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社保补缴一次性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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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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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到国计民生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大家都是比较关注的,比如说社会保险的补交,社会保险他是我们国家强制性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要为劳动者购买的一种,如果中间因为特殊原因中断了,那么是可以进行一次性补缴。

南宁社保补缴一次性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一、南宁社保补缴一次性的相关政策有哪些?

我们知道社保的缴纳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通过单位缴纳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会通过代扣、代缴的方式,所以职工个人是不需要担心的。

2、个人自行办理

如果没有工作单位的个人、自由职业者以及个体工商户,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办理,需要参保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部门办理社保登记手续,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只能缴纳养老和医疗两大险种,而不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

那么针对以上两种社保缴纳情况,当遇到社保断缴时,可以采取这三种方法补缴:

1、社保局自缴

对于本地人来说,是可以直接到社保局去办理的,可以交城镇职工社保,也可以交城镇居民社保

2,中介代缴

选择一个合适的社保代理机构代为缴纳,是最直接最省心的补救办法,但缴纳的数额会搞,我们需要支付的费用不仅有社保必须的费用,还有社保代理机构的服务费。

3,后续补缴

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年限都是可以累计的,如果断缴了只要后面补缴够年限就可以。所以我们也可以选择在今后的某个时间补缴,小编建议最好在退休前补交满15年。

当然,如果遇到到了退休年龄还是不够最低缴费年限的情况,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养老保险延期缴费,如果是外地户籍则需要缴够10年才能办理延期缴费。

二、补缴社保,需要缴多少

很多人会想当然的认为,补缴只需把原本要缴纳的费用补齐就可以了。小编来告诉你,补缴可是还要加收利息和滞纳金的。

根据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新发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自欠缴之日起至用人单位申报补缴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据其欠缴金额分险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补缴日期为2011年7月(包含)之后的保险费时,按照补缴金额分险种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划算成年利率就是18.25%,已经是相当高的了。此外,补缴养老保险,除了需要补缴所欠本金,还要补缴欠缴本金在欠缴期间的利息。过去数年养老金个人账户利息在2%-3%之间,2016年之后提升到8%以上。

据媒体报道,成都的一位市民想要补缴从2010年至2014年一共4年的养老保险,原本补缴本金为34195.8元,但是除了这个额数外,还有利息2291.24元、滞纳金28766.84元,加起来31058元,快赶上补缴额了。不过,缴纳的利息会计入个人账户,最终受益的还是参保人自己。

在我们国家社会保险补缴,他是可以一次性进行的,其次就是这个补交的内容方式,包括用人单位来进行补交,也包括,劳动者个人申请补缴,除此之外,也将补缴的具体金额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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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南京市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南京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南京市拆迁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南京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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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投靠
迁入人在南宁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凭结婚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以及能证明迁入人在南宁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申报入户。
2.父母投靠子女
迁入人在南宁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凭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迁入人在南宁市有稳定的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与子女的关系证明申报入户。
3.未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
凭迁入人的户籍证明、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报入户。
4.投资、兴办实业
个体工商户连续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私营企业年纳税5万元以上,且业主在南宁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业主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可凭《工商营业执照》、纳税票据、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进行申报。迁入人为业主直系亲属的,还要提供迁入人与业主的关系证明。
5.购买商品房
凡在南宁市购买成套住房(必须单独拥有厨房、卫生间),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其中购买新房的,凭《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发票、迁入人的户籍证明申报入户;购买按揭房的,凭《房屋产权证明》、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申报入户; 购买二手房的,凭房屋中介部门出具的纳税票据、《房屋产权证明》、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进行申报。迁入人为房主直系亲属的,还要提供迁入人与房主的关系证明。
凡在南宁市购买其他用途的商品房 (如门面房、厂房等),资金达到20万元以上,且有合法固定住所者,准予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落户。
可凭《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发票、在南宁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以及迁入人的户籍证明进行申报。
迁入人为房主直系亲属的,还要提供迁入人与房主的关系证明。
6.引进人才的入户条件
凡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南宁市紧缺专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各类管理人才,应聘到南宁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含个体、私营及三资企业)工作的,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或单位有集体户口)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凭本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或单位集体户口本、单位接收证明、户籍证明申报入户。
另外,专业技术人员要提供职称证书,大专以上毕业生要提供学历证书。
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南宁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学历证书、户籍证明、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申报入户;
无合法固定住所,但有工作的,由接收单位(含个体、私营及三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凭学历证书、户籍证明、单位的集体户口本,可申报在单位的集体户落户;
单位未立集体户的,由派出所专门统一设立集体户,登记为常住户口。
凡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可自主选择派出所,凭学历证书、户籍证明,先入户,后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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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河南人,我妈妈说现在我长大了,以后可以自己交社保,我想了解一下关于河南省社会保险征缴有哪些相关的政策
[律师回复]
一、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
  按照“一转三不变”的原则,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制,社会保险费转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有的机构、编制、人员保持不变,构建覆盖广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体系。
  
