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质:法学专业出身,积累丰富实务经验
张晨阳毕业于长治学院法学专业,系统掌握法学核心理论与实务技能。自2018年开始在山西盛一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40xxxxxxxxx6260。她累计承办案件近千余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案件和婚姻案件五百余件,在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工伤赔偿等类型案件也经验丰富。此外,她还参与办理了多起有社会影响力的涉黑涉恶、诈骗、扫黄打非等案件。
规则适用实务:健康权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分歧与应对
2024年7月5日晚,被侵权人王XX在A幼儿园操场跳广场舞时,被未成年人闫XX驾驶、韩XX与李XX共同推动的滑板车撞倒致伤。王XX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35129.78元,张晨阳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全程。各被告提出上诉抗辩,闫XX及其监护人主张王XX应担主要责任,李XX及其监护人认为无赔偿责任,A幼儿园称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担责。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上诉,张晨阳律师针对上诉理由逐一答辩,坚持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正确。
裁判倾向研判:二审法院核查事实,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核查,结合各方举证质证情况,最终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这表明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证据情况等因素,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判。
同案同处理念:明确责任划分与损失核算标准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及各方过错程度,认定闫XX承担30%赔偿责任,韩XX、李XX各承担20%赔偿责任,A幼儿园承担20%赔偿责任,王XX自行承担10%责任,因闫XX、韩XX、李XX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各自监护人承担。同时,法院参照相关规范,结合王XX伤情等情况,酌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核算出合理损失27391.64元,各责任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赔偿金额。
实践价值:为类似案件提供法律适用范例
该案件明确了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多人共同侵权、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责任以及被侵权人自身过错等情况下的法律适用和责任划分,为今后类似健康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范例,有助于推动法律在具体案件中的统一适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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