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房合同到期如何续签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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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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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想要继续租下去,可以和房东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协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协议时,不可以疏忽,也需要对合同涉及的具体事项进行确认协商。
如果租房合同到期如何续签合同

一、如果租房合同到期如何续签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想要继续租下去,可以和房东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续签协议。

二、租房合同到期不续签原合同是否有效?

租房合同到期后,双方不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合同,通常是租客继续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东照常收租。

这样的做法,让不少人疑虑原租赁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其实大可不必疑虑,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租赁合约的,若租方又继续按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有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有效,双方都要继续履行原合同的约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赁期限改变为不定期。

双方在给予对方合理的时间后,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结束双方的租赁关系。

三、租赁合同到期怎么处理?

不继续租住需提前向房东说明

近期关于租房合同到期是否租住的问题矛盾也日渐增多。在某外资企业工作的小刘在虹口区租的房子七月初到期,由于之前一直没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因此直到6月25日左右他才通知房东自己到期后要搬走,没想到这么一来房东不干了。房东说,如果到期不续租,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他,这样他好及时对外放租。而小刘现在只提前几天通知,之前也完全没有跟房东表示过要离开的意图。房东认为小刘给他造成了房屋空置的风险,说是要扣除一部分押金。”

小刘这样的情况如果之前的租赁合同中没有标明不继续租住一定要提前说明,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然而在租赁合同到期前,租客和房东之前确实需要提前沟通好,不管是租客还是房东,都能够提前一段时间向对方表明租赁意图,以便对方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其他事宜。

继续租住需续约

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均同意续约,那应该重新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新的权利义务。即使仍按原协议履行或改动的权利义务条款较少,双方不愿意重新签订书面协议,也应该简单签订一份补充协议,附在原协议后面。千万不要以为“双方都没意见,只要自动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续。”如果没有正式的确认,双方租赁关系继续有效没问题,但是租赁期限却变成了不定期的了。也就在到期之后自动履行的期间,双方均有权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关系。

任何一方都没有当然的续约权

有的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想续约却被出租人拒,认为出租人不愿续约侵犯了自己的权利,问律师有没有办法维权。然而从法律上看,既然约定了期限,就必须认识到这个期限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到了期限后,自己还能否继续使用,能否续约,不是自己一方能决定的,另一方完全有权拒绝续约,甚至不需要什么合理的理由。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租房合同到期如何续签合同?如果想要再租的话,就可以找房东把以前的合同重新拟定一份,重新改日期,然后你们双方再签,这也是最直接、最快的方法。因此,我们在租房子的时候一定要签定租房合同,这样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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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自有座落于房屋出租给乙方做1用途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年、月),自二OO年月日起至二O年月日止。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将该房屋交回甲方,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租用。
三、双方约定租赁期内租金为人民币元,租金在每月日前在交付甲方。
四、乙方须缴纳人民币元给甲方作为租房押金。
五、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的,或在签订本合同日内不能交付房屋的及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租用的,视为甲方违约。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有改变须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必须按时交付租金,否则除交付租金外,按每月租金的1%支付每日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七天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终止合同,甲方可在物管处及相关人员监督下收回房屋。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中途毁约,必须双倍返还定金,乙方中途毁约的,押金由甲方没收作为违约赔偿金。
八、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否则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押金;在租赁期内乙方需转租的,须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九、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闭路电视费等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提供的家私电器如下:1电视机台2电视柜个3冰箱台4洗衣机台5冷气机台6煮食炉台7餐台套件8沙发张9床张10床头柜个11衣柜个12梳妆台个13热水器部14茶几个15石油气瓶个16饮水机个17椅子把18DD组合台家私电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附价格清单)。

一、甲乙双方均已对对方的产权资料、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进行验证,确认真实有效。

