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自住型商品房如何申请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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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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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住型商品房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那么,一般情况下自住型商品房如何申请,因为自住型商品房是政策性住房,所以对于这类住房的购买肯定会存在一定程度限制条件,所以当自己想要购买时,就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只有申请通过后,才能进行相应的买卖。
一般情况下自住型商品房如何申请

自住型商品房是社会发展的需要,那么,一般情况下自住型商品房如何申请,因为自住型商品房是政策性住房,所以对于这类住房的购买肯定会存在一定程度限制条件,所以当自己想要购买时,就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只有申请通过后,才能进行相应的买卖。

自住型商品住房简称自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限定销售对象、限定销售价格的原则,满足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商品住房。所以,自住型商品房如何申请就成此类住房买者考虑的关键。

1.报名 开发商会在住建委的相关网站和销售现场进行不少于15天的公示,对于有买房意向的市民可以在不少于15天的公示期中,可以按照普通的购房要求提交一些相关的材料。申请人既要在网上提交相关材料,也要到开发商销售现场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2.核验 市住建委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对购房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在市民提交材料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会给出是否通过审核的结果。

3.摇号 自住型商品房摇号的方式一般是介于普通商品房开发商自行摇号、保障房政府摇号之间。摇号将使用全市统一的摇号软件,摇号结果会在市住建委官网和销售现场公示3天。

4.选房 市民可以直接在销售现场和市住建委官网看到选房公告。在选房之日5个工作日以前,开发商就会明确选房时间、地点、批次安排等。

自住型商品房的申请一般情况来说都是通过网上申请的,只需要登录相关的当地房地产网站注册登录即可。

(1)项目公示

公示时间: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

公示位置: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和销售现场公示

公示内容:房屋套数、户型、价格等信息

公示时长:不少于15天

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项目公示: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对于年纪较大的人群来说,自住型商品房的申请其实还是有些麻烦的。希望政府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考虑到类似的情况,将自住型商品房的申请流程进行进一步的优化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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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自住型商品房应该怎么样申请问题解答如下, 自住房申请购买流程
1.报名:可在住房公示的15天内提交上述材料(可在网上提交,也可以在开发商销售现场提交),进行报名。
2.核验:提交材料20日内,相关单位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结果,审核通过的家庭可参加摇号。
3.摇号:申请家庭轮候摇号。
4.选房:按照摇号顺序选房。
《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自住型商品住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备案手续前,应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及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企业名称、项目位置、套数、户型面积、销售均价等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四条在本市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可在项目公示期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购房申请,并按照《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65号)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申请购买自住型商品住房的,应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备案通知单》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家庭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资格审核系统中填报家庭信息,并将联机打印的《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经购房家庭签字确认后,在审核系统中提交资格审核申请。《家庭购房申请表》和《承诺书》一式两份,购房家庭和开发企业各留存一份。
第六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购房家庭的资格进行审核。购房家庭可登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通过购房资格审核的申请家庭,方可参加摇号。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资格审核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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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型商品房的主要申请前提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安居型商品房的主要申请前提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申请人要是深圳户籍,一种是以家庭单位申请的,家庭成员都要是深户,统称共同申请人另一种申请人是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条件的无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可以以申请人配偶的身份作为共同申请人进行申请2)
其次申请人参加深圳的社保要累计缴费5年以上,如果符合深圳人才引进政策的,社保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还无年龄限制哦,再如果申请人是残联或者民政部门认定的帮扶对象的,不受社保时间限制3)再次是申请人没有购买过任何政策性住房,也没有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的4)请人,共同申请人没有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5)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十五年
二、公租房的主要申请条件1)
首先要是成年人,
其次要是深户,投靠子女而取得的深户是不可以作为申请人的哦;具有深圳居住证满一年的符合共同申请人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哦,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而子女因服兵役或者就学将户籍迁出深圳的,都可以视为是深户的哦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保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
一、
二、
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5)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6)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别看保障房价格合适、申请者众多,其实当前深圳保障房也存在一定的空置情况,而申请资格限制较多也是其中一大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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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保修责任由谁承担房屋保修责任由谁承担从开发、到施工、到交付使用,商品房要经过开发商、建设施工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才到购房者手上。但是购房者购买商品房是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因此,对购房者来说,房屋保修责任由开发商承担。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施工单位的保修范围、期限、责任等按其承包合同约定解决。建设项目发生项目转让、施工单位仍继续履行合同的,施工单位对受让的建设项目所有人承担保修责任。因此,开发商在销售商品住宅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想=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二、商品房保修期是多久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次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件、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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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产品缺陷一般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品缺陷一般包含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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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商品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区别?
[律师回复] 【颁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正文】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住宅质量管理,确保商品住宅售后服务质量和水平,维护商品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住宅。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四条《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堵塞2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4、用户报修的单位,答复和处理的时限。
第六条住宅保修期从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不应低于本规定
第五条规定的期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长保修期。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有交付验收手续,并由用户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签字认可。用户验收后自行添置、改动的设施、设备,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
第八条《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委托监理的应注明监理单位;
2、结构类型;
3、装修、装饰注意事项;
4、上水、下水、电、燃气、热力、通讯、消防等设施配置的说明;
5、有关设备、设施安装预留位置的说明和安装注意事项;
6、门、窗类型,使用注意事项;
7、配电负荷;
8、承重墙、保温墙、防水层、阳台等部位注意事项的说明;
9、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住宅中配置的设备、设施,生产厂家另有使用说明书的,应附于《住宅使用说明书》中。
第十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第十一条《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住户合理使用住宅应有提示。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开发企业不承担保修责任;因住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造成房屋质量受损或其他用户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三条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从199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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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购买条件是什么?
自住型商品住房的购买条件是:非京籍家庭持有有效居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保或个税,可以购买一套住房。这意味着,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以及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都可以购买“自住型商品房”。申购家庭定义为夫妇及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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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开一个小型农村食品批发商需要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营业执照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食品经营项目,提交辖区工商所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  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受理窗口递交下列有关材料:  
1、《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已设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新设企业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新设个体工商户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不申请字号名称的,可免交)。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2)租赁房屋的提交租赁协议,出租方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经营场所平面图》;  申请人应当在《经营场所平面图》上用红色水笔勾勒出“从事食品流通的经营和储存的场所”。  

