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天性都是比较活泼好动的,但同时也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孩子在学校受伤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有时候家长们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受伤的赔偿问题,或者靠学校参与一部分的赔偿或与双方协商,那么我国法律规定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呢?
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的学生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在离花圃很近的地方嬉戏,有可能会摔进花圃危及到两人自身安全。故对董某的损害,乐某与董某两人自身也有过失,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要件采取了严格立场,只认可主观上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要求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为必要要件,立法没有采取行为关联共同的客观共同侵权。因此,学校的未尽管理义务的过失与学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属行为关联共同的客观共同侵权,两者主观上没有共同过失,故学校与过失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的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这种打闹事件在学校经常发生,稍不注意就会造成伤害事件。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学生、学校要极为重视。
同学间应和睦相处、互相谦让。职校生活泼好动,个性较强,易发生冲突,因此同学间不要搞恶作剧,不要与同学开玩笑过火,引发升级版的打架事件。同时,中职生还要培养自己的耐性,不能一言不合而大打出手,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
该校在得知王某某受伤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了王某的治疗时间,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无论是出于法定的义务,还是人道主义的救护,都要及时送医治疗。尤其是对不明情况的伤情,宁可信其重,不能因存在侥幸心理而贻误治疗。
家长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职校生因年龄和性格特点,大多规则意识不强,家长就应该经常与学校联系,了解孩子情况,及时对孩子进行引导教育,让孩子远离伤害,健康成长。
以上全文便是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因为发生事故的场所是在学校,所以学校肯定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学校应该积极呼吁家长为学生购买在校意外保险,避免医治金额过大担负不了,同时家长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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