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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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死刑案件如何进行辩护,死刑案件需要请律师吗?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介绍。
死刑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死刑案件首先要以能够保留当事人的生命为辩护的前提。死刑案件如何进行辩护,死刑案件需要请律师吗?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死刑案件如何进行辩护

死刑案件的辩护没有一定之规,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辩护方案,但下面几个方面一般要考虑到:

(1)被告人的自然情况(是否成年,妇女是否怀孕或在羁押期间是否有流产情况);

(2)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本案的关联性如何;

(3)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4)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结论及理由是否合理;

(5)被告人的口供是否受客观条件的影响,是否真实;

(6)有刑讯逼供、诱供的情况存在;

(7)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是否符合逻辑,各证据之间有无冲突;

(8)被告人有无自首、坦白和立功的情况;

(9)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是否从犯、胁从犯;

(10)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或具有防卫的性质;

(11)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

(12)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是否达成了协议,如没有,应分析是否存在调解的可能;

(13)对于证据不充分的,是否存在诉辩和解和可能;

(14)起诉书在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问题;

(15)有否“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的情节,向法庭提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建议。

二、死刑案件需要请律师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必须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没有委托的,法院也会依法指定。

死刑案件需要请律师吗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法院审理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可以依职权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但是被指派的律师开始接触案件的时间等等都与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的辩护律师有差异,起到的辩护效果也自然不同。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家属最好为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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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被执行死刑的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缓被执行死刑的条件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后执行死刑。
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严重,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可限制减刑。
我国刑法规定的这种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是一种司法机关的职权行为,即由相关的司法机关对死缓犯在二年执行期内的表现予以考察,决定是否减刑,而无须死缓犯本人提出减刑的申请。
事实上,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都会获得减刑的宽宥待遇,只有极少数在死缓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的死缓犯被执行了死刑。
不过,由于《刑法》第50条同时规定了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一律对实施了故意犯罪的死缓犯执行死刑。例如,对于一些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又实施了轻微故意犯罪或者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故意犯罪,在现阶段也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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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 一,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也是最古老的一种刑罚。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组织法规定,、、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因此,最高人民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和解放军军事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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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死亡有哪些条件
1.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2.宣告死亡的程序为:
(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的结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机关报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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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判死刑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罪行极其严重”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死刑适用的基础条件。在我国,死刑又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两种。在司法实践中,酌定量刑情节能够直接影响死刑的执行方式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的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以及是属于初犯、偶犯还是惯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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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罪
(1)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后,为灭口而故意,并造成死亡后果的。
(2)聚众斗殴致人死亡中的首要分子,且系致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
(3)雇凶者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故意,或者雇凶者直接与受雇者共同实施故意,且造成他人死亡后果的。
(4)因暴力犯罪被判刑,在假释考验期内故意,并致人死亡的。
(5)出于报复、、图财等动机,预谋并致人死亡,且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多个酌定从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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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条件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方面 笔者认为准确把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观要件,应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逃逸与死亡结果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因肇事行为已经死亡,或者,虽没有死亡,但濒临死亡,即使及时救助也得死亡,则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第二,逃逸与死亡结果因果关系的序列性;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必须遵循刑法因果关系中原因在前,结果在后的规则;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应是逃逸行为在先,死亡结果在后。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因死亡与行为人的逃逸无因果关系,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因认识错误而认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但被害人确因行为人逃逸,抢救失时而死亡的,不影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 刑法理论界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意见不 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应当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可能会致受伤者死亡,即在主观上必须是间接故意。 第二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 第三种观点认为,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只限定在“间接故意”或者“过失”的范围的观点并不符合司法实践的复杂情况,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不应作简单的理解,应当既有故意也有过失。