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购买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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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购买交强险的赔偿责任,没有缴纳交强险的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规定的范围内给予经济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交强险的赔付规则,一方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无责限额赔偿,如果一方有责,则不区分责任大小。
未购买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未购买交强险赔偿责任 ,没有缴纳交强险的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规定的范围内给予经济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交强险的赔付规则,一方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无责限额赔偿,如果一方有责,则不区分责任大小。

九条【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读】目前,我国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农用车、套牌车等投保交强险的比例较低,脱保现象比较严重。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违反道交法等法律规定,关键的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得不到交强险的赔偿。

根据目前交强险的赔付规则,在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要在无责的限额内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害赔偿限额100元);在机动车一方有责的情形下,不再区分责任的大小(也就是说次要责任、对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以及按比例的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有责的限额内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投保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投保义务人不投保交强险一方面具有违法性,导致受害的第三人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因此应由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义务人为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投保义务人将车出借供他人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一致,由于投保义务和侵权人都存在违法行为,共同造成受害的第三者得不到赔偿,应该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该规定非常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允许上路行驶。

这是强制性规定。购买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义务。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

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在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该规定明确责任: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

即使是借用车辆,也应当先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此规定是对受害人的保护,更是对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处罚

综上所述,未购买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如果一方有责,保险公司不区分责任大小,按照赔付限额,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万元,如果造成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千元,投保义务人没有缴纳交强险,属于违法行为,导致他人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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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借款让未成年人担保民间借贷时债务人提供未成年人签字担保,后债权人因索要借款未果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诉至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却以提供担保时未成年为由主张抗辩,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诉求还能获支持吗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审结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未成年人履行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判令由借款人限期偿还债务。经审理查明:1986年5月出生的李甲系该县某玉村村民。2021年11月23日,村民古乙向李甲短期借款25800元,央求时年17周岁的好友丙为其担保,丙碍于情面勉强答应,借款后,古乙为李甲出具格式借据一份,载明“借款金额为25800元、当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借款人逾期还款,则借款人除清偿借款本金外并应自借款之日起按月息贰分的利率付息;保证人丙自愿以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为上述借款及逾期还款的约定利息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贰年。”古乙、丙分别在借据的借款人处、保证人处签字捺印。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李甲催要未果,后于去年底委托律师诉至,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5800元及利息。被告古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丙提供担保时虽未满18周岁,但其经营店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故有担保资格和能力,被告丙对此不予认可,丙之父对该担保事项拒绝追认,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丙辩解其提供担保的借款当时并未见实际交付,认为李、古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丙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未成年人能否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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