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买卖房子监护人是否有资格单独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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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没有,房子已经无偿赠与给了孩子的状况下,就算是属于亲生的父亲,母亲也没资格单独就去卖了的,这种做法等同于侵犯到了被监护人合法的财产权,被监护人实际上在法律上是有资格起诉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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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很多矛盾,有时双方都会看在孩子的情分上所以根本也不会去计较那么多的,并且其实有很多的孩子的爸爸或者是妈妈都是非常的有责任和担当感的,他们也正是考虑到对方在离婚以后要长期的抚养孩子,所以就把该套房产直接都过户到了孩子的名下的。但是比较担心的一个问题就是离婚买卖房子监护人是否有资格单独处理?

一、离婚买卖房子监护人是否有资格单独处理?

婚时房子给了孩子,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属于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或财产,仅有监护的权利,不得随意处置。如果监护人能够证明,处置行为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有权卖房。否则给未成年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承担赔偿责任孩子的监护人有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的义务。

监护人要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承担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同时规定了监护人除了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随意处置被监护人的财产。

二、夫妻双方离婚房产过户给孩子该怎么做?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房产赠与合同书范本

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3)办理公证。

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过户申请书;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有关税费的收据。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三、赠与房产过户的费用是多少?

(一) 签署确认书赠与人与受赠人一起到房管局签署确认书,并带齐相关资料,如该物业的产权证或 购买合同等;双方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无偿赠与协议,表明无偿赠与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的真实意愿。另外,补充一点,在赠与业务当中, 如果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的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收费情况:签订委托书时至少要收齐工本杂费,其中包括测绘费,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份50 元,公证费每份200元,查册费100元。

(二)评估收费情况:评估费是该物业的评估价的5‰,但每宗至少要收取1000元。由于是赠与业务,评估价通常会较市价低。

(三)办理赠与公证收费情况:赠与公证费是评估价的2%。

(四) 缴纳税费 收费情况:到房管局办理赠与登记,这个环节的收费比较复杂,到了房管局之后,会对该物业再重新作出评估,其中包括:契税为房管局的评估价的3%; 印花税为房管局评估价的0.5%;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为每宗80元(每多一位受赠人,则加10元)。以上三项一般都由受赠人支付。还有一项是土地出让金, 则按所受赠物业的房产性质而定,如部分没有交纳出让金的房改房则要赠与人补交。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赠与房产是房改房性质的,则经过此赠与手续之后,就改变 了其性质,转为商品房

(五)出新房产证注:如果赠与人和受赠人之间是直系亲属、姻亲的话,则免契税。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或夫妻之间的赠与则免除契税。

民法总则当中规定的是非常的清楚的。房子已经无偿赠与给了孩子的状况下,就算是属于亲生的父亲,母亲也没资格单独就去卖了的,这种做法等同于侵犯到了被监护人合法的财产权,被监护人实际上在法律上是有资格起诉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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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撤销监护人资格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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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4)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2、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3、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要提交什么资料
(1)有关单位和人员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况、监护存在问题、监护人悔过情况、监护人接受教育辅导情况、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内容的调查评估报告的,应当一并提交。
(2)有关单位和人员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申请出具相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基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
(3)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4、去哪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管辖。人民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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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丧失监护人资格有哪些情况?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2014年12月18日公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以下7种情况,父母将丧失对孩子的监护人资格: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孩子,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的;
2.将孩子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孩子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6个月以上,导致孩子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孩子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孩子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3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孩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行为的。
监护人的类型:
1、法定监护人。
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作为法定监护人,是法律规定的,这种监护关系因子女的出生而开始,而不必另有原因。因此,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关系也固然不能通过协议随意解除。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次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而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依次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2、协议监护人。
通过协议确定监护关系的主要有以下情况: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法承担监护责任,将子女送与他人收养,监护关系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其他有监护资格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未成年人父母双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两个人以上又均有监护能力的,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由哪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3、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必需是对于监护人资格有争议时才启用监护人的指定。能对于监护人进行指定有三个部门:父母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对于此两单位指定不服,可以上诉法院,请求法院进行指定。
法院对于监护人的指定原则是:对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有利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二款或第17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顺序,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法院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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