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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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国家的发展,对土地的所有权方面也是做了重新定义,我们大家都知道农民所种的地其实都是属于国有土地,我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规定不仅是农田还是住宅用地,我们就要对国有土地进行租赁后才可以使用的,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随着国家的发展,对土地的所有权方面也是做了重新定义,我们大家都知道农民所种的地其实都是属于国有土地,我们只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规定不仅是农田还是住宅用地,我们就要对国有土地进行租赁后才可以使用的,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权利介绍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详细信息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土地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使用年限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

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七十年;

工业用地五十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土地使用期限为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期限减去该土地已经使用的年限,剩下的年限就是可以使用的年限,到期后可以申请续期。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说明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是不能够进行土地买卖的,所以都会由相应的主体去进行租赁使用,也是按照土地使用的不同的用途去规定相应的使用年限,如果到期后也可以到有关部门申请进行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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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都在农村进行生活,现在想要进行土地的租赁,不知道规定,询问下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管辖怎么进行?
[律师回复]
1、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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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承租人不能永远使用租赁物,租赁本身有一定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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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一个邻居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最新土地使用税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有事需要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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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根据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只有城镇的土地需要征收税费,因此,土地使用税通常都指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其税额标准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确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间。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单位税额各地差异较大,请咨询您所在地地方税务局。
二、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人首次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前,应先在税务机关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填写《土地使用税信息登记表》。信息登记完成后,即可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申报时应填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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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如何分期缴纳应问一问你企业的税务专管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此条规定,结合你单位的情况,应该从09年12月起开始申报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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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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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请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都有哪些内容,具体是怎么样的,我想了解一下集体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相关内容
[律师回复] 1国家征收土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原集体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性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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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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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家征收土地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征收集体土地时,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服从。对于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国家应给予公平的补偿。对于农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权人,集体经济组织还可通过内部调剂等办法,为他们另行提供土地使用权。
  2.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包括以下行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长期闲置土地;不当使用土地,致使土地状况严重恶化;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终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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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分割的吗,具体是怎么样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分割有哪些规定,麻烦专业人士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分割性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划拨土地使用权在补办出让手续、补缴或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那么转让可以是整体转让也可以是分割转让。
二、土地使用权分割类型
(一)直接分割
1、土地使用权直接分割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未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2)所转让的土地必须是经依法出让的国有土地;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有关规定,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对于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转让问题,依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可知,以共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须事先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以共有土地使用权中本人占有的份额进行转让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或先行分割,再以其本人所占有的部分进行转让。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2、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以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为例):
(1)双方转让申请和转让协议;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转让双方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照片;
(5)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出让合同书(划拨土地需补办出让合同);
(6)双方主管单位证明书;
(7)实地勘测图;
(8)土地估价报告;
(9)城市规划许可证和位置图;
(10)联建联营同意转让证明;
(11)共有人同意转让证明;
(12)分割转让方案或协议、并附分割平面图;
(13)其他材料。
(二)间接分割——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销售后的土地使用权分割
1、分割的法律依据及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就是说当买受人取得房产,其可以基于物权要求对该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割。
2、申请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使用权分割登记申请书;
(2)开发地块总平面布置图;
(3)每幢建筑物宗地图;
(4)房屋面积测绘资料;
(5)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评估报告;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书;
(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分割的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是有限制的,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能分割。各地方也出台各种政府规章或指导意见,予以规范、限制。
根据《关于郑州市加快推进国际物流中心建设的意见》第三条第(三)项之规定,严禁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物流配套设施,物流仓储用地建设的各类房产,不得对外销售。杜绝物流仓储用地的分割散售问题。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工业生产型企业允许整体转让土地和厂房。不允许分割转让。另外,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实施意见》(杭政〔2008〕6号)第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工业、旅游、宾馆酒店、商场、基础设施和科研用地等作为项目用地开发的,允许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依法整体转让,除出让合同有约定的外,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综上,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也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分割方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分割,一类是地上建筑物、附属物转让后的分割。但是两者直接区别很大,限制条件也不同,产生的税费也不同,所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可行性方案,以便降低交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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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定义的相关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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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相关内容是什么?一个朋友有一些相关的事情要处理一下。
[律师回复] 可以依法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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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证范围
  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发给土地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承包方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国家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不适用该规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申请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和颁发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二者不得相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三者记载的事项应当一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应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名称和编号;
②发证机关及日期;
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④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⑥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③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③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④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和废止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变更的书面请求;
②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②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③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④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印章。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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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办法的内容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发[1989]38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缴款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需缴纳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1-3‰。  
第四条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可以从其所获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各地提取业务费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出让收入的2%,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上交财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先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交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所留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暂时不参加体制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但省级财政分成比例不宜过大)。出让土地使用权所用开发建设费用开支由地方财政核拨。  
第六条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和地方财政预算,列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公有资产收入类”××款“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科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列“公有资产支出类”××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科目。具体预算科目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不论上交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要建立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地方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项目,审核后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外商为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交纳的出让金,必需用外汇支付,按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应上缴财政,其外汇额度,上交财政60%,留地方财政40%。如在土地开发出让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财政部门、土地出让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办法上述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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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土地使用权管理内容包括什么?
