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务债权关系的处理需要我们时刻都保持一个清醒的心态,当今有些债务债权其实也并不一定就像当初双方合同约定的那样是一成不变了的,随着客观因素的变化债务债权有可能也是充满着变动的,比如说,有的时候,债务债权就会同归于一个人,那么,在我国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有哪些情形?
一、在我国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有哪些情形?
1、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承受,必须符合以下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或者仅承担义务,或者仅享有权利,单务合同的移转不是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3)原合同出让人必须与第三人达成移转协议;
(4)合同承受必须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当事人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由第三人承担,原合同当事人脱离合同关系。
2、企业合并。企业合并包括一个企业或其一部分被另一个企业所吸收或几个企业合并为一个新的企业。企业合并后,因合并而消灭的企业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全部由合并企业承担。
如果只是企业的一部分被其他企业吸收,则此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的企业部分与合并了部分该企业的企业,共同协商处理。
二、债权债务同归一人后还要履行吗?
合同关系的存在,必须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当事人双方混同,合同失去存在基础,自然应当终止。合同终止,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同时消灭。
但当债权是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债权不能因混同而消灭。
三、债权债务抵消的要件: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
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2、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
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
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我们可以看出,债务债权同归于一个人其实是包括以上两种状况的,最常见的就是因为企业合并了,其次合同承受的这种状况需要满足的条件非常的多,如果您在债务债权问题上遇到了哪些疑惑,律图平台将随时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