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代购纠纷能立案不

最新修订 | 2024-07-07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一般的代购纠纷是不会立案的,对于代购纠纷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监管。一般的代购纠纷,无非也就是对产品价格的存在着争议,加上这种类型根本就不会立案的,只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只有从事代购的商家本身是违法的才会立案侦查的。
在我国代购纠纷能立案不

现在我国的代购行业的发展是非常的火热的,其实这也是和我国在国际贸易往来当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的。如今市场当中的电商和传统行业已经进一步的加强了合作,在此之下,人们纷纷转向代购购买自己所需要的那些海外产品,但由于代购行业乱象比较多,所以代购纠纷发生了以后,作为消费者会非常的关注在我国代购纠纷能立案不?

一、在我国代购纠纷能立案不?

一般的代购纠纷是不会立案的,对于代购纠纷法律规定不明确,缺乏监管

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这就意味着,如果是通过微信认证的公众账号购买商品,消费者可以依据新《消法》第44条要求微信平台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微信平台赔偿损失,而如果是通过私人微信账号进行的交易,则只能被看做是双方个人达成的交易,虽无法适用新《消法》第44条维权,但根据新《消法》第40条的规定,消费者是可以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的。

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1、经营者违反《今华入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2、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4、侵犯其他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5、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6、违反约定的民事责任