(一)调整征收主体。将目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统一划转地方税务机关,相应调整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管新体制和保险基金运行新机制。
  
(二)实施“五险”统征。地方税务机关依法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好扩面征收工作,不断提高征管水平,促进社会保险全覆盖,增强社会保险保障能力。
  
(三)统一征缴模式。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依法自行申报,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单位职工应缴费额,由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费额,在规定时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缴费人按照政策规定直接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优化程序,切实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缴费服务,做到应收尽收。
  
二、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
  按照加强费源管理、强化征缴手段、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职能配置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和监督制约,形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合力。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核定用人单位应缴费额,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核定单位职工和其他个人的缴费基数,向地方税务机关传递相关信息;社会保险稽核;记录和管理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接受缴费个人查询,定期寄送个人权益记录单;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努力做到应保尽保;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及时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馈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情况;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核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承担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银行等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做好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理社会保险费入库手续等工作,共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和运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三、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流程
  建立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衔接机制,形成信息共享、衔接紧密、高效顺畅、制约有效的工作流程,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水平。
  
(一)缴费登记。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对应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参保信息。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建立缴费关系;登记事项变更的,如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社会保险费征收,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变更登记信息。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前,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
  
(二)申报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足额缴纳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将核定的单位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单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根据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代扣代缴,并于每月15日前向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其他以个人名义参保或续保人员,依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一年申报一次缴费数额,可选择按月、季、半年或一年一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方式,并在选择确定的缴费期内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征收管理。地方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自助终端等途径,为缴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缴费方式,及时把社会保险费缴入国库。
  
(四)风险管理。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把社会保险费纳入统一的风险管理流程,对税收和社会保险费实行统征统管,开展风险识别、推送、应对工作,及时查处应缴未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不断增强缴费人主动缴费意识,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五)数据交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要按照统一标准和口径,做好信息数据共享工作,实现多方信息实时同步交换。
  
四、严格依法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
  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一)加强费额征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确需缓缴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报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地方税务机关按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依法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二)强化监督检查。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用人单位的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询问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的资料,采取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支持、协助。
  
