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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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规定,法律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侵权责任形态作了明文规定,即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例外的情况是:只有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的损害时,才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故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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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天性都是比较活泼好动的,但同时也容易受到意外伤害。孩子在学校受伤的情况是十分常见的,有时候家长们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受伤的赔偿问题,或者靠学校参与一部分的赔偿或与双方协商,那么我国法律规定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呢?

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未成年的学生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预见在离花圃很近的地方嬉戏,有可能会摔进花圃危及到两人自身安全。故对董某的损害,乐某与董某两人自身也有过失,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各自的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对共同侵权的共同性要件采取了严格立场,只认可主观上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要求行为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为必要要件,立法没有采取行为关联共同的客观共同侵权。因此,学校的未尽管理义务的过失与学生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属行为关联共同的客观共同侵权,两者主观上没有共同过失,故学校与过失方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的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这种打闹事件在学校经常发生,稍不注意就会造成伤害事件。为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学生、学校要极为重视。

同学间应和睦相处、互相谦让。职校生活泼好动,个性较强,易发生冲突,因此同学间不要搞恶作剧,不要与同学开玩笑过火,引发升级版的打架事件。同时,中职生还要培养自己的耐性,不能一言不合而大打出手,造成两败俱伤的结果。

该校在得知王某某受伤后未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了王某的治疗时间,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受到伤害,无论是出于法定的义务,还是人道主义的救护,都要及时送医治疗。尤其是对不明情况的伤情,宁可信其重,不能因存在侥幸心理而贻误治疗。

家长要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的教育,职校生因年龄和性格特点,大多规则意识不强,家长就应该经常与学校联系,了解孩子情况,及时对孩子进行引导教育,让孩子远离伤害,健康成长。

以上全文便是学生在课间受伤的责任由谁承担的相关内容,一般来说因为发生事故的场所是在学校,所以学校肯定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所以学校应该积极呼吁家长为学生购买在校意外保险,避免医治金额过大担负不了,同时家长也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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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嬉闹受伤,需要担负责任的主体主要包括:1、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其他学生。2、学校。3、受害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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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嬉闹受伤,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
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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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课余时间嬉戏导致身体损伤,校方未尽责任时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无论学生是否成年,若在校内被同龄同学伤害,赔偿责任由施暴者承担。但如学校未履行防范和保障义务,则需负责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有权向施暴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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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学费由谁负担
[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
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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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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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体育课受伤是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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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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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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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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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学生在课间活动时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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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下课在校受伤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下课在校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区别对待的,比如说,如果未成年人在下课期间受到伤害是由于学校存在管理疏忽的,也就是有一定过错情况之下应当承担责任,需要对于受伤的医疗费用还有一些其他费用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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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三年级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学校有义务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的安全,并尽到注意义务,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应担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②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③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④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⑤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⑥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⑦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⑧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⑨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⑩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侵权责任法》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时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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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对“不能生活的子女”作出了解释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教育的子女才属于不能生活的情况,父母双方对属于这种情况的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如果父母不履行上述义务子女有权向。在子女上大学期间,按照法律规定父母是不负担这一义务的,因为在此期间子女已经成年,并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具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发生改变。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尚未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因此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费用,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靠自己的能力不能承担话,另一方不论是出于一种亲情的责任或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均应该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在课间教室里相互碰撞受伤谁负责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知道具体情况,转载以下资料供您参考,如有具体问题再进行探讨:(这类问题本身是有争议的)[案情]张某与樊某系某小学三年级怠耽糙甘孬仿茬湿长溅学生,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日,课间休息时,张某与樊某一起做斗鸡游戏。游戏规则是:参与游戏者单脚,用手抱住另一个脚,相互用各自的身体任何部位碰撞对方,双脚着地者为输。在斗鸡游戏过程中,张某倒地,造成左上肢骨折。张某向提讼,要求樊某的父母与学校赔偿损失。[分歧]针对本案,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斗鸡游戏的过程就是参与游戏的双方按照规则相互碰撞的过程,由于为单脚,不易保持身体平衡,在运动过程中,极可能造成游戏参与者身体倒地。也就是说,参与游戏的任何一方倒地甚至受伤,是游戏本身决定的。张在游戏过程中倒地受伤,既无樊某行为的故意,也无樊某行为的过失,同时与学校管理无因果关系。所以,樊某与学校都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斗鸡游戏对未成年人来说,存在较大的危险性,张某的损害结果与张某和樊某双方选择的游戏有关,应当由张某与樊某的监护人即他们的父母共同承担责任。课间休息时间,是教师和学生休息自我调节放松时间,时间短,学生偶尔进行即始即止的斗鸡游戏,学校是不可能注意得到的,更不可能知晓游戏的危险性的存在。所以,学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斗鸡游戏有一定的危险性,张某与樊某存在选择不当的问题。作为学校,应当阻止学生做斗鸡游戏,或者限制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张某与樊某在课间休息时做斗鸡游戏,张某在游戏过程中受伤,学校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所以,张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樊某父母,学校和张某父母三方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种观点认为:监护人只对被监护人在可能属于自己管控的范围内进行督促管理。一旦将被监护人委托他人管理,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管理,监护人就暂时将监护管理的义务转移到了接受委托的他人。因此,张某在校期间,因做游戏致伤,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评析]笔者原则同意
第三种意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即使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监护权作为一种亲权,既不能根据合同而转移,也不因学校接收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而丧失,其监督管理的范围包括抚养,教育,以及社会的其他方方面面。因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对监护人适用归责原则的复杂性。在审判实践中,对监护人承担责任以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兼公平原则来进行确定。监护人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尽了监护职责的,按公平原则适当承担责任。张某和樊某在校期间做斗鸡游戏,造成张某左上肢骨折,客观上,他们的父母是难以预料和不可管控的。也就是说,张某和樊某的监护人对张某的损害都不存在疏于监督管理的问题,不应当按过错原则承担责任。所以,应当依照公平原则,由樊某的监护人对张某的损害适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某的监护人应当负担与樊某的监护人相同的责任。学校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目标对学生进行教育,灌输其知识,发展其智力,培养其能力。为了实现教育的目标,学校同时还必须履行管理之职责。学校管理职责有别于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仅限定于与学校教育活动有关的方面的监督管理,重点在于履行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阻止学生侵害他人利益等监督管理职责。学校只对监督管理范围内,因自身监督管理缺失的原因,对学生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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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上体育课受伤应该谁来负责
1、不一定,学校只负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2、孩子在上体育课时受伤,如果所做项目是国家规定的教学项目,如果用于体育教学的器材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如果授课教师在教学中按教程规定尽到了相关管理和保护义务,学校不存在过错,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小。如果学校在以上环节中有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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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课间意外受伤,该任课老师需要承担责任,怎么办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终究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指导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可以认定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寿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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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时又无法养活自己,就应该继续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1),如果对方确实没有给付能力的话,则没有法定的义务,由一方抚养的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婚姻法,若孩子上大学,抚育费的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让孩子完成学业,仍应承担必要的抚育费。但尚未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尚在校就读的。你咨询的问题中,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只要另一方还有负担能力,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3),可不负担子女大学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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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5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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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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