敖汉旗土地使用权管理内容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在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在于管理人们如何正确使用土地,从而获得土地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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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律师,您好!我的朋友要承包一些土地用来种植果树,请问土地管理费合同具体内容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土地管理费合同的相关描述,我为你找出以下材料:商品房(定向)开发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乙方定向开发 住宅小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诚实、高效和建设高标准小区的宗旨, 定向开发建设甲方。本住宅小区所有楼盘均为定向开发。
甲方委托乙方以乙方具备的房地产开发资质依法获得该地块开发权(获取该地块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对该地块开发建设成甲方产业职工住宅小区。项目建成后不得向社会销售,并按商品房开发成本价销售给甲方企业内部职工,保证企业职工利益。
第二章
项目名称及地址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第三章
项目概况
项目总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配套公建建筑面积 约 万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 万平方米。 该宗地位于:
建设标准
1、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及本项目施工图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和甲乙双方协议约定的相关事项执行。
2、体现甲方建设档次、质量、品位符合现代人居条件的建设思想。
3、甲 乙双方共同对商品房开发价格进行核算,并确定一合理价格,双方认可的成本价格销售给甲方职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程序
1、组织机构设置
为便于项目开发、建设和管理,本协议乙方成立项目部,负责该项目开发全过程的组织与实施。按照甲乙双方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为了该项目顺利展开,可组成项目领导小组,甲方派出专人联系相关建设事宜并可进行监督。
2、议事程序
项目部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决定本项目所涉及的一切事宜。例会由专职人员负责记录,参会人员对例会研究的事项无异议,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记录由专人保管。例会由乙方项目经理主持,乙方项目经理不能参加时,由乙方项目副经理主持。乙方项目项目经理负责项目的全部工作。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发[1989]38号《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一)土地出让金。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十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缴款人逾期不缴的,除令其限期补缴外,并需缴纳滞纳金,每逾期一天,滞纳金为应缴收入的1-3‰。  
第四条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可以从其所获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各地提取业务费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出让收入的2%,如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方式管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土地出让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上交财政部分,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先留下20%作为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费用,其余部分40%上交财政,60%留归取得收入的城市财政部门,地方财政所留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暂时不参加体制分成。(省级财政是否参加分成,由地方自行确定,但省级财政分成比例不宜过大)。出让土地使用权所用开发建设费用开支由地方财政核拨。  
第六条上交财政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及其支出分别纳入和地方财政预算,列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公有资产收入类”××款“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科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列“公有资产支出类”××款“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支出”科目。具体预算科目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不论上交财政还是上交地方财政的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土地开发建设,要建立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地方城市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安排使用,由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的年度开发建设计划和项目,审核后拨款,并监督使用,此项基金年终如有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九条外商为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交纳的出让金,必需用外汇支付,按中国银行人民币外汇牌价换算人民币。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外汇收入均应上缴财政,其外汇额度,上交财政60%,留地方财政40%。如在土地开发出让过程中,确有必不可少的外汇支出,由城市土地开发建设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条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税收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由财政部门、土地出让主管部门、物价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办法上述前已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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