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在醉驾方面绝对不是有关部门普法宣传的力度不足,因为如今我们在城市当中随处可见那些醒目的关于醉驾的实际社会危害的提醒,而且自从国家提高了对于醉驾的高度关注程度以后,醉驾方面的法律常规是考驾照的时候的必考之题。然而现在有很多人都特别的关注我国关于醉驾新规会施行吗?
一、我国关于醉驾新规会施行吗?
前不久,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对于酒驾有一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很多人以为酒驾可以不入刑了 。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想太多了。
这其中还有个误会,入刑≠判刑。所以酒驾不一定会判刑是正确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一定会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来量刑。
那么哪些因素会被纳入考察是否判刑的范畴呢?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
所以,醉驾入刑一直以来就没有出现松动过。大家也切勿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不仅危害他们安全,也是对自己和家庭的不负责。
二、醉驾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5、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我们还是得先来了解一下有些人所关心的所谓的醉驾新规,其中是提到了对于有些第一次醉驾,情节特别轻微的这部分人员有可能会免于刑事责任,但目前该规定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开始实行的,而实际操作中,只要是醉驾就被判刑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大家对醉驾还是不要再抱有任何的侥幸心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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