条件下,甲有权中止合同,合同中止后,乙应该赔偿甲30%的违约金作为甲另找装饰公司的损失,而已经完工的合格工程量甲可按装饰预算单价支付给乙。除此类原因外,甲未经乙同意不得终止合同,否则甲必须赔偿乙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
2、乙未经甲同意中止合同,则乙必须赔偿甲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已经预付的所有款项。 而战争及自然灾害的因素、法律、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除外。本协议未完善之外、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置。
3、若由于甲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工程款给乙,或由于甲原因或因停电、停水造成的误工,则工期顺延。
4、本工程有部分材料为甲购买,此类材料的质量不在乙的保修范围内,但乙有义务凭其丰富的经验向甲提供建设性意见供甲参考直至甲满意;如因甲拖欠此类材料造成的误工,则工期顺延。
5、工程期间,装饰押金为甲支付,办理出入证等工程所使用的水电费用由甲负责,本协议共2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发包方):___________ 乙(承包方):___________
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 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
确认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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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设计合同模板如何写才有效
[律师回复] 对于辽宁设计合同模板如何写才有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___________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___________
一、协议内容: 甲委托乙对甲需装修的店内装饰进行设计及施工。
二、乙按甲书面确认的装饰方案即由其提供的设计资料进行施工(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电气施工图、施工布置图、附件施工要求及施工工艺流程表等)。
三.甲的权利和义务
甲的权利
1、甲有权对不符合甲设计意图的地方要求返工的权利;
2、对乙装修过程中的重大质量问题,甲除有要求乙赔偿的权利外,还有终止合同的权利。
甲的义务
1、办理工程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申请、批件等手续,保证乙能够顺利进场施工,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有乙办理的手续外。
四.乙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的权利
1.乙有按时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甲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装饰款。
(二)乙的义务
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2、未经甲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机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对于施工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如材料的进场、隐蔽工程的验收、竣工验收等)需要甲确认的,应当及时并给予其必要的准备时间。
4、自甲交付乙之日起,乙应协助甲保管施工现场各类物品,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严格按甲要求施工,乙有义务凭其丰富的经验向甲提供建设性意见供甲参考,直至甲满意;
4.爱惜甲原材料,精打细算,如因故意造成原材料的浪费、短少由乙负责赔偿;
5.精心施工,认真负责,质量要求: 具体质量要求参照甲提供图纸要求的施工质量;施工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
五、 工程内容及合同金额:
1、工程内容及单价按甲乙双方认定的装饰实际项目计算。
2、 合同预算金额:___________
本协议装饰预算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 (大写)
本协议装饰预算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 (小写)
在施工过程中为了更好体现装饰效果,合理利用资源,如遇材料变更,施工工艺变更等事项,乙应及时向甲提出建议,并得到甲的认可。可对相应装饰预算总金额进行浮动,不得超出预算金额的20%,超出部分友好协商。
六、 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按约定,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第一次 总工程款的 70%,即工程开工起 支付___________元。
第二次 总工程款的25% ,即各部件装配结束 支付___________元。
第三次 总工程款的5% ,即保洁工程结束 支付___________元。
七、协议工程完成期限:
1、本工程施工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2、因甲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物料供应不及时、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因乙及其代理人(代表)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八、关于材料供应和保管
1、对一方提供的任何材料和设备,如不符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的,对方有权要求更换,提供方应当予以更换。由此造成的费用曾加部分,有提供方承担。
2、材料和设备进场后,统一由乙负责保管和使用,如因保管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必要的浪费、损失或者丢失,应当由乙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正常消耗除外。
九、关于质量和验收
1、工程以施工图纸、作法说明、设计变更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由于甲擅自指挥乙所属人员或
第三方人员进行施工所导致的工程质量,由甲自行负责。由乙负责返工的,返工费费用由甲负责。
3、乙承诺自竣工日期起,为工程项目保修1年,终身维护。损耗品、使用不当、人为破坏以及非工程自身原因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
2、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水源、电源。
3、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确认。
4、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费。
十、 违约责任:
1、甲在乙施工过程中发现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乙在设计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必须要实施的工程项目,然后在施工过程中要求增加并抬高单价,甲乙双方在协商不成功的条件下,甲有权中止合同,合同中止后,乙应该赔偿甲30%的违约金作为甲另找装饰公司的损失,而已经完工的合格工程量甲可按装饰预算单价支付给乙。除此类原因外,甲未经乙同意不得终止合同,否则甲必须赔偿乙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
2、乙未经甲同意中止合同,则乙必须赔偿甲总工程款的3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已经预付的所有款项。 而战争及自然灾害的因素、法律、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协议无法履行除外。本协议未完善之外、双方友好、平等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置。
3、若由于甲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日期交付工程款给乙,或由于甲原因或因停电、停水造成的误工,则工期顺延。
4、本工程有部分材料为甲购买,此类材料的质量不在乙的保修范围内,但乙有义务凭其丰富的经验向甲提供建设性意见供甲参考直至甲满意;如因甲拖欠此类材料造成的误工,则工期顺延。
5、工程期间,装饰押金为甲支付,办理出入证等工程所使用的水电费用由甲负责,本协议共2页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发包方):___________ 乙(承包方):___________
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 电话(或手机):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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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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