具体说,“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都可能存在。 笔者认为 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其实质内容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遗弃致人死亡二项内容的结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履行抢救义务,遗弃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法律规定名为“逃逸致死”,实为“遗弃致死”。 从行为实质看,单纯的逃逸行为,显然不能作为故意行为看待。而交通运输肇事后,行为人在事故面前,恐惧、胆怯、惊慌失措是很常见的,为逃避责任弃受害人不顾,径行逃跑,发生受害人死亡结果;不管行为人凭经验认为被害人不至于死,或者不管被害人是死是活都要逃跑;或者希望被害人死去,这样交通事故案件就不会被人发现;都不影响被害人死亡归则于行为人肇事行为和肇事后遗弃被害人,导致抢救义务缺失的原因。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中故意和过失的心态都存在。 《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间接故意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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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刑缓期执行的条件和处理方法 一、死缓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48条之规定,对于应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适用死缓的条件有两个: 1、罪当处死,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 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这是区分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界限。至于什么才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要靠法官综合考虑全案的情况,包括犯罪情节、被害人过错、罪行轻重以及其他可以认为不立即处死的情节等等。 二、死缓处理方法 对于被判处死缓执行的有以下四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属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除外)的,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故意伤害罪除外),重大还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在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时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只能永远在中度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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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一般不需要请律师,双方协议协商好,带着离婚协议书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了。但对于涉及到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建议请专业离婚律师起草比较好,因为一方面会涉及到漏洞问题,另一方面还有可执行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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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死刑适用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 一,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也是最古老的一种刑罚。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组织法规定,、、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因此,最高人民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和解放军军事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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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适用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 一,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也是最古老的一种刑罚。 我国刑法贯彻保留死刑、坚决少杀、防止错杀的政策,适用死刑必须非常慎重,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范围缩小到最低限度,根据这些原则,死刑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和情节特别恶劣的。刑法分则对于可以适用死刑的条文作了严格的限制,如对可以判处死刑的,都规定了“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等等。 为了限制适用死刑,刑法还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即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制度。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不是一个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前提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一样,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死刑条款,或者所犯罪行不该判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判处“死缓”,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的。 2.死刑案件判决后,必须经过复核程序核准。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防止的发生,有重要作用。为了依法及时打击现行犯罪分子,人民组织法规定,、、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行使。因此,最高人民已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和解放军军事行使部分案件的死刑复核权。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既可由高级人民直接判决,也可由中级人民判决,然后报请高级人民核准。 3.死刑的执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由最高人民院长或者授权的高级人民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以便最后把关,防止差错。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前,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并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由执行人员用枪决或者注射的方法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必须在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下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得示众。
杀人判死刑的条件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故意不可以判死刑的条件是什么 1、共同案件中,具体情节确实难以查清的。比如三个人共同犯罪,将他打脚踢致死,三人都是真凶,但致命一脚究竟是谁踢的?如果能认定, 此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如果不能认定,这三人都要按死缓或无期徒刑来量刑,就是说一个也不杀。 2、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 3、因为义愤的。比如李某因为自己的孩子在村中作恶多端,经常殴打父母,遂将自己的儿子李某某杀死,被判处8年徒刑。 4、因为邻里琐事,一时冲动。这种案件,主观恶性程度不大,犯罪后往往真正悔过。判处死刑未必有好的效果,可以判处死缓或者无期。 5、家庭生活中,出于一定原因诱发,查证属实的。 6、犯罪后真诚悔过,并且赔偿被害人损失的。 7、在婚姻家庭中,一方长期受虐待,愤而的。 法律规定不能适用死刑的主体: (1)犯罪时不满18岁的不适用死刑,这里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2)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也包 =括不使用死刑缓期执行。如果犯罪时怀孕,犯罪后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的,均不能适用死刑。更不能为了适用死刑,对嫌疑人作人工流产。 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即使致人死亡,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或者承担较轻的刑事责任。 故意的主观要件 故意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死亡有哪些条件
1.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后。
2.宣告死亡的程序为:
(1)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提出申请,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是: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④与被申请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人民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根据被宣告失踪人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关于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过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的结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机关报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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