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保险金待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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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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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上海市工伤保险金待遇是什么?

工伤待遇就是在确认了工伤的等级之后会有的工伤的赔偿的标准规定,不同的工伤是会有不一样的待遇情况的,一般来说是越严重的工伤会有比较多的工伤赔偿,因为工伤的等级比较高,那么最新的在今年上海工伤保险金待遇是什么?下面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的政策变化。

2018年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1-4级工伤待遇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一级伤残的,为24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b.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

c.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

d.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a.一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

b.二级伤残的,为85%;

c.三级伤残的,为80%;

d.四级伤残的,为75%;

3.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a.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b.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5-6级工伤待遇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b.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

2.伤残津贴发放标准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a.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

b.六级伤残的为60%。

c.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d.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工伤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3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为25个月。

注意事项: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三.7-10级工伤待遇标准

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a.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

b.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

c.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

d.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

2.伤残补助金发放标准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a.七级伤残的,两项补助金标准合计为2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b.八级伤残的,为15个月;

c.九级伤残的,为10个月;

d.十级伤残的,为5个月。

上海市工伤保险金待遇是什么?在上海市一般来说工伤等级在比较轻的等级的,像是七级的工伤的话是一年的时间内可以拿到在受伤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这是最低的工资标准情况,如果是在八级的话,只能够拿到前面15个月的凭据工资的标准,一般的比较严重的像以及工伤的话是支付工资的8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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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老工伤待遇的依据是什么
1、伤残津贴:1到4级在职老工伤人员伤残津贴。2、生活护理费:达到护理等级的老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3、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4、旧伤复发医疗费:因旧伤复发、工伤康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劳动能力鉴定费:符合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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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从4月1日开始,对2016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致残或因工死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500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480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450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20元/月。   二是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   三是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也同时进行调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表 待遇名称 对象 2016年最低标准(元/月) 2017年最低标准(元/月) 增加额(元) 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 5350 5850 500 伤残二级 5050 5530 480 伤残三级 4750 5200 450 伤残四级 4460 4880 420 生活护理费 完全护理 2970 3250 280 大部分护理 2380 2600 220 部分护理 1780 1950 170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般 1126 1246 120 孤寡 1212 1332 120
前不久我的一个朋友在工作中受伤了,请问一下2018年珠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是什么?谢谢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2018年珠海市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第29条第3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伙食补助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三)食宿交通费--第4款   
1、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要求: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四)康复治疗费--第6款   
1、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
(2)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第30条   
1、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第31条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生活护理费--第31条   
1、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工伤复发的费用--第36条   
1、标准: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要求: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   
二、伤残保险待遇   
(一)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一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
(1)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医疗待遇。
(2)致残被鉴定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3)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津贴   
1、标准: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 本人工资的85%;三级 本人工资的80%;四级 本人工资的75%。   
2、要求: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伤残补助金   
1、标准:五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四)伤残津贴   
1、标准: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本人工资的60%。   
2、要求:
(1)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2)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五级、六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伤残补助金   
1、标准:七级 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 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 8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 6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七)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1、标准: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伤残津贴--第43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亡保险待遇--第37条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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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新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是什么样子?
上海市最新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上海市今年年中再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标准,1—4级工伤人员的残疾津贴各有增长。本市致残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分别增加500元/月、480元/月、450元/月、4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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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姐夫在上海的某个工程项目监工,工作的时候被工程的器材打了,成了重伤,2018年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一、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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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上海市最新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呢,朋友在上海市一家公司上班,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1、职工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确认为老工伤)人员;
2、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3、工伤职工事故发生月已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所需材料
工伤认定书
《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鉴定结论书
《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的需携带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账户卡
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下同),及本人在本市指定金融机构范围内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上海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其中之一);
在异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选择邮汇方式的,还需携带准确的邮汇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
费用票据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
特殊材料
根据工伤职工的不同情况,还需分别携带下列材料:
(1)配置辅助器具的,需携带《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复印件和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
(2)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工)、协保人员,需携带与承担工伤责任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以及工伤职工负伤前12个月的工资性收入凭证;
(3)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已发生变化的,企业单位的需携带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4)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被认定为工伤的,需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5)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5-10级工伤职工,需携带下列材料:
①用人单位需携带注明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②若属于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如辞职报告等)原件及复印件;
③若属于45周岁以上女性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需携带该工伤职工是否从事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书面情况说明(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已垫付相关凭证
用人单位若提出已垫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由工伤职工签收的已垫付的相关凭证;
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申领的无需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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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怎么样的?
2018上海工伤保险待遇是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医疗费用除按照本市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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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贵阳市工伤保险待遇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工伤医疗费报销职工在工伤认定后,其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凭工伤认定结论、出院小结复印件(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二、旧伤复发、康复治疗核准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或康复需要治疗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或《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凭就诊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三、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因伤情确需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单位填写《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签明意见,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其转诊转院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职工垫付,治疗终结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四、个人医药费用报销工伤职工报销个人医药费用的范围:已备案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在自己选择备案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经批准转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就医的费用;工伤职工国内探亲或在外地旧伤复发治疗(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费用;因公出差期间因工伤所致的急诊、急救的费用。报销个人医药费用须报送下列资料: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参保单位的探亲、出差证明或相关医院的证明,出院小结(包括:出入院日期、入院主诉、现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手术经过、治疗后转归情况、出院注意事项。加盖就诊医院章)、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药物、检查、治疗、手术、化验等每项的名称、用量、次数,单价,每项总价)、有效报销单据(有财政部门监制章或税务部门监制章和就诊医院收费专用章),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申请报销。
五、辅助器具配置核准与费用结算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协议医疗机构提出诊断意见,由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核准后,到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协议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费用,按月填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结算表》,提供配置辅助器具明细和《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核准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一部)审核结算。
六、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的备案单位须报送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个人填报的《贵阳市驻外人员和异地定居工伤人员就诊协议医疗机构备案表》、异地定居工伤人员户口或暂住证的复印件、单位填写的驻外人员、异地定居工伤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七、一次性工伤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核定。
八、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单位凭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填写《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并提供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进行供养亲属的待遇资格审核。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身份及供养关系公证材料;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九、经常性待遇申领工伤保险经常性待遇包括: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单位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供养亲属资格确认的《供养亲属资格核定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核定经常性待遇。符合享受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条件的发给《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符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
十、经常性待遇资格年审《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年年审一次,在有效期满前30日之内年审。年审时需填写《贵阳市工伤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年审表》,凭工伤职工生存状况证明、供养亲属生存状况证明及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享受待遇条件发生变化的证明,由单位或本人持《伤残人员经常性待遇发放证》、《供养亲属抚恤金核领证》到医保经办机构(帐户部)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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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待遇2023年工亡项目有哪些?
上海市工伤待遇2019年工亡项目有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在上海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最晚在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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