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和仲裁法都属于程序法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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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公司法和仲裁法都属于程序法的依据是什么

可能因为我国的公司法当中比较详细的规定了公司创办的整个过程,所以有人才会觉得公司法在法律体系当中应该也是属于程序法的,并且各公司之间发生的矛盾有很多通过仲裁来解决,因此人们才会把公司法和仲裁法联系在一起。下面小编要带大家了解的一个常识性的问题就是公司法和仲裁法都属于程序法的依据是什么?

一、公司法和仲裁法都属于程序法的依据是什么?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我国的程序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仲裁法》

由此可见,公司法并不是单纯的程序法。

二、公司法的性质

公司法的性质

1、公司法是私法。公司法是商事法律的重要内容之一,而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的范畴,故公司法属于私法,是关于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所以,公司法的主旨在于维护股东的意思自治和权利自由,如股东设立何种类型公司、选择何种行业投资、聘请何人管理公司、股份如何转让等,都是建立在股东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的。私法自治和权利保障的理念是公司法的最高理念。同时,在现代经济条件下,为确保社会交易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有公法色彩的强制性规定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公司法领域。如公司法中关于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要式主义、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名称的要求、股份转让的规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最低注册资本制度等规定,无不反映国家公权对公司法中股东私权的限制和干预。这表明,尽管公司法是私法。但是其中包含有较多的强行性规范,这些强行性规范是公司和公司股东必须遵守的,如此,使得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公法色彩。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法的性质由此发生了改变,公司法仍然是私法领域的法律规范。

2、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我国公司法着重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和范围,这属于实体法规定。如关于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法定代表人的产生,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的规定,确定了公司中各方当事人在实施公司行为时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司法为确保这些实体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还规定了取得、行使实体权利,履行实体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如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当然,公司法以实体法内容规定为主,程序法的内容是第二位的。

3、公司法是含有商事行为法的商事组织法。一般而言,公司法首先是一种商事组织法,它通过对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公司意思机关和代表机关的确立、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条件和程序等的规定,完善了公司的法人组织,使其具有了独立于公司股东的人格,以便自主地进行经营活动。同时,公司法也规定了与公司组织具有直接关系的公司行为,如公司设立行为、募集资本行为、股份转让行为、对外交易行为等。所以,公司法又具有行为法的特征,是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由此可见,公司法和仲裁法都属于程序法的这种说法是不足够准确的,因为仲裁法是属于绝对的程序法,但是我国的公司法的法律性质就比较特殊,公司法实际上应该是属于程序法的同时又兼具实体法的,但主要是按照公司法的实体规定来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公司法和仲裁法在法律性质上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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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2、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3、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4、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请教一下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1、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2、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3、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4、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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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现行劳动法律,劳动争议发生时,一方需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仲裁裁决后仍有纠纷,可选择对具体事项提起劳动诉讼,此为仲裁前置原则。该原则的实施,有助于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处理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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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的一个表妹,她在一家国企单位工作了一年,最近让单位辞退后还拖欠工资不给,现在准备仲裁,我想帮忙给问一下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申请仲裁的流程包括什么呢?
[律师回复] 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劳动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诉自理,对被申请人可以做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仲裁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仲裁庭裁决后应当制作仲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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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前段时间在出差的途中,我表妹的车子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了,表妹现在申请了工伤认定遭到了拒绝了,打算申请仲裁,劳动仲裁申请保全的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可以的,如果是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可按照下文第三点的起诉流程走,不过还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要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
一、如何申请仲裁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仲裁委应将其记录在案,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案件的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或者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仲裁财产保全的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决定的前提条件是:
1、保全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作出保全决定的前提是仲裁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不加审查而将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包括银行担保、保证人保证、现金实物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关于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仲裁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三、如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
6、如果是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还应提交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要求法院协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函。
7、当事人应在申请财产保全后15日内起诉,否则将解除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我想问一下关于劳动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1、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2、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3、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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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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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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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劳动仲裁程序的程序是怎样的?
1、案件受理。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2、调查取证。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3、仲裁调解。4、仲裁裁决。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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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保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能顺利履行,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加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所使用的文书,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又可称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第25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仲裁申诉书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并进行审理作出仲裁决定的依据,通过仲裁可以使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合法、公正、及时的处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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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程序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纠纷是非常常见的,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所决定的。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合法权利被侵犯,就可能忍气吞声。因为劳动争议内容比较简单,法律就规定了仲裁前置,这样既有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那么,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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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提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内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讼”。司法实务中,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以是否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过为前提的,即通行的所谓“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在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了人民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的,人民才予以受理。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定化。综上,就是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法律依据的全部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白,不是所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纠纷都是劳动争议,一定是因为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发生后,一定要先申请仲裁,不经仲裁直接,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裁决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了撤销裁决之外,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上诉。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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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未依法裁决怎么办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未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公司不执行仲裁结果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费按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缴纳,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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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姐姐他们公司现在拖欠了我姐姐一年时间的工资,我姐姐为了索要工资,已经去申请了劳动仲裁了,在仲裁过程中,依法6个月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仲裁法规定有权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即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有作为仲裁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法院撤销,其他人都不可以。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当事人在上述期间内没有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则意味着当事人自愿放弃了此项维护其利益的权利,不能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书中所确定的实体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在此期限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管辖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要注意的是,基层法院没有权利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必须是中级法院才可以。
4、应符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仲裁法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内容: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裁决处理了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争议,或者所裁决的争议事项系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事项;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违法犯罪情形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变造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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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都有什么程序
1、接受申请材料。2、审查受理及组庭。3、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受理或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仲裁费。申诉人未按规定缴纳或办理减免缓手续的,作撤诉处理。4、接受答辩及反诉。5、开庭审理。6、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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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同事因为劳动合同的条款问题要申请劳动仲裁,想问一下劳动仲裁开庭程序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根据仲裁法对仲裁程序的有关规定,仲裁审理一般应经过以下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开始、庭审调查、庭审辩论、评议与裁决。
  1开庭准备应当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告知当事人开庭审理的日期与地点。在实践中,对于开庭审理的地点,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有约定的,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地点进行开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开庭审理的地点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可以确定在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开庭。
  
(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发出公开开庭审理的公告。2开庭开始在开庭开始阶段,应当注意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首先,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
其次,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核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宣布案由;再次,宣布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和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双方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与义务,并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对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3庭审调查阶段庭审调查阶段通常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的,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鉴定人亲自出庭的,经过仲裁庭许可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
  
(5)宣读勘验笔录。是否允许由仲裁庭决定。
  4庭审辩论阶段。
  5评议与裁决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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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关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况。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了撤销裁决之外,也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当事人若不服一审判决,仍可向上级上诉。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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