(1)负责“三包”。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2)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收款,并应当承担预收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7、提供不合格商品的民事责任若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8、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行为,则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9、违法经营者的经济责任与行政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经营者和国家机夫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1)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末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在这里小编没办法确认您所谓的代购纠纷的具体原因和产生的后果,但是我们知道,一般的代购纠纷,无非也就是对产品价格的存在着争议,加上这种类型根本就不会立案的,只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进行赔偿,只有从事代购的商家本身是违法的才会立案侦查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8.3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08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在我国代购纠纷能立案不
一键咨询
  • 162****48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86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05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32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184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40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010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6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673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77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32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311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8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8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878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关于海外代购纠纷
代购电商平台主要承担两方面责任。1、特定条件下的先行赔付,即发生纠纷后,电商应准确提供经营者的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消费者可找经营者索赔。2、过错原则下的连带责任,意味着电商作为平台的管理者,如果因疏于管理造成假冒伪劣泛滥、默许售假行为,就要跟售假人一样,承担相对的连带责任。
10w+浏览
互联网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在我国代购会有何种罪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在我国代购会有何种罪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如何处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是十分复杂的,它涉及几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同时还有裁决或判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四种方法中进行慎重选择,并将选择出的方法以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也可在争议出现后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发展往来;若双方争执较大,达不成协议时,可请 第三者调解。我国一贯主张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省时、省力、省钱。调解不但可以于其他方法专门采用,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而从实践上看,国际经济合同争议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般都习惯于选择仲裁方法解决争议,而很少选择司法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因为: 第一,仲裁方法较为灵活。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大都属于民间或半,仲裁员是当事人选择的,处理争议时很大程度上按照国际惯例,从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提供了保证。因此,当事人应重视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第二,仲裁解决争议及时、迅速,仲裁程序简便,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解决争议时,所付费用比较低。 第三,司法程序较繁琐,审理时间长,其判决可以在官方报刊上公布,而仲裁解决不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公布,这有利于为当事人保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什么 1、包装条款不能太笼统。 在一些合同中,包装条款仅写明标准出口包装,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一些出口商在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 订立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对必须使用的包装物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及运输标志作出明确规定,对发货人进行有效的约束,避免货物残损。 2、慎重采用凭样品成交。 凭样品买卖系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一般是采用标准样品来表示货物的品质,而整批货物很难做到百分之百与其一致,故此种方法用于一些不易准确描述货物质量的情况比较适宜,例如皮革制品。对于组成成份、检验标准可以明确表示的商品,如化工产品,就不大适宜,最好在合同中对货物规格、种类、成份和检验标准作一规定,以避免贸易纠纷。 3、商检条款应严密。 根据《商检法》 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在法定检验范围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由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支付与接受货物的重要依据。在对外贸易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漏订商检条款,或者是在商检条款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标准及索赔期规定不明确,给外方钻了空子,造成经济损失。 三、涉外合同管辖注意什么 涉外合同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自行约定或协议确定行使案件管辖权的这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管辖的方法。涉外合同管辖将确定管辖的权利交给当事人,避免了国家之间直接发生管辖权冲突,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涉外合同管辖: 第 一、涉外合同管辖依照诉前是否存在书面协议可以分为明示合同管辖和默示合同管辖,默示合同管辖就是所谓的应诉管辖;依照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作用为标准,可分为专属合同管辖和附加合同管辖。 第 二、注意协议选择管辖要受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人民专属管辖的案件就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改变管辖。同时,合同管辖也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第 三、明示合同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向某国提诉讼。这种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载入合同之中,也可以于合同之外对管辖权单独进行协议。明示合同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08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购房定金纠纷立案后怎样撤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购房定金纠纷立案后怎样撤诉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撤诉的方式及条件如下:
1、原告申请撤回,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因此,原告申请撤回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
3、原告申请撤回,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
4、原告撤回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宣告判决前提出。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为判决一经宣告,即便尚未发生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亦不得随意撤销。
借款合同纠纷,代理立案多少数额?
[律师回复] 对于借款合同纠纷,代理立案多少数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合同纠纷,通过协商和解等方式无法自行解决,一般来说,可以通过申请第三方仲裁机构或者处理。那么,或者仲裁机构对于或者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否有金额限制,会不会有立案门槛,要求达到多少金额才可以立案
答案是否定的。国家设立,以及成立民间商事仲裁机构,目的是通过法律手段定纷止争,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即使老百姓的案子再小,争议金额再少,等机构仍然必须受理立案,依法处理。
当然,对于金额较小的案件,法律专门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小额诉讼中的小额是指“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对这一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8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在我国代购会有什么罪?
在我国代购的行为,是可能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在现实生活中,代购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代购是有一定风险的,消费者选择代购时,此时一定是要选择合法、合适的网购平台的,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10w+浏览
刑事辩护
70年代中国的土地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处理土地纠纷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双方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任何一方,无论是单位、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非法干预。 ( 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行政调解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的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 ( 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 ( 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08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国际货物购买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如何处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是十分复杂的,它涉及几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同时还有裁决或判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四种方法中进行慎重选择,并将选择出的方法以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也可在争议出现后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发展往来;若双方争执较大,达不成协议时,可请 第三者调解。我国一贯主张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省时、省力、省钱。调解不但可以于其他方法专门采用,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而从实践上看,国际经济合同争议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般都习惯于选择仲裁方法解决争议,而很少选择司法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因为: 第一,仲裁方法较为灵活。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大都属于民间或半,仲裁员是当事人选择的,处理争议时很大程度上按照国际惯例,从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提供了保证。因此,当事人应重视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第二,仲裁解决争议及时、迅速,仲裁程序简便,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解决争议时,所付费用比较低。 第三,司法程序较繁琐,审理时间长,其判决可以在官方报刊上公布,而仲裁解决不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公布,这有利于为当事人保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应注意什么 1、包装条款不能太笼统。 在一些合同中,包装条款仅写明标准出口包装,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一些出口商在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 订立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对必须使用的包装物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及运输标志作出明确规定,对发货人进行有效的约束,避免货物残损。 2、慎重采用凭样品成交。 凭样品买卖系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一般是采用标准样品来表示货物的品质,而整批货物很难做到百分之百与其一致,故此种方法用于一些不易准确描述货物质量的情况比较适宜,例如皮革制品。对于组成成份、检验标准可以明确表示的商品,如化工产品,就不大适宜,最好在合同中对货物规格、种类、成份和检验标准作一规定,以避免贸易纠纷。 3、商检条款应严密。 根据《商检法》 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在法定检验范围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由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支付与接受货物的重要依据。在对外贸易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漏订商检条款,或者是在商检条款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标准及索赔期规定不明确,给外方钻了空子,造成经济损失。 三、涉外合同管辖注意什么 涉外合同管辖,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定条件自行约定或协议确定行使案件管辖权的这是现代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合同纠纷案件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管辖的方法。涉外合同管辖将确定管辖的权利交给当事人,避免了国家之间直接发生管辖权冲突,实践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涉外合同管辖: 第 一、涉外合同管辖依照诉前是否存在书面协议可以分为明示合同管辖和默示合同管辖,默示合同管辖就是所谓的应诉管辖;依照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权作用为标准,可分为专属合同管辖和附加合同管辖。 第 二、注意协议选择管辖要受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属于人民专属管辖的案件就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改变管辖。同时,合同管辖也不得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否则,协议无效。 第 三、明示合同管辖,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将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向某国提诉讼。这种协议可以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载入合同之中,也可以于合同之外对管辖权单独进行协议。明示合同管辖是国际经济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管辖制度,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在我国代购会有什么罪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在我国代购会有什么罪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在网上买了个手机,和买家不是一个城市,现在给我寄了一个仿货,网络购物纠纷管辖是如何确立的呢?
[律师回复] 【案情】
2017年5月,钟某在天猫购物平台的“某龙电器专营店”购买一台电视机,后发现卖家使用“只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的广告标语,认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属于虚假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欺诈行为,遂以该电器专营店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钟某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的甲法院,请求赔偿其三倍的货物价款。某龙电器专营店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店所有宝贝均在描述模板中注明,下单购买即视为默认接受被告方住所地所在法院为第一审理法院,该案应移送某龙电器专营店所在地乙法院审理,甲法院无管辖权。
【分歧】
甲法院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管辖权协议属格式条款,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可主张无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甲法院作为收货地即合同履行地,具有管辖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某龙电器专营店已在宝贝描述中对管辖权做了约定,虽然该条款为格式条款,但该店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协议有效,该案应移送乙法院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大多数不会对服务协议认真阅读,而是直接点击同意,更不会注意到管辖条款夹杂其中,这些条款虽为黑色字体但字体较小,且未置于突出位置,易为用户所忽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消费者可主张该管辖协议无效。
本案中,某龙电器专营店在所有宝贝描述模板中均说明如出现纠纷,“买卖双方均同意以被告方住所地所在地法院为第一审理管辖法院。当您点击购买视为您默认并接受该管辖条约的约束,否则,请勿下单购买。”该管辖权约定用的是黄底及红色加粗醒目字体,且置于每个宝贝描述的模板中,与一般消费者容易忽视的服务协议约定存在显著不同,该店已经尽到了对消费者的提请注意义务,不属于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法律规定情形。所以,笔者认为双方在管辖协议有效的情形下,应遵守协议,移送乙法院管辖。
这就是网络购物纠纷管辖的解答。
快速解决“互联网纠纷”问题
当前608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购房过程中产生的纠纷:1.房产业务员代我签署了《商品房认购书》-签字、按手印等全部由其签署,而我作为买受人完全不知情,虽然我父亲知情(但我怀疑业务员存在忽悠成分,其在介绍房源信息时,多次提及自己也购买了);2.我知道后,决定退房,遭到拒绝,不予退返已缴纳的佣金4万+定金2万。
[律师回复] 目的在于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的确认,而且往往以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协议的担保。商品房买卖认购书在实践中称谓不一,如认购意向书、购房订购单、购房预订单、订购房屋协议等等。很多购房者认为,在整个交易过程当中,只有最终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而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正式合同,充其量也就是意向书而已,并不具备合同的约束力,因此,商品房认购书中所列有关定金罚则自然也就没有约束力。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商品房认购书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旦签署,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约束力。购房者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时千万不能因其内容简单而掉以轻心,尤其是不能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不是正式合同,从而置商品房认购书中的有关违约责任于不顾。并且容易发生定金套牢购房人的问题。导致认购人被套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定金罚则”的存在: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合同的担保,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了“定金罚则”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适用。这也就意味着,《商品房认购书》中一旦约定了定金,如果不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有权“不返还”。当然,如果开发商不愿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律师提醒,一旦看到“定金”两个字,就一定要同时想到这两个字背后隐含着的“定金罚则”。律师支招尽管房屋认购书常常将认购人套牢,但,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完全可以规避风险,防止被套。
首先要谨慎对待销售人员的宣传。为了订单背后的提成,销售人员会使出“浑身解数”,所以一定要谨慎分析销售人员的促销手段,无论是“
最后一套”还是“明天就涨价”,无论是“小区配套完善”还是“智能管理”,无论是“超大楼间距”还是“60%绿化率”,都请您保持冷静,不要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被“套牢”。
其次是交钱之前请三思。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要在把钱款交出去的时候一定要“三思”。而且在定金交付之前,《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并不生效,因此如果在已经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之后,但是尚未交付钱款之前改变主意,《商品房认购书》又没有约定其他惩罚性条款的情况下,消费者还可以选择及时抽身,这个时候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无权要求或起诉消费者支付钱款。第三,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非必经程序。虽然很多楼盘都要求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但从法律上讲,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购房者可以争取直接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全部附件(包括补充协议)等内容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认购书》“退出”条款由于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楼盘的一些细节尚未明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很多条款都没有明确,很多不确定性因素都可能导致难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例如申请贷款不被批准等,因此必须约定“退出”条款,以保证在自己没有过错的时候能够随时“退出”。第四就是尽量不交“定金”。如果还没有下定
最后的决心要买这套房子的话,一定不要交“定金”,可以交订金、预付款、预订款、诚意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等。为了更容易抽身退出,尽量不要交“定金”。
最后要抓住对方违约机会。一旦开发商或销售公司出现违约,一定要抓住机会,要求开发商或销售公司解除《商品房认购书》,并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款项,如果是定金,还可以要求双倍返还。为了能够顺利抓住开发商或销售公司的违约行为,需要在《商品房认购书》中详细约定开发商或销售公司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目的,并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入,这样一旦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消费者才能够底气十足并证据充分地要求对方返还款项。认购书可直接转成正式合同商品房认购书是房屋买卖双方达成的一种“初步意向”,既然是初步意向,就表明双方可以以比较小的代价退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初步意向也可能转化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件是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已经决定要买这套房,不妨利用这个规定,争取让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免去中间的夜长梦多。但是如果消费者还处于试探阶段,还希望能够有机会随时退出,那么就要避免在预订书或是商品房认购书中约定得过于详细,防止初步意向直接转化成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自己保留及时“退出”的机会。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08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在我国代购会有什么罪,网上代购的风险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在我国代购会有什么罪,网上代购的风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定金认购纠纷,如何解决定金认购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认购书定金纠纷如何处理 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条件等。 实践中,围绕着“认购书”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和纠纷。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属于被忽悠状态的,并没确定肯定购房,只是被销售人员忽悠得赶紧下单占位,且签约对于到期不签正式合同可能面临定金罚没的后果,销售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提示。等签署过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买了,但提出不买,开发商就会说定金不退。 那么发生认购书定金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08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准备就网购纠纷写代理词,不知道怎么写比较好的,所以请问一下一般网购纠纷代理词是怎么写的呢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的委托,指派本人为本案的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归纳了本案争议损失方面的焦点,
一、上诉人所供的黄板是否全部使用?是否用于云南的六个加油站的装修中?
二、褪色黄板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确定?经过一审判决,上诉人对一审中关于官渡路、信达、三家塘子母四个加油站与上诉人无关的认定不持异议。但对法院认定关雨路、建水清远加油站用了上诉人的黄板及损失按照鉴定书确定的金额的认定有异议,上诉人认为,关雨路、建水清远加油站同样与上诉人无关,不应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所谓的损失,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雨路与建水清远加油站均与上诉人无关,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
  
