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大多数的人选择自由恋爱而结了婚的婚姻都未必能够走到最后,就更不用说是本质上就是因为胁迫所以才结婚的。当然现在很多人对于这种受胁迫的婚姻实在是很难想象,如果不是在偏远山区,在城市当中的话那也真的是非常的罕见了,所以平时人们才会很少的关注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一、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可撤销婚姻的唯一原因为受胁迫而结婚。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意结婚的情形。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是婚姻无效的唯一法定程序。请求权人为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宣告机关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时不得撤诉,不适用调解,只能判决结案,实行一审终审制,不得上诉。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作出裁判文书。
综上所述,受胁迫结婚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二、怎么判断婚姻是否受胁迫?
(一)判断婚姻是否受胁迫的标准是:
1、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这种行为足以达到让被胁迫者产生恐惧,或直接现实地对被胁迫者进行身体上或精神的伤害。
2、行为人的胁迫行为具有违法性。比如男方对女方说“你不与我结婚,这块手表就不送给你”,这里,男方的言行仅仅是取消赠与的表示,并不构成非法胁迫行为;而如果男方对女方说“你不与我结婚,我就将你家的房子烧了、父母杀了”,男方的这种言行就是非法胁迫行为。
3、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胁迫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受胁迫人的身体或心理造成损害,为了达到迫使受胁迫人结婚的目的,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
4、受胁迫方因行为人的胁迫行为而不得不违背自己的意愿,按照胁迫者的要求,同意结婚。
所谓胁迫,是指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或者以直接对他人实施损害相威胁,使某人产生恐惧或者因受到损害而结婚。
(二)胁迫的手段有两种类型:
1、非法地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将要发生的损害可以是涉及生命、身体、财产、名誉、自由、健康等方面的,并且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这种损害必须是相当严重的,足以使被胁迫者感到恐惧。
2、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如绑架对方,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如诽谤对方等。
当事人在受到威胁而结婚时,其缔结婚姻关系的行为并不是出于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规定,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使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自己是否与对方结为夫妻。
由此可见,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我们是完全能够依法申请法院撤销的,况且有些人本来就是受到胁迫跟对方结婚的,所以在民政局正常的办理结婚证的可能性非常的小,否则的话当着民政局工作人员的面当时就能够寻求救助的,但是事后请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话,就要注意收集受胁迫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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