二、本合同履行过程重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签名即具法律效力。乙方入住时的煤气度数水表度数电表度数备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北京公租房续租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租赁期内遵守《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营单位将入户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通知书》。承租家庭在通知书上填写续租意见进行续租申请,续租起始日期为现租赁合同期满次月1日,期限两年。  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家庭,区房管局向其发放《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通知单》,并告知理由。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可在接到通知单5日内到区房管局申请复核。  如果在承租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租赁合同期满自行退出承租房屋:  
1.租赁期内违反合同未整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将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拒绝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未缴纳等。  
2.符合续租条件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  
3.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属于这种情况,并且确需继续租赁原公租房的承租家庭,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限1年,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搬迁期满应当自行退出承租房屋。搬迁期只有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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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深圳3年了,我当初租赁这间房子签的就是3年,我现在想要继续住在这里,请问租赁期满续租需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租赁到期续租问题
一、租赁型经济适用房和经济适用房一样吗?
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同于销售型经济适用住房,两者在开发和管理模式之间都存在着重大差别,因而也导致了如政府如何买单、财政如何支撑等一系列新问题。当然,最重要的还是后期如何运营管理的问题,包括了租赁群体的界定、租金标准、承租方及监管等细则,这些问题都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二、如何完善租赁型经济适用房?

一,舆论引导,改变住房消费观念。“拥有自己的房子”是目前国内大多数人最大的愿望,“买房置业”传统观念依然存在。有必要通过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市民理性对待家庭消费结构,转变不合时宜的观念,鼓励居民住房的“梯级消费”,社会更应该提倡以租赁形式来实现政府提供的住房保障。

二,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在发达国家“居者有其屋”,并不等于人人要出资购买自有住房,住房消费比例一般是租房者多于买房者。因为在这些拥有成熟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的国家,人们不仅不愁找不到可租的房子,而且租房价格保持相对平稳。目前我国要推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就应该同时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完善住房租赁体制,实现租房市场产业化。

三,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在目前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制下,不断完善合理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进入和退出机制,让经济适用住房在体制内产生良性循环,收入低的人能够进入,收入高的人有效退出,真正让经济适用房成为保障性住房。

四,多途径提供房源。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应仅仅依靠新建这一单纯的供应途径。目前各地的经济适用房供应基本上采取新建模式,不仅滞后于市场需求,造成供不应求的局面,也加大了地方财力、资源等方面的压力和浪费。可以通过改建、收购等多种方式来补充供应,利用现有闲置资源多途径解决供应瓶颈问题,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
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并不能最终解决目前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内生性问题,最重要的还是要改变住房保障体系的方向。然而,在目前中国向从需求方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方向转变而条件尚不成熟之时,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失为一种有益补充和过渡性安排,必将成为我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一部分。以上就是租赁期满续租的回答
房屋租赁到期续租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原承租人要求续租时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续租时出租人要求合理变更某些条件 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靠近国家,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 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 新的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例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引起的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二)租约到期出租人没有提出新的条件 承租人按原租约继续交租被出租人接受,则视为租赁关系延续,并且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出租人没有正当理由时,不得终止。 (三)租约到期出租人不愿意继续出租 未订立续租合同,则承租人就应将房屋返还出租人。如果承租人在当地政府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时期内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找房搬家的时间,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并有道义协助承租人找房。 承租人也应按期腾房。如果承租人不积极找房和按期腾房,出租人有权在当地政府许可范围内提高房租。 二、出租人要求按原租约条件继续出租时的处理 (一)租约期满后不同意按原租赁合同续租 承租人要求降低租金,或要求出租人对房屋维修改建、要求准予变动房屋用途才续租,即作原租约终止或按新租约不成立处理。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找房搬迁,出租人也有道义帮助找房。承租人搬迁前占用原房的,应照前租约交房租。 (二)出租人以原租约期满为由随意抬高房租 一般不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承租人不积极找房或找到了房逾期不迁时,出租人可以抬高租金标准。例如这时双方争执不下,应按照可加租的精神,由房管机关作出仲裁,或由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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