1、建水清远加油站与上诉人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非常确定的是,建水清远加油站与上诉人毫无关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2即2004年12月30日被上诉人的损失清单,清单的第二张清楚显示建水清远加油站返工已用材料、运输、拆卸及安装费用的金额明细,该清单明确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已于2004年12月30日之前返工完毕。但在第一次陈法官支持庭审时,被上诉人为极力证明黄板用于其诉称的加油站时,改口称:“尚有建水清远加油站未返工保留了原始施工的样子”。
  到底建水清远加油站有无返工过?被上诉人如此反复,却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连诉讼前精心准备的损失清单都敢推翻,连到底建水清远加油站有无返工都前后不一,一审怎能认定建水清远加油站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自认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人民法院仍认定对其不利的事实,被上诉人为了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而推翻了其损失清单,显然是对其不利事实的反悔,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因此,一审法院第8页第8行下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且没有正确适用证据法律法规。
  一审法院认为:“经本院去现场调查及其加油站负责人的证言、证据11照片证实,该站保留了部分未拆除的褪色黄板”。一审法院的调查本身就不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根据一审法院2006年2月10给上诉人的通知(见通知),法院应被上诉人的申请去云南对鉴定对象由双方进行确认,被上诉人根本没有申请调查现场,即使申请法院调查也是违反《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关于法院调查范围的规定的。更何况法院去现场充其量能看到现场的样子,根本不能确定与上诉人有关联。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无证据证实黄板非上诉人提供,颠倒了举证责任,被上诉人随便找个加油站称使用了上诉人的黄板,法院就能就此认定吗?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的黄板有无使用?已使用还是在仓库?用于办公装修还是加油站装修?用在云南加油站还是广东加油站?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强加于上诉人头上,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作为一家大的公司,其未举证排除同时还在向其他供应商采购黄板,怎么能认定云南的加油站用的板材就是上诉人的?
  被上诉人证据13建水清远的返修合同等证据是2006年10月形成的,而其证据11照片拟证明建水清远加油站在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进行了返修(见判决书第4页)。时间差距相当大,由此也可证明被上诉人一直在编造证据企图通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
  
