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资质与业务领域定调
该律师是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四川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持有拍卖师资格证。自200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各类案件超1800件,长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0余件,擅长诈骗类犯罪、涉毒犯罪等罪名刑事案件,还涉及婚姻家庭、公司股权领域,也处理房产纠纷相关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起因与争议点
原告周XX、罗XX、XXX、XXX诉被告XXX街道办事处房屋行政强制一案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称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认定房产为违法建筑属事实错误,原告有《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虽部分未办房产证但不属于违法建筑;涉案房产应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被告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征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违背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被告无强拆资格,未公告且未签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告则辩称原告房屋是违章建筑应予拆除,原告应交出旧房宅基地。
原被告证据链条构建与审查
原告提交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被告提交了《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交出宅基地的通知书》《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6无异议,对7-9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发表意见;原告对被告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法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材料7-8真实性、关联性不能确认,材料9真实性、合法性不能确认,不予采信,其他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庭审程序推进与裁判结果
2013年11月8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应举证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但被告未提供原告房屋违反相关规定的证据,拆除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未举证证明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最终,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XXX街道办事处于2013年3月22日拆除原告位于XX街道办事处XX路社区5组川陕XX37-39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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