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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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近些年来,土地征用日益繁多,农民作为我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土地政策的更新无时无刻不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同时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又有了新的变化,相信网友们也在日益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在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也在跟进脚步。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哪些

近些年来,土地征用日益繁多,农民作为我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土地政策的更新无时无刻不关系着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同时在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又有了新的变化,相信网友们也在日益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在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也在跟进脚步。下面给大家讲下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哪些。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现将我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江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

二、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征地区片范围以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以下简称:区国土分局)公布的征地区片分布图为准,具体范围和标准见附件1(表1-1、表1-2)。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时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准,本文件不再另行规定。

四、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补偿价、具体种类以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2(表2-1至表2-12)。

五、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本标准指《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见附件3。

上述补偿标准自《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步执行。

附件:

1.南京市浦口区征地区片范围及补偿标准

2.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3.临时用地、取土用地、堆土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

以上就是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具体内容。同上面的一系列讲述,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有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对老百姓来说都是不容忽视的,了解得更加深透,就更能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对于国家,对企业和个人都有很大的受益。关于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具体问题还可以关注365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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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一般的拆迁中,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何?
[律师回复] 第十二条 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士兵退伍、经批准由区外投靠直系亲属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批准房屋、土地流转;
(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七)换领国有土地(房产)证。
征地公告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 因建设征收土地,需实施征地房屋拆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拆迁总费用进行测算,并在征求拆迁人意见、报区拆管中心审核后,与拆迁人签订《拆迁事务办理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拆迁责任。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报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应将《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在被拆迁房屋所在街(场)、村(社区)进行全程公告,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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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是南京的,最近我在和我老公办理离婚,现在我们的房子要拆迁,请问南京市浦口区2017离婚拆迁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首先,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财产就属于个人财产。不管是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办理)还是诉讼离婚(去法院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后,只要对财产分割没有异议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判决的离婚财产分割就属于有法律效力的,没有欺诈、胁迫、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离婚财产分割就属于确定的分割。确定了房产归属后,我们再来看房屋拆迁补偿款如何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是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因此,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拆迁房屋的补偿,获得的拆迁补偿款是对被拆迁人的经济补偿,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还有份儿吗?按照上面的分析,离婚后的房屋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而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对房屋所有人(房主),因拆迁造成的损害给予的经济补偿。因此,离婚分割财产时,未获得房产的,离婚后房屋拆迁获得的补偿也没有权利请求分割。综上所述,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对于离婚时未分得房产的一方没有补偿。离婚后获得的房屋拆迁补偿属于房屋产权一方所有,不得要求重新分割。以上就是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的部分分析,对于户口未迁出的,离婚后房屋拆迁补偿还有没有份,具体还是要看房屋拆迁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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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浦口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1、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2、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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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最近在处理抚养费的时候,不小心发生了有关南京市浦口抚养费多少钱的事,他来找我解决,但是我也不知道,就想来问问你们,你们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帮职位解决一下吗?最好简单一些
[律师回复] 离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什么?怎么算?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
①确定。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以上就是南京市浦口抚养费多少钱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疑惑,请继续重新询问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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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浦口区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辖区范围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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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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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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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在南京的舅舅最近家里插曲,请问律师大神,在南京市拆迁安置房有什么补贴或者好处吗?
[律师回复] 第十七条拆迁实施单位在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不低于拆迁费用总额的30%资金先行支付给拆迁安置房建设方,作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启动资金,并与拆迁安置房建设方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八条拆迁实施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九条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发《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上岗资格证书》,取得资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二十条被拆迁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拆迁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拆迁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拆迁安置房总价的,拆迁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拆迁安置房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拆迁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拆迁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拆迁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2%给予补偿;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拆迁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拆迁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拆迁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拆迁人意见后,报所在区政府审定。
(六)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拆迁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统拆统建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有装修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
南京市拆迁安置房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拆迁人申购拆迁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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