2、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并无关联,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错误。
  首先,证明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有关联的举证责任在被上诉人,不在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证据有证据
6、
8、
9、
10、1
2、11,表面看,证据有一定数量,但这些证据均无证明力。对证据
6、
8、
9、10,上诉人在庭审中只对这些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真实性有异议,这些证据均可以为诉讼而伪造,因此法院不应采信这些证据。根据证据6函中石油公司是2004年12月20日发出通知被上诉人褪色的,而被上诉人在当天就编制了发货指示单(见证据8),效率如此之高,未核实远在云南的褪色是否属实就发货翻修,不符合常理;证据8发货指示单要求12月22日发货,到达日期为12月25日,而证据9工程安装合同书约定12月22日开工,材料都未到,如何开工?明显伪造证据!该合同书签订于12月21日,中石油20日发出函,被上诉人21日就签订了合同书,中石油的函送达不需要时间吗?被上诉人何时收到函?与深圳公司是怎么签订合同书的?在何处签订的?如此短时间签订好合同书是不符合常理的。证据7中石油与被上诉人的关雨路施工合同订立时间是2004年12月17日,而合同第五条约定:“总工期45天,至11月29提止,工期延误每天罚500元”,12月27日签订合同时早就完工了,还谈什么工期延误?完全是伪造证据!证据9维修费用清单更是荒唐,约定22日才开工,21日费用清单但就出来了,包括什么工人的车费等等,什么因急无坐票买卧铺(见证据9维修费用清单)。证据8的运输合同、证据9的返修合同书及中石油的施工合同均无发票予以证明,光凭一些当事人轻易伪造的证据,一审竟然也予以采信,足见一审认定事实是错误的。另外,证据10 的返修原辅材料清单是被上诉人单方制作的,根本不应予以采信,且该清单制作时间为2005年6月11日,与2004年12月30日制作的证据12不仅时间间隔遥远,内容也相差很大,一个金额为76006.85元,一个为162545.96元。同为被上诉人制作、提交的证据,差距竟如此之大,一审法院竟然予以采信。
  综上分析,被上诉人的证据内容互相矛盾,不合常理,明显伪造,一审法院采信这些证据显然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关于关雨路加油站的证据还有就是照片,而恰恰是照片证明了一个事实:关雨路加油站与上诉人毫无关联。上诉人也提交了部分照片给法院(但判决书中遗漏了)。照片显示关雨路加油站返修后的面貌是中石油2005年的新标识,根据上诉人的证据3,中石油于2004年12月26日才开始启用新标识,而被上诉人证据
7、
8、9证明2004年12月28日就已返修结束,2004年怎么可能使用2005年刚启用的标识?可见,关雨路加油站明显与上诉人无关。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是十分复杂的,它涉及几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同时还有裁决或判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四种方法中进行慎重选择,并将选择出的方法以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也可在争议出现后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发展往来;若双方争执较大,达不成协议时,可请
第三者调解。我国一贯主张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省时、省力、省钱。调解不但可以于其他方法专门采用,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而从实践上看,国际经济合同争议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般都习惯于选择仲裁方法解决争议,而很少选择司法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因为:

