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代购纠纷能立案不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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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一般的代购纠纷是不会立案的,对于代购纠纷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监管。一般的代购纠纷,无非也就是对产品价格的存在着争议,加上这种类型根本就不会立案的,只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只有从事代购的商家本身是违法的才会立案侦查的。
在我国代购纠纷能立案不

现在我国的代购行业的发展是非常的火热的,其实这也是和我国在国际贸易往来当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的。如今市场当中的电商和传统行业已经进一步的加强了合作,在此之下,人们纷纷转向代购购买自己所需要的那些海外产品,但由于代购行业乱象比较多,所以代购纠纷发生了以后,作为消费者会非常的关注在我国代购纠纷能立案不?

一、在我国代购纠纷能立案不?

一般的代购纠纷是不会立案的,对于代购纠纷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监管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就意味着,如果是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第44条要求微信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微信平台赔偿损失,而如果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的交易,则只能被看做是双方个人达成的交易,虽无法适用新《消法》第44条维权,但根据新《消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是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

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今华入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侵犯其他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5、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6、违反约定的民事责任

(1)负责“三包”。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7、提供不合格商品的民事责任若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8、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则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9、违法经营者的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经营者和国家机夫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1)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末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在这里小编没办法确认您所谓的代购纠纷的具体原因和产生的后果,但是我们知道,一般的代购纠纷,无非也就是对产品价格的存在着争议,加上这种类型根本就不会立案的,只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只有从事代购的商家本身是违法的才会立案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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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1.房产业务员代我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签字、按手印等全部由其签署,而我作为买受人完全不知情,虽然我父亲知情(但我怀疑业务员存在忽悠成分,其在介绍房源信息时,多次提及自己也购买了);2.我知道后,决定退房,遭到拒绝,不予退返已缴纳的佣金4万+定金2万。
[律师回复] 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很多购房者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只有最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而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合同,充其量也就是意向书而已,并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商品房认购书中所列有关定金罚则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约束力。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千万不能因其内容简单而掉以轻心,尤其是不能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从而置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有关违约责任于不顾。并且容易发生定金套牢购房人的问题。导致认购人被套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了“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中一旦约定了定金,如果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有权“不返还”。当然,如果开发商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律师提醒,一旦看到“定金”两个字,就一定要同时想到这两个字背后隐含着的“定金罚则”。律师支招尽管房屋认购书常常将认购人套牢,但,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完全可以规避风险,防止被套。
首先要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为了订单背后的提成,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所以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无论是“
最后一套”还是“明天就涨价”,无论是“小区配套完善”还是“智能管理”,无论是“超大楼间距”还是“60%绿化率”,都请您保持冷静,不要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
其次是交钱之前请三思。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要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消费者支付钱款。第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第四就是尽量不交“定金”。如果还没有下定
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
最后要抓住对方违约机会。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入,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消费者才能够底气十足并证据充分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认购书可直接转成正式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初步意向”,既然是初步意向,就表明双方可以以比较小的代价退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初步意向也可能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已经决定要买这套房,不妨利用这个规定,争取让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免去中间的夜长梦多。但是如果消费者还处于试探阶段,还希望能够有机会随时退出,那么就要避免在预订书或是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得过于详细,防止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自己保留及时“退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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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海外代购犯法吗
一些正规的海外代购平台肯定是不犯法的。不过这需要大家在选择海外代购平台的时候要小心谨慎一些,因为有些所谓的海外代购的平台,实际上是利用大量的职业私人进行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存在涉嫌逃税的行为,这样的话就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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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认购纠纷,如何解决定金认购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书定金纠纷如何处理 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条件等。 实践中,围绕着“认购书”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和纠纷。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属于被忽悠状态的,并没确定肯定购房,只是被销售人员忽悠得赶紧下单占位,且签约对于到期不签正式合同可能面临定金罚没的后果,销售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提示。等签署过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买了,但提出不买,开发商就会说定金不退。 那么发生认购书定金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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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就网购纠纷写代理词,不知道怎么写比较好的,所以请问一下一般网购纠纷代理词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人为本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归纳了本案争议损失方面的焦点,
一、上诉人所供的黄板是否全部使用?是否用于云南的六个加油站的装修中?
