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同时?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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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知道了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之后,我们知道这两个内容都是涉及到合同解除的内容,合同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是非法解除的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没有提起通知的,要支付代通知金。那么关于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同时?

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同时?

知道了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之后,我们知道这两个内容都是涉及到合同解除的内容,合同解除如果用人单位是非法解除的要给予员工经济补偿金,没有提起通知的,要支付代通知金。那么关于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同时?

一、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同时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不能同时主张赔偿金与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见,只有在以上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没有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应当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来替代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才有相应的支付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条件。

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外,用人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如协商解除、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等,均不需支付代通知金。

因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劳动者不能既主张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又同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益。

赔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同时,赔偿金和代通知金是不可以同时的申请的,虽然二者都和解除合同有关,但是非法解除合同和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法律效力等等都是不同的,所以应该区分两者的区别,不能同时主张两个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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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才发生的;赔偿金完全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者是不能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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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能否与代通知金并存
一般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在规定范围之内解除了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员工予以一定的赔偿,这里的赔偿金不是我们通俗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通畅是带有一定的惩罚性质的,但是经济补偿金却是对劳动者的补偿,通常是代通知金,那么赔偿金能否与代通知金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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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说给我一笔经济补偿,但是我听说有代通知金的,我想了解一下关于同时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适用吗?谢谢
[律师回复]
一、如何区分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
1、两者适用条件不同
代通知金支付的条件有三个,分别为不胜任工作解除、医疗期满解除、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只有在这三种情形下的解除,才有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很多,上述三种情形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还有协商解除、法定裁员、员工被迫解除等诸多种情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包含了代通知金的支付条件,同时其范围更为宽泛。
2、两者的支付月数不同
代通知金为固定金额,是员工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月数跟员工在本公司的工龄有关。员工工作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作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支付一个月。之后一年按照补偿一个月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代通知为固定的一个月,而经济补偿金则基本上遵循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补偿原则。
二、如何计算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一个月工资,其不受三倍封顶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受三倍封顶限制。
比如一员工月薪五万元,在给此员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适用的基数就不应该是五万元,而应该按照北京市市平工资的三倍进行封顶计算,即12603元;而此员工的代通知金则应该是五万元,不应该受三倍封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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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与赔偿金能否兼得
代通知金和赔偿金是不能兼得的,因为两者适用的条件本身就不一样,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却并不意味着公司此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例如是劳动者本人不能胜任工作的,经过对工作岗位的培训调整等依然不能完成,对待这种类型的职工,公司除了解除不可能继续留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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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最近公司不是很景气,各个部门一直都在裁人,我想咨询一下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的区别在哪里?
[律师回复] 经济补偿金是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通常是法律法规及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对劳动者的一种补偿行为,其目的在于补偿性。
  适用情况:法定情况下才可适用,具体见下:
  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
6、40、4
1、44条规定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
  并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这里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其中第
(三)条就既出现了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同时获得的情形。
  经济补偿金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离职前工作不满12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受“双封顶”限制: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 倍的按3 倍支付,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超过12 年。
  经济补偿金应是税前工资。理由有以下两点:
  其一是《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这里的用词是“应得工资”,不是“实得工资”,说明是含税的工资。
  其二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个人因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依法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日通知的,以给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替。同经济补偿金一样,代通知金也属于补偿性质。
  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里规定了“代通知金”,也就是说以上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代替提前通知,还可以以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方式解决。
  代通知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代通知金为离职上个月的工资标准,上海高院针对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情况,规定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12 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另外对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见下: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是否缴税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为标准:
  
(1)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超过部分如何缴税?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减去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再减去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费,用高出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数额超过2000 元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 年的按12 年计算。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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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金与代通知金是否可以并用?
补偿金与代通知金是可以并用的。如果提三十天通知,只支付补偿金;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就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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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的时候,一个朋友因为车祸的原因就给住院了,我想要知道那个关于代通知金与赔偿金是否可以并存的事!
[律师回复] 你好,你要咨询的代通知金与赔偿金是否可以并存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呈井喷式增加,其中有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同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代通知金与赔偿金是否可以并存? 答:代通知金与赔偿金不能并存。理由如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是:用人单位 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而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 序要求,也就是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而非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下产生。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要求。所以两者不能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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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否并用?
经济补偿金与代通知金能并用,两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代通知金一般是属于公司未按照规定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辞退的情况下支付的,而经济补偿金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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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前一段时间因为有个官司请了个律师,但是我不太懂他说的代理词什么的,所以我想知道代理词与答辩状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首先,两者的定义不同。
民事答辩状是指被告和被上诉人针对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或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进行回答和辩解的文书,它是与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上诉状相对应的文书。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告向第一审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就民事起诉状提出答辩状;二是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就上诉状提出答辩状。
代理词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被告所委托的代理人,在法庭审理的辩论阶段,为维护其所代理的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发表或庭审后向法院递交的综合性的代理意见。
从两者的定义来看,不难看出,答辩状与代理词内容明显不同。
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
从民事答辩状和代理词定义来看,答辩状内容是针对的是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的上诉状内容,被告或被上诉人提出的同意或反驳的意见。而代理词的内容,是针对一审或二审全案内容所阐述的观点及对原告或上诉人观点,提出反驳观点的全面、综合的意见,包括答辩状内容。
再次,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
代理词内容包括了答辩状的内容。而答辩状的内容并不以怨报德代理词的全部内容,仅是代理词中的一部分内容。
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律师在代理被告或被上诉人的民事诉讼中,在撰写答辩状和代理词时,应当注意撰写代理词与答辩状的区别。不能用答辩状的内容来代替代理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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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一款减肥产品要在药店出售,下个星期要和主管去签一个代理合同,所以我想知道对于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委托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回答如下
1、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2、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处理事务时第三人是否知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对于处理委托事项的法律责任承担也有所不同。
《合同法》
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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