一,仲裁方法较为灵活。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大都属于民间或半,仲裁员是当事人选择的,处理争议时很大程度上按照国际惯例,从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提供了保证。因此,当事人应重视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二,仲裁解决争议及时、迅速,仲裁程序简便,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解决争议时,所付费用比较低。

三,司法程序较繁琐,审理时间长,其判决可以在官方报刊上公布,而仲裁解决不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公布,这有利于为当事人保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纠纷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解决是十分复杂的,它涉及几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同时还有裁决或判决得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因此,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在四种方法中进行慎重选择,并将选择出的方法以条款形式写入合同,也可在争议出现后就解决办法达成协议。
双方在履行协议时,由于种种原因发生权利、义务的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协调相互间的关系,发展往来;若双方争执较大,达不成协议时,可请
第三者调解。我国一贯主张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省时、省力、省钱。调解不但可以于其他方法专门采用,也可以在仲裁过程及诉讼过程中随时采用,能通过调解解决的就不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而从实践上看,国际经济合同争议不能解决的,当事人一般都习惯于选择仲裁方法解决争议,而很少选择司法诉讼的方法来解决。因为:

一,仲裁方法较为灵活。目前世界各国设立的仲裁机构大都属于民间或半,仲裁员是当事人选择的,处理争议时很大程度上按照国际惯例,从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争议提供了保证。因此,当事人应重视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二,仲裁解决争议及时、迅速,仲裁程序简便,当事人选择这种方式解决争议时,所付费用比较低。

三,司法程序较繁琐,审理时间长,其判决可以在官方报刊上公布,而仲裁解决不经当事人同意不能公布,这有利于为当事人保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互联网纠纷 > 电子商务纠纷 > 在我国代购纠纷能立案不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