二、褪色黄板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经过一审判决,上诉人对一审中关于官渡路、信达、三家塘子母四个加油站与上诉人无关的认定不持异议。但对法院认定关雨路、建水清远加油站用了上诉人的黄板及损失按照鉴定书确定的金额的认定有异议,上诉人认为,关雨路、建水清远加油站同样与上诉人无关,不应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所谓的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雨路与建水清远加油站均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1、建水清远加油站与上诉人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非常确定的是,建水清远加油站与上诉人毫无关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即2004年12月30日被上诉人的损失清单,清单的第二张清楚显示建水清远加油站返工已用材料、运输、拆卸及安装费用的金额明细,该清单明确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已于2004年12月30日之前返工完毕。但在第一次陈法官支持庭审时,被上诉人为极力证明黄板用于其诉称的加油站时,改口称:“尚有建水清远加油站未返工保留了原始施工的样子”。
  到底建水清远加油站有无返工过?被上诉人如此反复,却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连诉讼前精心准备的损失清单都敢推翻,连到底建水清远加油站有无返工都前后不一,一审怎能认定建水清远加油站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自认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仍认定对其不利的事实,被上诉人为了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而推翻了其损失清单,显然是对其不利事实的反悔,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因此,一审法院第8页第8行下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且没有正确适用证据法律法规。
  一审法院认为:“经本院去现场调查及其加油站负责人的证言、证据11照片证实,该站保留了部分未拆除的褪色黄板”。一审法院的调查本身就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根据一审法院2006年2月10给上诉人的通知(见通知),法院应被上诉人的申请去云南对鉴定对象由双方进行确认,被上诉人根本没有申请调查现场,即使申请法院调查也是违反《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关于法院调查范围的规定的。更何况法院去现场充其量能看到现场的样子,根本不能确定与上诉人有关联。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无证据证实黄板非上诉人提供,颠倒了举证责任,被上诉人随便找个加油站称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法院就能就此认定吗?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的黄板有无使用?已使用还是在仓库?用于办公装修还是加油站装修?用在云南加油站还是广东加油站?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头上,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大的公司,其未举证排除同时还在向其他供应商采购黄板,怎么能认定云南的加油站用的板材就是上诉人的?
  被上诉人证据13建水清远的返修合同等证据是2006年10月形成的,而其证据11照片拟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在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进行了返修(见判决书第4页)。时间差距相当大,由此也可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在编造证据企图通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2、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首先,证明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有关联的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不在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证据有证据
6、
8、
9、
10、1
2、11,表面看,证据有一定数量,但这些证据均无证明力。对证据
6、
8、
9、10,上诉人在庭审中只对这些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这些证据均可以为诉讼而伪造,因此法院不应采信这些证据。根据证据6函中石油公司是2004年12月20日发出通知被上诉人褪色的,而被上诉人在当天就编制了发货指示单(见证据8),效率如此之高,未核实远在云南的褪色是否属实就发货翻修,不符合常理;证据8发货指示单要求12月22日发货,到达日期为12月25日,而证据9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12月22日开工,材料都未到,如何开工?明显伪造证据!该合同书签订于12月21日,中石油20日发出函,被上诉人21日就签订了合同书,中石油的函送达不需要时间吗?被上诉人何时收到函?与深圳公司是怎么签订合同书的?在何处签订的?如此短时间签订好合同书是不符合常理的。证据7中石油与被上诉人的关雨路施工合同订立时间是2004年12月17日,而合同第五条约定:“总工期45天,至11月29提止,工期延误每天罚500元”,12月27日签订合同时早就完工了,还谈什么工期延误?完全是伪造证据!证据9维修费用清单更是荒唐,约定22日才开工,21日费用清单但就出来了,包括什么工人的车费等等,什么因急无坐票买卧铺(见证据9维修费用清单)。证据8的运输合同、证据9的返修合同书及中石油的施工合同均无发票予以证明,光凭一些当事人轻易伪造的证据,一审竟然也予以采信,足见一审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另外,证据10 的返修原辅材料清单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根本不应予以采信,且该清单制作时间为2005年6月11日,与2004年12月30日制作的证据12不仅时间间隔遥远,内容也相差很大,一个金额为76006.85元,一个为162545.96元。同为被上诉人制作、提交的证据,差距竟如此之大,一审法院竟然予以采信。
  综上分析,被上诉人的证据内容互相矛盾,不合常理,明显伪造,一审法院采信这些证据显然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关于关雨路加油站的证据还有就是照片,而恰恰是照片证明了一个事实: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毫无关联。上诉人也提交了部分照片给法院(但判决书中遗漏了)。照片显示关雨路加油站返修后的面貌是中石油2005年的新标识,根据上诉人的证据3,中石油于2004年12月26日才开始启用新标识,而被上诉人证据
7、
8、9证明2004年12月28日就已返修结束,2004年怎么可能使用2005年刚启用的标识?可见,关雨路加油站明显与上诉人无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是十分复杂的,它涉及几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同时还有裁决或判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四种方法中进行慎重选择,并将选择出的方法以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也可在争议出现后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发展往来;若双方争执较大,达不成协议时,可请
第三者调解。我国一贯主张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省时、省力、省钱。调解不但可以于其他方法专门采用,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而从实践上看,国际经济合同争议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般都习惯于选择仲裁方法解决争议,而很少选择司法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因为:

一,仲裁方法较为灵活。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大都属于民间或半,仲裁员是当事人选择的,处理争议时很大程度上按照国际惯例,从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提供了保证。因此,当事人应重视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二,仲裁解决争议及时、迅速,仲裁程序简便,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解决争议时,所付费用比较低。

三,司法程序较繁琐,审理时间长,其判决可以在官方报刊上公布,而仲裁解决不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公布,这有利于为当事人保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是十分复杂的,它涉及几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同时还有裁决或判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四种方法中进行慎重选择,并将选择出的方法以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也可在争议出现后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发展往来;若双方争执较大,达不成协议时,可请
第三者调解。我国一贯主张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省时、省力、省钱。调解不但可以于其他方法专门采用,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而从实践上看,国际经济合同争议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般都习惯于选择仲裁方法解决争议,而很少选择司法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因为:

一,仲裁方法较为灵活。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大都属于民间或半,仲裁员是当事人选择的,处理争议时很大程度上按照国际惯例,从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提供了保证。因此,当事人应重视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二,仲裁解决争议及时、迅速,仲裁程序简便,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解决争议时,所付费用比较低。

三,司法程序较繁琐,审理时间长,其判决可以在官方报刊上公布,而仲裁解决不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公布,这有利于为当事人保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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