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的市民在生活中遭受到他人损害的同时可能会连带着在工资收入方面也有损失,所以在索赔的时候会将误工费的部分也计算在当中,但是对方为了减少自己赔偿的成本会尽可能地在赔偿的标准上面进行辩解,就比如说认为误工费是按照最低工资计算的。那么,合肥最低工资误工费是否等同?
一、合肥最低工资误工费是否等同?
合肥误工费的计算并不是绝对地以最低工资来计算的,如果单位给出工资证明就应当按照实际的收入工资来计算误工费。
1、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误工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赔偿受害人误工损失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误工费分为非持续性与持续性两种。非持续性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证明确定。持续性误工的时间应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即受伤耽误工作之日起到定残日前一天。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即不再赔偿误工费。如果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死亡的,误工时间从侵权行为开始起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
4、证明时间的证据是医疗机构关于治疗情况的证明,比如出院小结,能证明住院多久,住院时间就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嘱确定的休息时间也是误工时间,或者是医院诊断已经治愈的时间。
综上所述,如果说合肥的市民在进行赔偿的协商环节的时候与对方就标准的问题产生歧义,就可以拿出法律的规定向对方索要合理的误工费赔偿,因为误工费设置的初衷本来就是为了让受害者在工资方面不受损,如果按照最低标准就会对那些收入较高的人的利益产生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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