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使用土地的场合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可以在土地上建造一些商品的用法,这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土地的使用方式,为了证明在法律上拥有土地的使用权,那么会颁发土地使用证,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土地使用证失效是怎么样规定的?
一、土地使用证失效是怎么样规定的?
土地使用证如果失效的话,那么根据不同的原因会进行不同的处理,比如说土地的使用期限到达了,那么可以,重新办理土地的使用
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1、工业用地50年
2、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
(一)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可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才需要给使用权人发给土地使用证,发证机关为县级或者市级土地管理部门。
(二)办理集体土地使有证的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首先可以告诉大家的是,确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证他会存在着失效的情况,其次就会失效的话,如果是因为年限已经届满,那么可以重新申请一个土地的使用权等等,也可以咨询一下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