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罪的管辖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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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妨害作证罪的管辖内容是什么?

诉讼案件当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行为人或是办案人员往往需要对案件进行侦查,除此之外,还需要相关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词辅助案件的完成。在证人作证时,有时由于辩护人的威胁或是代理辩护人的胁迫等会出现作伪证的情况。那么妨害作证罪管辖内容是什么?

妨害作证罪的管辖内容是什么?

(一)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共犯的界限

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范围较广。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刑事侦查或审判过程中,采用强迫、威胁、唆使或贿买等方法使证人作伪证,而且证人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共同犯罪;证人没有构成伪证罪,行为人如果是辩沪人、诉讼代理人则构成妨害刑事证据罪。如果证人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则行为人单独构成伪证罪或妨害刑事证据罪。

(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司法诉讼活动,都有可能发生在诉讼活动领域,但是两者仍具有明显的差别,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主体不同。妨害作证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仅限于证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四种,属特殊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与伪证罪虽同是直接故意犯罪,但具体罪过内容和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一般是出于为自己或他人谋利的目的;而后者则出于出人人罪的目的。

(3)客观方面不同。妨害作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妨害证人依法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而伪证罪的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

(4)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妨害作证罪可以发生在诉讼提起之前,也可以发生在诉讼活动过程中,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往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广;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案范围较窄。

妨害作证罪(刑法第307条第1款),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先看看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吧: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权利。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妨害证人作证的,还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和他人的作证权利或人身权利,仍决意实施妨害作证行为,希望这种社会危害性的发生,行为人往往出于个人利益或他人利益之动机 。

结合全文中的内容可以得出,妨害作证罪的管辖内容与行为人的主体相关。一般来说,当证人具备作证条件时,那么妨害作证的管辖就包括辩护人以及证人两个方面。如果当事人不具备作证的条件,那么妨害作证的管辖就只包括辩护人或者是案件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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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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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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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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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窦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一案之被告人窦某某的委托后,指派 律师作为被告人窦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在一审阶段的诉讼活动。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的卷宗,又依法会见了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的被告人,在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委托本辩护人为其辩护后,辩护人又多次认真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现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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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窦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观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事实支持,根据现有的证据无法认定被告人窦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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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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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本案中的具体情况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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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的陈述都有主观性。主观性最基本的含义就是:它离不开人,离不开人的思维活动。而这种陈述体现的是人的认识,人的认识当然离不开人、离不开人的思维活动,因此具有主观性。而证据则是客观的、外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当然没有主观性。
因此,特定人陈述的实质是证明。陈述是人们反映事实的一种形式,本质上是人的意识在起作用。它虽然有“语言”这个外壳,但那只是人的意识客观化的标志。能够作为定案证据的,必须是被人陈述并经查证属实的,与待证事实相关联的客观事实。
就本案而言,公诉人提供的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并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窦某某是否具有犯罪故意的证据,而必须要经过客观验证。
二、本案证人的身份特殊,其证言的可信度不够、证明力不足。
如前所述,特定人的陈述具有主观性,在对客观事实的陈述中势必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在这些会影响其陈述客观性的因素中,陈述者的身份及其与被害人、被告人的关系,是我们必须要认真考察的。
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言来自五个人:朱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胡某某;被害人陈述来自冯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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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公诉人所提供的五位证人中,有四位都是民警冯某某的同事或者共同执法者;余下的一位则是逃脱的盗窃嫌疑人进行盗窃的被害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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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上述证人身份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的特殊性,辩护人认为,他们对于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可信度不够、证明力不足!
三、本案人证本身即存在矛盾,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窦某某在案发时具有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的证据。
对于任何一个案件做出判断,必须要以事实为依据。相应的,对于证明客观事实的证据,就必须做出严格的审查判断,去伪存真,还事件以客观真实。在证据学上,判断证据真实性的基本标志就是:证据的“三统一”,即自身统
一、相互统
一、与案件统一。所谓统一就是没有矛盾。因此,在审查判断证据真实性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利用事物之间的矛盾,排除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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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遇到一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需要了解。
[律师回复]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着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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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排除妨害纠纷诉讼管辖地在哪
[律师回复] 对于甘肃排除妨害纠纷诉讼管辖地在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甘肃排除妨害纠纷诉讼管辖地在哪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妨害纠纷起诉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陕西排除妨害纠纷哪个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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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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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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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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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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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妨害作证罪公安管吗
妨碍作证罪这种犯罪行为本来就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话,公安机关也一定会管的,但是公安机关的话就是具体负责调查清楚妨碍作证罪的相关证据,起诉还是由人民检察院完成的,构成妨碍作证罪的话,一般是处三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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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地域管辖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地域管辖有哪些分类 在理论上把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和共同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地域管辖。该管辖优先适用于所针对的行政案件。特别管辖总是相对于一般管辖而言的。一般地域管辖与特殊地域管辖的区别在于: 1、在内容方面,一般地域管辖所针对的行政案件都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性质案件,即没有人身强制措施、不动产等原因。它属于这些特别列举以外的所有行政案件,或称一般内容的行政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一般地域管辖要让位于特殊地域管辖。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就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例如,一个案件,既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同时又经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在管辖上应适用因不动产而的特殊管辖,而不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 一、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这对所有因限制人身自由而的案件都适用,而不管是否兼具一般管辖所规定的性质或内容。《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原告所在地为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即共同管辖。这一特殊管辖规定,表现出的立法意图就是对人身自由权保护的高度重视,为了便于公民参加诉讼,保护其人身自由权,法律设定了更为充分、方便的管辖制度。所以,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它的表现形式或存在状态怎样(如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它的表现形式可以多种多样。笔者认为,关键有以下两点:一是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论在名称上的变化;二是确属行政行为而非其他性质的行为。基于此,笔者认为,以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的行政拘留这样的处罚行为,也应当适用该特殊管辖而不是一般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制措施,它的存在状态也不尽相同。它可以以形式存在,也可以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同存在,无论其存在状态是还是共存,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存在,就应当一并适用特殊管辖。所以,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提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提讼,受诉一并管辖。当然,这样规定还有另外的理由,就是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办案效率,防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认定与判决。 二、因不动产提起限制诉讼的案件,这也是特殊地域管辖之一种。它排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而由该不动产所在地负责管辖。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水流、山林、草原等。法律之所以规定不动产的诉讼要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可以说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个经常性制度。其根本原因在于便于就地就近调查、勘验、测量,更便于就地执行。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是在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什么是“因不动产”呢笔者认为,是纠纷或争议的内容包含了主体所拥有的不动产的物权,不仅仅是不动产物。因此,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的案件: 1、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发生纠纷而的行政案件; 2、因建筑物的拆除、改建等而的行政案件; 3、因污染不动产提讼的行政案件;等等。总之,作为争议的内容必须包含不动产的物权。
黑龙江排除妨害纠纷告人管辖地在哪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黑龙江排除妨害纠纷告人管辖地在哪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黑龙江排除妨害纠纷告人管辖地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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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管辖范围有哪些?
对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并且已经危害驾驶安全的,会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危及到公共安全的,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有可能拘役,或者是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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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排除妨害纠纷起诉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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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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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自学法律,但是现在有个问题不明白,想知道民事诉讼管辖地域管辖权是什么,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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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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