4)填写经营场所应具体表述所在位置,明确到门牌号、房间号。没有门牌号、房间号的,要明确参照物。  
4、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  (
1)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交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外籍人员护照等)原件、复印件。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应标明用途、面积、设备设施位置等,对于经营散装食品的,该布局图应体现出单独的销售区域);食品操作流程文件,如供货、销售流程等。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1)食品经营企业和许可项目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所需提交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存贮、运输制度、冷链销售制度等,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还应当有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
2)不需要现场核查的食品经营者,可将上述制度合并,根据相关要求制定。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都会在办证场所将办证要求公示出来,申请人可以根据当地烟草专卖局公布的标准,衡量自己是否具备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条件。  二、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四)审批机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证程序  
1.申请  可以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具备条件的地方也可以网上申请。  
2.受理  受理过程中,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3.实地核查  烟草专卖局受理后,会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经营场所进行核查,核查申请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  
4.审核审批  烟草专卖局的审核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  
5.决定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会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予以许可的,烟草专卖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也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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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自住型商品房政策有哪些?
1、名下无房或仅有一套住房的北京户籍家庭可申请自住型商品房。2、符合购房条件且名下无房的非京籍家庭3、单身者申购北京自住型商品房需年满25周岁。4、本市户籍的无房家庭和目前已在轮候经适房、限价房的家庭可优先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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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商品房住宅和成套住宅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品房住宅和成套住宅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人们在生活中为了生活更加舒适,都会选择购买房屋。商品房是市场上很常见的一种房屋类型,对于商品房和住宅房可能很多的消费者分不清楚,二者有什么区别下面由我来给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过批准可以用于市场上进行销售而建的房子。这时房子是作为一种商品可以进行正常的买卖。与之有区别的是不可以进行市场买卖的房子,这样的房子也包括住宅房。
商品房包括住宅房、商业房以及其他建筑物。商品房包括住宅房,但不仅限于住宅房。我们买房子的时候要注意是否是商品房,如果不是,那样是无法进行上市交易的,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证。就是说房子并不是住在里面的人真正所有,您进行了私下交易也是无法过户的,这个房子对于您并没有法律保护。有些无产权的房子,比如集体房,就算是买了以后也只能是居住,拥有居住权没有房产权,以后想卖掉个人也是没有这个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最新修订)》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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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适用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相关法律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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