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猥亵儿童缓刑怎么回事?

最新修订 | 2024-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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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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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涉嫌猥亵儿童罪,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符合条件下可以宣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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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的教师有一些不好的,我们在网上会看到教师猥亵儿童的新闻,那我们知道教师猥亵儿童缓刑是怎么处理吗,你们一定想知道吧,可能会不是很了解,下面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我们一起来看看教师猥亵儿童缓刑怎么样的处理。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

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的特点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服刑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们现在知道了教师猥亵儿童缓刑是怎么处理吧,我们国家应该对于这样的老师加大处罚力度,我们平常也要加强对于孩子的教育,告诉孩子什么样的事是不对的,并且我们也要让学校对于老师的教育,让他们不敢做这些事情,给孩子一个安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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