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委托,紧扣名誉权侵权要件展开抗辩准备
刘俊宏律师,贵州转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2410732877。他毕业于贵州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拥有1年公司法务经验、3年刑事检察经验以及2年执业律师经验。在这起名誉权纠纷应诉案中,刘俊宏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针对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紧扣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全面应诉准备。他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后续的抗辩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明确报案合法性,否定散布行为
刘俊宏律师指出,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而且被告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他在检察机关工作过3年,熟悉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能够准确判断被告行为的合法性,为被告的报案行为进行有力辩护。
三、质疑名誉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
对于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刘俊宏律师指出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他在处理多起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善于从复杂的事实中理清逻辑关系,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从而为被告进行有效的抗辩。
四、强调无主观过错,否定赔偿诉求
刘俊宏律师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他提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他作为多家行政机关及企业的法律顾问,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解与法律风险预判能力,能够从法律和事实的角度为被告提供全面的辩护。
五、法庭辩论获认可,被告权益得维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宏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清晰阐述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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