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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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对于税务部门的体制改革是具有深远的意义的,现在已经有部分省市陆续的国税和地税合并以后的税务部门挂牌成立了,这样一来,人们会比较担心对于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肯定最近生活当中有很多的民众都是比较关注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我国对于税务部门的体制改革是具有深远的意义的,现在已经有部分省市陆续的国税和地税合并以后的税务部门挂牌成立了,这样一来,人们会比较担心对于税务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因此,肯定最近生活当中有很多的民众都是比较关注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的依据是什么?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根据《征管法》、《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仅限于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税务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主要包括: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2、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及代征

(二)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三)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四)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六)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产。(具体有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两种情况)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责令限期改正。

(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八)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九)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此项内容,不管现行税法有无规定,只要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今后纳税人均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这也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的一个新的规定。

另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还规定,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具体规定如下:纳税人可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4、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但以上规定不含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就是说,部、委规章一级的规范性文件不可以提请审查。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

1、对各级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上述两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税务机关、组织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调查的涉税案件,应当根据各自的法定职权,经协商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得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国税局(稽查局、税务所)与地税局(稽查局、税务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目前来看,国家对于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并没有出台什么新的文件,也就是还是按照以前那样行政复议的范围肯定是不会变动的,但是管辖因为原来是按照应对国税地税的这样相应的级别来监督的,虽然国地税的合并,但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现在还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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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
  
①一般管辖与特殊管辖
  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特殊管辖,是指不适用一般管辖原则,需要特殊对待的行政复议管辖。主要包括三种情况:对行政机关派出机构或机关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引起争议的复议管辖。
  
②隶属管辖与同级管辖
  隶属管辖,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隶属管辖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管辖;二是上一级任命政府的管辖。
  同级管辖,是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
  
③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对两个货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有他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选择管辖是指法律、法规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同一复议案件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来管辖自己申请的复议。
  
④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指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在某一复议案件的管辖上发生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的现象,也就是说,管辖发生争议,需要报请共同上一级机关指定管辖的管辖。指定管辖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管辖发生了争议而又协商不成;另一种情况是行政复议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不够明确。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时,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的复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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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是哪些
[律师回复]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
(1)征收税款;
(2)加收滞纳金;
(3)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
(4)税务机关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
(2)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5、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税款;
(2)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抵缴税款。
6、税务机关作出的,包括:
(1)罚款;
(2)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
(3)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没收其非法所得。
7、税务机关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
8、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税务。《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1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项概括的条款,也是兜底式条款。据此,凡是不属于上述所列举情形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对人也可以申请复议。
9、部分税务。根据《行政复议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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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目前在解除税务方面的工作,想咨询一下关于省直辖消费税征收范围大概是怎么样的呢?有哪位知道吗?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
  
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
  
三、小城市0.3元至6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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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以及对房屋建筑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出完善的安全制度并落实。2、公用设施管理。3、车辆交通管理。4、多种生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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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因为公司亏损吗而且税务又特别多他都不知道该怎么解决这个事情而且资金又周转不便,一个人如果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申请由哪些范围要求呢?
[律师回复]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
1、
2、3目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第十五条 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六)项第
1、
2、3目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第十七条 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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