(三)严格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簿、资料或不设账簿,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额无法确定的,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调整审核其应缴费额并予征缴入库;迟延缴纳的,除加收滞纳金外,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一)完善政策法规。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政策法规体系。省地方税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规范征缴工作,并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立法调研,提出立法建议,适时提请省政府出台《河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建设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信息共享系统,打通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国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间的信息共享通道。建立与地方税务机关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风险管理系统等融合对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交换平台,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水平,为缴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滞留、挪用。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促进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国库、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防止基金流失。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四)加强协调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建立协调机制,定期对接沟通,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情况分析、征管信息比对,查找堵塞漏洞,完善措施,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衔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水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以上就是河南省社会保险征缴有哪些相关的政策的解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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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宁限价房是什么政策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广州限价房可以买卖。限价房买卖限价房从本质来说还是商品房,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但是,因为是低廉的限价房,所以国家对于限价房的买卖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1、购得限价房的家庭需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
2、限制:限价房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3、购得限价房的同时不得再申请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注意:已经承租廉租房等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住房,可以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房。限价房买卖注意事项
1、限价房价格: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2、注意限价房本质上而言仍然是商品房:限价房这种以“房价限地价”的操作方式决定了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在土地获取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它本身也拥有了一些商品房的属性特点。
3、限价房是国家住房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政府在限价房的土地出让、税费减免、限定房价、购房申购以及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介入,并给于一定的优惠。它和经济适用房等也或多或少有些相近的地方。
4、对于限价房过户手续和流程等方面,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提醒购房者也要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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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南宁限价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2020南宁限价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上市交易限价商品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转让。5年内确需转让限价商品住房,或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又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原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回购的房屋继续作为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出售或转为其他保障性住房。购房人按市场价出售所购限价商品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2、监督管理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购房人在轮候期内因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委办取消其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购房人申报不实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一经查实,由限价商品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限价商品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限价商品住房以自住为目的,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用于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违规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纠正的,收回其住房。
2016南宁限价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广州限价房可以买卖。限价房买卖限价房从本质来说还是商品房,是可以进行上市交易的,但是,因为是低廉的限价房,所以国家对于限价房的买卖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1、购得限价房的家庭需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
2、限制:限价房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3、购得限价房的同时不得再申请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注意:已经承租廉租房等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住房,可以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房。限价房买卖注意事项
1、限价房价格: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2、注意限价房本质上而言仍然是商品房:限价房这种以“房价限地价”的操作方式决定了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在土地获取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它本身也拥有了一些商品房的属性特点。
3、限价房是国家住房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政府在限价房的土地出让、税费减免、限定房价、购房申购以及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介入,并给于一定的优惠。它和经济适用房等也或多或少有些相近的地方。
4、对于限价房过户手续和流程等方面,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提醒购房者也要多加了解。
2020南宁限价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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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督管理限价商品住房购房人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房管部门应当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字样。购房人在轮候期内因家庭收入或住房情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市房委办取消其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购房人申报不实违规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一经查实,由限价商品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限价商品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限价商品住房以自住为目的,购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5年内不得用于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违规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纠正的,收回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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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农民拆迁征地补偿政策是什么?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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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2016南宁限价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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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得限价房的家庭需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
2、限制:限价房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3、购得限价房的同时不得再申请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注意:已经承租廉租房等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住房,可以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房。限价房买卖注意事项
1、限价房价格: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2、注意限价房本质上而言仍然是商品房:限价房这种以“房价限地价”的操作方式决定了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在土地获取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它本身也拥有了一些商品房的属性特点。
3、限价房是国家住房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政府在限价房的土地出让、税费减免、限定房价、购房申购以及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介入,并给于一定的优惠。它和经济适用房等也或多或少有些相近的地方。
4、对于限价房过户手续和流程等方面,不同于普通的商品房,提醒购房者也要多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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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南宁限价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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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南宁限价房买卖政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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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得限价房的家庭需在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入住
2、限制:限价房8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3、购得限价房的同时不得再申请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注意:已经承租廉租房等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在申请暂停租金补助或优惠,且已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后,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出相关证明,视为退出原承租住房,可以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房。限价房买卖注意事项
1、限价房价格: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按周边区域同等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测定
2、注意限价房本质上而言仍然是商品房:限价房这种以“房价限地价”的操作方式决定了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在土地获取性质上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它本身也拥有了一些商品房的属性特点。
3、限价房是国家住房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政府在限价房的土地出让、税费减免、限定房价、购房申购以及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介入,并给于一定的优惠。它和经济适用房等也或多或少有些相近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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